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了加强会计 基础工作,建立 规范的原始 记录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是指是对原始凭证的开具、接收、传递、使用、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旨在保证会计核算基础环节的有序、正常和高效。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使本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被有效的执行。第二章 原始凭证的管理第四条 原始凭 证是证明 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帐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第五条 各部门办理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2、并及时送交资产财务部。第六条 原始凭 证须具 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一一一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一一一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一一一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对于填制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的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3、)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 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一一一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以复印件作为附件。一一一一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 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记录填制人不得伪造、变造原始记录,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 规给予处罚。一一一一 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 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4、请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 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上经办人员名字,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 填写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相关的要求。第三章 原始凭证的保管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标号顺序保管,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 证种类、起 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不得散失。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的,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合法证明或文字说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 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 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