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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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首先,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宪法制定权,与宪法修改权,性质不同。宪法制定权非受之于法反之,宪法修正权系受之于法。”38最后,从位阶看,制宪权不仅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国家机关及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制宪权在位阶上高于修宪权。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权力(指修宪权,笔者注)就绝非不受限制

2、;它始终是一种由宪法律分派的权力,如同一切宪法律权力(即“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笔者注)一样,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就是一种真正的权限。”39因此,修宪权的运用是有界限的,它应严格地受到制宪权的约束,不得侵犯制宪权的作用范围。运用修宪权时,“个别或若干宪法法规可以用另一些宪法法规所取代,但前提条件是,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其同一性和连续性得到了维持。因此,修宪权只是一种保持宪法的条件下,按照宪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变更、补充、增删的权力,而不是一种制定新宪法的权力。它也不能变更、扩展修宪权自身的根据,或者用别的根据来取代这个根据。”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身份最重要的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注:P

3、rakash Chandra,International Politics,3rd ed.rev.(New Delhi:Educational Books,1979),P.52.) 。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反映其基本的法理和政治性质(即在某个特定领土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中央权威(注:约翰奥斯汀就是这么认为,见 Palph Pettman,International Politics:Balance of Power,Balance of Production,Balance of Ideologie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Longman Ch

4、eshire,1991),pp.31-33.) )的主权概念于 16 世纪后半叶由法国人让 博丹首次提出。此后,主权学说得到广泛传播,并使主权国家成为 3 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主要角色。但关于主权的各种学说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一直存在着众多分歧,尤其是关于主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特别是外来限制) 、以及应受多大程度限制的问题。布尔曾对霍布斯、格老秀斯、康德的国家主权学说分别冠以“现实主义 ”、 “国际主义”和“ 普世主义”的名号(注: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London:Mac

5、millan,1977),pp.24-27.) ,这实际上指出了各种主权学说之间的最本质的分野。 一 根据布尔分类的基本精神,主权学说大致可分为现实主义、国际主义和普世主义 3 大类。现实主义主权学说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基本前提,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理性、自私的个人都以自身安全为最高行为准则,拥有可用于自保的一切无限制的“自然权利” ,但这必然导致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的战争状态(注:托马斯 霍布斯:利维坦 ,商务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94 页。 ) 。因此,为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从而相约创建主权很有必要。主权的产生虽然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却导致了国家间自然状态的产生,即出现了国

6、际无政府状态。国家间很难产生一个高于主权的权力中心,因为国家拥有比个人更多、更为丰富的自保手段(注:Lynn H.Miller,Global Order: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and London:Westview,1985),P.22.) ,其自保能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国际无政府状态难以通过类似个人契约的国家间契约来消除。现实主义正是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和难以消除出发,认为国家的最高目标是自保,其自然权利主权应当是一种国家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完全或基本不受限制。主权的对内方面,体现为它是国内的最高权威,否定了

7、任何其他国内政治实体有独立的或更高的权力;它是国内所有法律的源泉,是暴力的唯一合法垄断者。主权的对外方面,体现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独立体,不承认任何其他实体有更高的权力(注:Theodore A.Couloumbis and James H.Wolf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ower and Justice,4th ed.(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90),P.69.) 。 现实主义主权学说渊远流长。马基雅维利在博丹之前就已使用了“国家”这一术语(注:当然,马基雅维利的“国家 ”实际上更多地表达

8、了 “政府”的含义,见 Ebenstein ed.,Political Thinkers,P.344.) , “马基雅维利明显承认了主权是绝对的,尽管他并未清楚地表达出来”(注:Bernard P.Dauenhauer,The Politics of Hope (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Micheal W.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Realism,Liberalism,and Socialism (New York and London:W.W.Norton Machiavelli,The Prince,chapter 18.)

9、 。 法国哲学家让博丹第一个完整地提出主权概念并赋予其明确涵义,他将国家与主权区别开来,把国家定义为“ 一个众多家庭及其私人财产的合法政府,它拥有主权” (注:George 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4th ed.rev.(Chicago:Holt,Rinedhart 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82.) 。 现代功利主义创始人杰里米边沁同样提倡国际主义主权观。从功利主义出发,他认为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合乎道德的行为是使个人快乐总和超过痛苦总和的行为,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是道

