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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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制度 血液回收是指用血液回收装置,将患者体腔积血、手术中失血及术后引流血液进行回收、抗凝、滤过、洗涤等处理,然后回输给患者。血液回收必须采用合格的设备,回收处理的血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体外循环后的机器余血应尽可能回输给患者。 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的适应症。 1、创伤外科大出血:大血管损伤、胸腔内出血、肝破裂、脾破裂、脊柱外伤、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等; 2、心血管外科手术、泌尿外科大出血手术、肝脾手术、门脉高压分流术等; 3、骨科手术:全髋置换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脊柱手术(脊柱融合术、畸形矫正)等; 4、由于特殊血型、宗教信仰等原因,不输异体血的病人; 5、器官移植手术;

2、 6、神经外科:动静脉畸形、原发性癫痫、脑外伤手术等; 7、其他适合血液回收利用的情况。 (二)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的禁忌症。 1、恶性肿瘤。 2、脓毒血症或菌血症。 3、使用胶原止血物质的病人应慎用。 4、 HIV、乙肝、丙肝等患者 。 5、开放性创伤大于 4 小时或开放性创伤在体腔大于 6 小时的积血。 6、病人全身情况不良如心功能不全,阻塞性肺部疾病、肝肾功能不全或原有贫血者。 7、血液中含有羊水并不是血液回收技术的绝对禁忌症,但需用白细胞过滤器过滤。 8、凝血因子缺乏者。 9、流出的血液严重溶血。 三、回收式自体输血的注意事项 1、术中处理的血液不得转让其他患者。 2、自体血经洗涤后,血

3、小板、凝血因子、血浆蛋白等基本丢失,故应根据回收血量或出血量予以补充。 3、术中快速回收处理的血液若未经洗涤处理,其中含有抗凝剂,故应根据抗凝剂使用的剂量 给予相应的拮抗剂。 4、术中回收处理的血中若残留血红蛋白(特别是快速回收处理的血液),应视血红蛋白残留量给予相应的治疗。 5、术中回收操作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特别是人工回收操作。 6、回输术中处理的血液是,必须使用输血器。 7、血液保存:暂不回输可保存在 22左右,若超过 6 小时,应置于储血专用冰箱,但不超过 24 小时。 (四)血液回收登记 凡是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实施了自体血液回收,术毕必须做好血液回收登记工作,以便日后进行统计、分析、管理。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住院号、床号、姓名、手术名称、出血量、回收血量、 主刀医师姓名、麻醉医师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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