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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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二级机构,须经总公司批准,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第三条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统一管理就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统一核算是要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第四条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

2、等的归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综合管理第六条 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2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第八条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五)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

3、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并由公司总裁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第十条 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3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 (以下简称) ,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并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照复印件交存总公司办公室。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各地银联分公司名称相吻合的名称, 如“北京银达润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其中分公司应冠以所在地城市、直辖市的名称。如:“xxxxxxx 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考核分公司的运转情况,可以决定对分公司的撤并或调整。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调整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经营型分公司主要是提前终止合同,更换主要负责人;对服务型分公司主要是更换负责人。(二)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且通过调整措施没有明显起色的分公司,公司可以撤销该分公

5、司或合并到其他分公司。第十五条 分公司的撤并、调整由市场部副总裁向总裁办公会提交报4告,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正式下发撤并、调整的文件。第十六条 分公司应本着精干高效、业务优先的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设置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决定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设置方案、人员编制等,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服务型分公司上述事项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审核,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第十八条 分公司的内部机构原则上应根据业务规模核定的人员数量设置:(一) 、人员数量在 3-4 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业务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二) 、人员数量在 5-6 人的分公司,设立

6、以下部门:业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综合事务部;(三) 、人员数量在 7-8 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市场开发部、客户服务部、业务管理部、综合事务部;(四) 、人员数量在 9 人(含 9 人)以上的分公司,应设立以下部门:综合事务部、市场开发部、运营维护部、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于人员数量不足为 3 人的地区,可以不下设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各项工作。5第十九条 分公司下列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一)变更办公或注册地址;(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三)调整机构设置方案;(四)机构名称。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支机构人力资源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高

7、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本办法所称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二) 、认可和崇尚公司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6(三) 、对保险经纪行业和风险管理有一定认识和了解,并具有良好的规划和业务发展思路;(四) 、具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市场开发能力;(五) 、具有团队建设和综合管理能力;(

8、六) 、无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不良行为或禁入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成员定期述职制度。分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作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作为考核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分公司的主要领导成员是指分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公司人员定编管理。加盟分公司的员工数量由分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公司直接投资分公司的人员数量由总公司根据业务规模核定:(一)业务收入在 50 万元以下或刚成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 3-5人;(二)业务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 5-8 人,人均年度业务收入不得低于 12 万元;(三)年收入在 100-200 万元的分公司,

9、人员的增加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 15 万元的要求;(四)业务收入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 20 万元的要求;7(五)年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 30 万元的要求。(六)对于个别以客户服务为主,市场容量较小的地区(如宁夏、青海、西藏、计划单列市等)的分公司,人员数量可以为 2 人。(七)确因业务量增长需要扩大编制时,须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 人员聘用与解聘。分公司的各类人员的聘用与解聘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履行聘用与解聘手续,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

10、六条 所有员工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 50 周岁以下(特殊引进人才不在此列) ,无不良记录,正式脱离原单位。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如聘请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批准。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人员结构, 原则上从事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保险经纪技术工作的员工应占 2/3 以上的比例;产、寿险人员比例应符合业务结构实际情况。第二十八条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不得少于分公司员工总数的 2/3,其中保险经纪业8务人员(包括市场开发、技术支持、客户服务人员)应百分之百持证;

11、未考取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在入司一年之内取得。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持证人员须持公司签发的报告材料向该部门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接受当地保监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人员的招聘由分公司自行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总公司统一组织。自行组织招聘的分公司应在公司批准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坚持择优录用、近亲回避、不同类业务人员兼顾的原则,并将拟聘人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审核。委托总公司统一招聘的分公司应将分公司需求人才的具体岗位、职责及要求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将经过初试和面试的候选人推介给分公司,无特殊情况, 分公司不得拒绝。第三十条 根据工

12、作需要,分公司可根据各地保险经纪市场开发需要和技术支持的需要,在编制外自行聘任一些社会活动家及专家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分公司的预算或经营费用。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人员如出现变化,应在每月月底之前将变动情况在月报中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第三十二条 职务和技术职称的管理。分公司人员的职务序列如下:9业务助理业务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 理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水平公司将进行综合评定, 并确定以下专业技术系列:助理保险经纪师(助理风险管理工程师)保险经纪师(风险管理工程师) 高级保险经纪师(高级风险管理工程师)资深保险经纪师(资深风险管理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 薪酬体系公司制定统一的工资

13、薪酬体系和政策,直接投资的分公司依照此规定执行,加盟的分公司可以参照公司标准执行,并且不得低于公司规定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将执行情况报总部备案。(一)分公司高管的薪酬分公司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年薪、奖金、保险组成。年薪主要根据分公司业务规模(包括客户服务工作量和开发业务规模) 、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暂按普通员工工资水平的 2-3 倍确定。奖金是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责任状(或协议)和考核结果确定。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前者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10后者由总公司统一安排。(二)普通员工的薪酬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几部分构成。基本

14、工资: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岗位、机构所属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请参照公司制定的薪资等级表,由分公司上报总部核准后确定。绩效工资:是指员工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的一种奖励性质的工资,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一次。根据分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并以绩效考核的结果为依据,由分公司自主决定,并将发放情况上报公司备案。福利:分公司应综合考虑经营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政策及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提供所在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员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通讯、交通津贴等。具体请参照公司制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专职从事市场开发工作的人员除了执行统一的福利保险体系,其工资和奖金制度另行规定。个人所得税:凡个人工资性收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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