公司工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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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XXX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得到快速、有效的医治,确保与其相关的待遇得到有效落实等,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 XXX 有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3 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伤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有关费用的处理、工伤处理有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管理监控部:负责工伤有关的工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安排等善后处理工作。4 工作程序4.1 工伤认定4.1.1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视 同 工 伤 :a)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2、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b)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的 ;c)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d)患 职 业 病 的 ;e)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f)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3、 、 客 运 轮 渡 、 火 车事 故 伤 害 的 ;g)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h)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I)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1.2 员 工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不 认 定 为 工 伤 :a)故 意 犯 罪 ;b)醉 酒 或 者 吸 毒 ;d)自 残 或 者 自 杀 ;e)当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私活、工作时间离开本生产工作岗位干私事、私活。f)虽经

4、领导指派,但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私活。g)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会亲访友,游山玩水或在公务以外线路上发生的伤亡。第 2 页h)职工斗殴、酗酒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伤亡,经交通部门鉴定属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开车,以及未经本单位调派私自出车等造成的伤亡。i)探亲、休假期间因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j)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2 工 伤 申 报4.2.1 员 工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或 者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 所 在 单 位 负 责人 应 立 即 按 规 定 填 写 工 伤 事 故 报 告

5、 单 上 交 安 全 环 保 部 , 安 全 环 保 部 24 小 时 内 通 知 威 远 县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并 自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向 威远 县 和 成 都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需 要 延 长 工 伤 认 定申 请 的 , 必 须 经 报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同 意 。4.2.2 发 生 工 伤 后 安 全 环 保 部 经 办 人 及 时 将 工 伤 人 员 情 况 报 管 理 监 控 部

6、 备 案 , 以 便 后 续 处 理 。4.2.3 如 单 位 或 个 人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拒 报 或 瞒 报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公 司 不 予 承 担 , 并 追 究事 故 责 任 人 瞒 报 责 任 。4.2.4 公 司 对 工 伤 职 工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交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该 员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 工 会 组织 在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1 年 内 , 可 以 直 接 向 威 远 县 和 成 都 市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7、伤 认 定 申 请 。 4.2.5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应 当 包 括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原 因 以 及 职 工 伤害 程 度 等 基 本 情 况 ; b)员 工 劳 动 合 同 ; c)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 d)员 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病 历 卡 或 病 历 卡 复 印 件 ; 医 疗 发 票 、 用 药 清 单 、 诊 断 证 明 、 门 诊病 历 、

8、 住 院 档 案 、 出 院 证 明 、 CT 报 告 单 等 一 切 医 院 开 具 的 资 料 ;e)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伤 害 的 , 需 提 交 公 安 机 关 的 证 明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以 及 其他 有 效 证 明 ;f)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 受 到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伤 害 的 , 需 提 交 出差 申 批 表 或 者 能 证 明 因 工 外 出 的 原 始 证 明 材 料 及 其 外 出 期 间 工 作 原 因 证 明 料 ; 因 工 外 出 期间 , 属 于 由 于 发

9、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需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裁 决 书 ;j)属 于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需 提 交 上 下 班 的 作 息 时 间 表 , 单 位 至 居 住 地 正常 路 线 图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 个 人 驾 驶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事 故 的 , 需 提 供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第 3 页h)属 于 从 事 抢 险 、 救 灾 、 救 人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的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10、害 的 , 需 提 交 单位 或 者 县 级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旧 伤 复 发 后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和 劳 动 鉴 定委 员 会 的 鉴 定 结 论 。4.3 工 伤 医 疗4.3.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伤情严重,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威玻医院进行抢救和临时急救处理,威玻医院作为威玻园区员工工伤的首诊医院,对于伤情严重或病情恶化而医院又无力医治的,由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或直接送上级医院治疗,转往成都市以外其他地区治疗的要向威远县社会保险机构报告。4.3.2 转送上级医院治疗的工伤伤员,公司应要求医院应指派专人定期了解上级医院治疗情

11、况,凡病情稳定或好转可以转回威玻医院继续治疗的,应当转回威玻医院治疗。4.3.3 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公司应要求医院应作好伤情记录,伤愈后应作出医疗鉴定,并留档保存备查,为善后处理提供依据。4.3.4 工伤员工入院后,公司应要求医院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时间,在治疗期间不得擅自乱开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药物纳入工伤治疗(确因伤情需要除外) 。4.3.5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人员者,需要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员工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安全环保部部长共同讨论决定。护理费暂时按照 50 元/天执行,如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增加护理费的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长签名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公司已

12、经支付给护工或者工伤员工家属的护理费,必须让工伤员工签字确认护理费已享受。4.4 工 伤 工 资4.4.1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治疗期间内,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执行。停工留薪期按照医院出院证明上医嘱为准,不能超过 12个月。4.4.2 停工留薪期超出 12 个月,必须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超出停工留薪期限,按照 2050.00 元/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68 元/天计算。4.4.3 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应及时去威玻医院诊治,医生应根据伤者当时伤情对症治疗、住院治疗、休息治疗等。如果确实需要休息的,开具休息

13、证明,不得乱开休假证明,员工绝对不能强行要求医生开具休息证明或小伤大养,一经查处员工本人和医院责任人都要严处。员工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经安全环保部和管理部审核后交所在单位考勤人员(用于)第 4 页核算工资。4.4.4 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12 个月,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4.4.5 工伤员工经治疗痊愈后,医疗终止,确需做伤残鉴定者,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负责办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管理监控部备案,以便做善后处理。4.4.6 员工工伤等级鉴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出,将依规