10、德和政治的唯一目的(注: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 , 欧洲1995 年第 3 期,第 8 页。 ) 。因此,国内人民的快乐与否成为主权的对内方面的最高标准。在国际上,由于国际无政府状态缺乏纠正各种不完美的社会、政治机制,因此各国应自动接受国际法的限制,建立国际议会,实现自由贸易、集体安全和裁减军备,进而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注: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pp.226-227.) 。 当代英国学派国际关系理论家海德利布尔是国际主义主权学说在当今的杰出代表。他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同时承认无政府状态下的主权国家间的有序交

11、往,主权国家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观念、共同规则和共同运作机制,从而构成国际社会(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p.65-74.) 。在国内,主权应保护所有个人的自由和财产;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单个国家的对内对外主权的独立既是各主权国家的共同利益,也是其共同价值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行为规则和共同的国际机制,约束各主权的行为,限制其权力,从而实现所有主权的自保。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一定程度的限制下,主权更加容易实现,相反,那种认为主权绝对不受限制或应受严厉限制的主张,都不利于主权的实现。 在当今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国际主义主权学说占据了

12、主流地位。它承认主权的对内对外独立、自主与排他性,同时也提倡主权应受一定的限制,因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外,国家间还存在有序的交往与合作,这于更好地实现主权极为重要。提倡国际主义主权观的思想家们同现实主义主权学说的倡导者们一样,受其所处的历史背景的制约。在主权不受限制与严格限制这两个极端之间,他们的祖国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一方面可以通过主张主权不受限制博得弱小国家的同情与支持,同霸权作斗争;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提倡自由主义,在霸权那里赢得支持,借以从弱小国家身上取得优势。如同两极格局下的第三世界国家一样,它们在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纵横捭阖,游刃有余。 三 普世主义主权学说实际上也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也

13、把人性恶作为一个前提,但他们强调整个人类社会,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在于超越国家分野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注: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第 9 页。 ) 。为了使世界人民摆脱无政府状态,普世主义设计了一幅宏伟蓝图:以宗教等统一世界,或者以革命或法西斯手段建立世界政府,或者建立功能性的国际组织,达到严格限制甚至取消主权,最终实现人类大同。在他们那里,主权是一种恶的、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存在,阻碍了人类正义、公正、和谐的实现,因此必须严加限制,直至最终取消之。 普世主义主权学说传统可归因于宗教。任何一门宗教,都以普渡众生为最根本目的,它不允许异端邪说存在,更别说对其构成挑战。在宗教那

14、里,国际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有普天下的好人与阻碍人类共同体实现的坏人之间的斗争关系。即使存在国际关系,它实际上也没有真正独特的主体、性质和规律。圣奥古斯汀是第一位明确表达这种思想的基督教神学家,在其神学名著上帝之城中,他将世界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上帝之城高贵、自由、安全,而世俗之城低下、约束、危险;上帝之城是每一个生活在世俗之城的人的最高目标,但上帝之城是不可能在卑污的世俗之城实现的,众生的使命是竭力使世俗之城更加接近上帝之城(注: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p.44-53;王振槐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

15、,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5-76 页。 ) 。约 1 千年后,意大利诗人但丁提出了类似思想,在论世界帝国一书中,他论证了上帝赋予罗马人(意大利人)以统治世界的神圣权力,分析了罗马人充当世界领袖的优秀品质和才能,提出建立大一统的(宗教性质的)世界帝国之必要(注:但丁的有关思想,见但丁:论世界帝国 (中) ,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 ) 。在基督教之外,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也都提倡天下大一统,主权在宗教世界里实际上被遗忘了,如果它存在的话,也必然受到极为严厉的限制,最终主权国家将为宗教帝国所取代。 普世主义主权学说不仅存在于宗教思想中,还存在于革命主义、理想主义及法西斯主义思想

16、中。革命主义在近代以来主要出现了两大高潮,其一是 18 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它主要继承了让雅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和人民革命权观念(注:卢梭的主权学说主要见其著作社会契约论 、 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 ,参见斯特劳斯、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 (中) ,第 645-670 页。 ) ,并将其付诸实践。革命者们,如罗伯斯庇尔,尖锐地批判了专制制度与专制法律,主张主权应从国王和政府手中转移到人民手中(注:见Couloumbis and Wolf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69.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

17、hought,pp.94-98;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pp.137-160.) 。为此,革命者们不仅在法国国内实现了人民主权,而且大举对外输出革命,试图将人民主权观在整个欧洲大陆普及化,进而消灭主权国家。第二次革命主义高潮发生在本世纪,它起源于 19 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在列宁主义时期达到了顶峰。马克思主义认为,自奴隶社会以来,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关系一直是人类社会中最根本的关系,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一直是国内、国际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通过阶级革命,推翻现存的政治、社会、阶级现状,最终实现没有阶级、没有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没有主权

