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xxxxx制 度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制度管理,保 证制度的质量和效力, 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全区 xxxxxx 为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则、准则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价是指对各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检验评估,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和废止。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 xxxxxx,包括:。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风险 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各项制度的牵头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制度后评价,
2、提出评价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补充完善。第六条 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制度后评价的主体,根据外部要求及自身需要,对制度实施后评价,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本专业条线的制度。2第三章 后评价内容第七条 后评价主要从制度的健全性、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四个方面对制度实施评价。(一)健全性。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操作、管理、监督、问责、考核等内容是否健全,是否能覆盖本专业、本条线所有环节、部位的管控要求,是否在某一领域、某一业务、管理条线存在制度缺失问题。(二)统一性。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之间,以及业务、管理条线内部之间的制度是否存在重复、交叉或矛盾问题。(三)完整性。评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流程、监督、
3、问责、风险点等内容,是否存在流程和条款不明确、内容不完善、操作不顺畅、管控要求不具体、风险点不明确或其他漏洞问题,单项制度中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盲点。(四)有效性。现行制度是否存在内容、要求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要求不符或过时,以及与业务发展要求不适应的问题。第四章 后评价方式和来源第八条 制度后评价采取定期评价和不定期评价两种方式。(一)定期评价。每年 7 月到 9 月,由风险合规部门组织,确定评价标准和范围,各部室对本业务、管理条线制度进行梳理,3提出评价意见,出具部门评价报告,提交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险合规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统一出具评价报告,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上审议通过,报告高级管理层、理
4、(董)事会。各旗县法人机构后评价报告应于当年 10 月 15 日前报送自治区联社及属地监管部门。自治区联社评价报告于当年 10 月末前报送内蒙银监局。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定期评价情况以及本机构一个评价期(上年的 6 月末至本年的 6 月末)评价、修订制度情况。(二)不定期评价。各部门根据需要,随时对本专业条线某一类或某一项制度进行评价,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送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制度后评价的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取:(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以及经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二)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对本机构进行监管、审计、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三)内部稽核、
5、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建议;(四)反映制度存在缺陷的意见;(五)基层机构、员工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六)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制度漏洞;(七)实地调研、调查等方式收集的评价意见、建议;(八)其他途径。4第五章 修订完善第十条 制度后评价结束后,风险合规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相关部门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后评价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反馈意见报至风险合规部门。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在当年年内完成制度补充、修订和废止工作,报送同级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及时下发实施。对于自治区联社修订的行业管理制度,各旗县法人机构要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制度执行的统一性。第六章 罚则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制定、修订或废止制度的,将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及因制度修订、更新不及时,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 xxxxxx 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