14、严重处罚。4.4.7 员工工伤休假期满后,受伤部位仍未痊愈者,必须先到安全环保部报到,由安全环保部进行确认或到医院进行确认,经查证确认不能上班时,按实际情况填写续假时间,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以掌握伤情进展情况。反之休假期满未按时到安全环保部报到者(特殊情况除外) ,视为伤情痊愈,其后不再享受工伤薪资补贴,不上班则按旷工论处。4.4.8 工伤员工出院后要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如果经医院核实可以上班而不上班的,停发工资和社保待遇,并按照旷工处理。4.4.9 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并完善工伤员工的档案资料,包括工伤事故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治疗情况记录、出院诊断证明、鉴

15、定结论。4.5 工 伤 费 用 报 销4.5.1 安 全 环 保 部 安 全 管 理 专 员 负 责 将 工 伤 报 销 资 料 提 报 工 伤 保 险 部 门 , 并 建 立 台 账 , 列 明提 交 的 票 据 金 额 、 社 保 基 金 应 赔 付 金 额 , 并 时 时 跟 进 与 社 保 经 办 人 对 账 , 要 及 时 将 由 工 伤 保险 基 金 支 付 的 款 项 返 回 公 司 。 4.5.2 没 有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工 伤 员 工 , 工 伤 医 疗 费 用 全 部 由 公 司 承 担 。4.5.3 工 伤 医 药 费 报 销 后 , 需 要 再 次 住 院

16、治 疗 的 , 必 须 提 供 医 院 证 明 交 安 全 环 保 部 审 核 批 准 ,否 则 不 予 报 销 医 药 费 。4.6 工 伤 基 金 支 付 待 遇4.6.1 治 疗 工 伤 所 需 费 用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 工 伤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 工 伤 保 险 住 院 服务 标 准 的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4.6.2 员 工 住 院 治 疗 工 伤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 以 及 经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证 明 , 报 经 办 机 构 同 意 , 工 伤 员工 到 威 远 县 以 外 就 医 所 需 的 交 通

17、、 食 宿 费 用 , 由 安 全 环 保 部 经 办 人 收 集 票 据 , 报 社 保 从 工 伤 保险 基 金 支 付 到 公 司 账 户 :a)员 工 住 院 治 疗 工 伤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 在 成 都 市 范 围 内 就 医 的 , 按 每 人 每 天 10 元 的 标 准 补 助 ;成 都 市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区 就 医 的 按 每 人 每 天 20 元 标 准 补 助 ;b)工 伤 员 工 需 要 到 成 都 市 以 外 就 医 的 , 所 乘 的 列 车 ( 硬 卧 以 内 )、 客 车 ( 普 通 型 ) 和 公 交 车 等第 5 页普 通 交 通 工 具

18、 , 所 必 须 的 交 通 费 用 , 按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支 付 ;c)工 伤 员 工 需 要 到 成 都 市 以 外 门 诊 就 医 的 , 所 需 住 宿 费 按 每 人 每 天 不 超 过 100 元 的 标 准 补 助 ;d)工 伤 员 工 因 日 常 生 活 或 者 就 业 需 要 ,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 可 以 安 装 假 肢 、 矫 形 器 、假 眼 、 假 牙 和 配 置 轮 椅 等 辅 助 器 具 , 所 需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e)工 伤 职 工 已 经 评 定 伤 残

19、 等 级 并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需 要 生 活 护 理 的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金 按 月 支 付 生 活 护 理 费 。 生 活 护 理 费 按 照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 生 活 大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或 者 生 活部 分 不 能 自 理 3 个 不 同 等 级 支 付 , 其 标 准 分 别 为 成 都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50%、 40%、 30%。 。4.6.3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4.7 工 伤 待 遇4.7.

20、1 工 伤 员 工 工 伤 待 遇 见 下 表 :第 6 页4.7.2 因 工 死 亡 待 遇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领 取 )4.8 工 伤 责 任 划 分 及 考 核4.8.1 工 伤 事 故 性 质 划 分事 故 性 质 轻 微 事 故 轻 伤 事 故 较 重 伤 事 故 重 伤 事 故 特 大 事 故直 接 损 失 金 额 ( 含 药费 、 工 伤 工 资 、 护 理费 等 )0 1000元 1001 5000元 5001 20000元 20001 100000元 100001 200000元4.8.2 考 核 标 准 ( 元 /次 ) , 根 据 事 故 原 因 及 情 节

21、 轻 重 可 增 减 额 度 。责任部门 安 全 部 门职别 事故性质安全委员会主任安全委员会分管安全副主任直接责任人班 组 长 工序负责人单 位 第一 负 责 人安全 专员安全负责人轻伤事故 / / 200 100 100 / / /较重伤事故 / / 500 200 200 100 100 50重伤事故 1000 1000 1000 300 300 300 300 500特大事故 4000 4000 2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说明:针对以上两条内容,如在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丧 葬 补 助 金 : 6 个 月 成 都 市 上

22、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2、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按 照 员 工 本 人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发 给 由 因 工 死 亡 员 工 生 前 提 供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亲 属 。 配 偶 每 月 40%; 其 他 亲 属 每 人 每 月 30%; 孤 老 或 孤 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加发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生前工资。3、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4、 伤 残 员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23、内 因 工 伤 导 致 死 亡 的 , 其 近 亲 属 享 受 丧 葬 补 助 金 。5、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员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满 后 死 亡 的 ,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享 受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第 7 页4.9 安全奖励4.9.1 若 全 年 安 全 工 作 较 好 , 无 重 伤 事 故 发 生 , 给 予 安 全 环 保 部 门 及 相 关 人 员 奖 励 。4.9.2 若 超 出 以 上 事 故 性 划 分 与 考 核 标 准 的 , 则 按 有 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执 行 。5 考核未按本制度要求实施,履责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6 附则6.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完善。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 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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