18、国家的世界大同的共产主义社会。列宁将马克思革命主义的主权学说首先应用于俄国并取得了成功,他著名的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判断将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推向了顶峰。继列宁之后,斯大林、毛泽东又将马克思的革命主权学说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们一方面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这一现实,接受主权应首先着重维护本国主权的独立自主,另一方面不遗余力地推进世界革命。苏联甚至在 60 年代推出了“有限主权论”,其最终目的是要取消主权,实现世界大同。 理想主义的普世主义主权观也同样主张最终消灭主权,只是其方式不同于宗教和革命主义。理想主义试图通过民主和平、商业和平、法制和平或是它们的结合,建立功能性国际组织,实现世界和平,消灭战争,

19、消灭主权。民主和平论起源于康德,1795 年他写下“民主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一文,提出永久和平的主要条件:首先是每个国家都实行民主共和制,其次是自由国家的联盟,第三是普遍的友好(注:康德:“民主和平论 部哲学的规划” ,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 (中) ,商务印书馆 1990 年版,第 97-144页。 ) 。按照康德的永久和平规划,主权在国内必须确立民主共和制,在国外必须建立联邦,国家虽然可保持一定的独特性和排他性,但活动空间并不大,后人将其思想引伸为今天广泛流行的“民主和平论”。商业和平论的起源应追溯到自由资本主义的产生,亚当斯密第一个对重商主义提出挑战,并以自由贸易主义取代了重商主义。

20、此后,自由贸易思想经过科布登、布赖特等人的阐发,逐渐形成今天资本主义世界流行的商业和平论(注: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pp.230-250.) 。法制和平论起源于孟德斯鸠、边沁等人,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必然能带来世界和平。威尔逊总统则是西方探求普遍和平道路的种种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综合了民主和平论、商业和平论与法制和平论(注:时殷弘:“关于战争与和平的伦理传统:西方与中国”, 世界经济与政治 1999 年第 10 期,第 63 页。 ) 。总之,理想主义提倡首先在个别领域实现和平通过建立功能性的国际组织,最后实现世界和平大统一,主权并无多大意义。 法西斯主义也同样提

21、供了普世主义主权观。在 20 世纪里,法西斯主义曾一度泛滥并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严重灾难,其典型表现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普世主义主权观同样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但它的解决之道是通过确立个别国家的主权,限制绝大多数甚至是所有其他国家的主权,最后导致世界帝国,而此时主权也就无所谓主权了。二战前及二战中德国、意大利、日本的设想及实践正是这种主权观的体现。普世主义主权学说与现实主义和国际主义主权学说相比,更加具有道德原则,更加轻理智而重激情,具有极强的使命精神和圣战精神(理想主义的普世主权观或许是个例外) 。无论宗教、革命、理想或法西斯,其实质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高涨,学者们正是身处这种意识形态狂

22、热之中,才会倡导普世主义主权观。 四 主权学说的三大传统,就其划分而言不是绝对的,在具体的历史和现实中,不可能找到可以完全对应的纯粹现实主义、理性主义或普世主义主权学说或观念。如前所述,这 3 种主权学说间并无绝对的界限,它们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表现在具体的思想家身上,他完全可能 3 种思想成分皆有,只是可能更侧重于其中某一或两个方面。如霍布斯,他虽然强调主权绝对不受限制,但推至极点,也就成了普世主义的主权观,即别国主权都受到了限制,主权实际上已失去意义(注: Frank M.Russell,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and

23、 London:D.Appleton Century,1936),P.159,footnote 62.) 。又如,普世主义的主权学说,不论是宗教的、革命主义的,还是理想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都假定了一国主权是绝对不受限制的。 在现实国际关系中每个国家的实际取向如同上文分析的一样,都是由其在现存国际关系体系中的实际地位和实力,以及其所取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小国家由于其实力弱小、在现存国际关系体系中地位不高,同时也不为狂热的意识形态所驱使,因而竭力主张主权不受限制。而那些国力处于中等地位、在现存国际关系体系中地位也居中、同样没有意识形态狂热的国家,则比较赞同国际主义主权观。取普世主义主权观的国家在当今现实国际关系中并不多见,它们要么实力非常强大、国际地位非常显赫,因而也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支持,如美国、欧盟等;要以有狂热的意识形态驱使而国力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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