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1).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 平方米)的饭庄。(2).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0 平方米)的电影院。(3).建筑面积 5
2、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标准车位数建筑类别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自行车一类 每套客房 0.6二类 同上 0.4旅馆三类 同上 0.2办公楼 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6.5 20餐 饮 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7 40一类 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6.5 40 商场 二类 同上 4.5 40市级 同上 6.5 40 医 院区级 同上 4.5 40展览馆 同上 7 45电影院 每 100 座位 3 每
3、 1000 平方米45 辆剧院(音乐厅) 同上 10 同上一类 同上 4.2 同上体育场馆 二类 同上 1.2 同上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25 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2 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40 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8 平方米计算。(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 10000 平方米的的商场。(5)体
4、育场馆中的一类指 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 3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 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 80计算。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公共中心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7.5 0.3商业中心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7.5 0.3集贸市场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7.5 -饮 食 店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3.6 1.7医院、门诊所 车位/1
5、00m2 建筑面积 1.5 0.2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的有关规定。(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 1.0。则微型车为 0.7,轻型车为 1.5,中型车为 2.0,大型车为2.5。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 1.0,则助动车为 1.2,三轮车为 2.5。7
6、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 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 2%。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住宅分类: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 150 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50 平方米、大于等于 100 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3。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0;每套二类住宅
7、,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4。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5。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2。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
8、等于 1.1。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 3 米,供停车排队使用。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
9、车位不应小于 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25。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 30%。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25。注:桑拿、健身参照此
10、规定执行。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内部非机动
11、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注: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 30%计算。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容量规模大于等于 15000 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 4000 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7.5。容量规模小于 15000 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 4000 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 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7.5。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 100 座位,机动车停
12、车位不应小于 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4.0。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 30%计算。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影(剧)院,每 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7.5。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展览馆,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83、医
13、院停车位指标规定:门诊部、诊所,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市区,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郊区(县) ,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
14、于 0.2。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 30%计算。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一级站,发车位 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1000025000 人次;二级站,发车位 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50009999 人次;三级站,发车位 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10004999 人次;四级站,发车位 6 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1000 人次以下;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2.2;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2.0。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1.6。 位于内环线以
15、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2.0;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1.8。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1.2。 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 3.0;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5;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
16、.5;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一般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0.0;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 ,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0.2,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7.0;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 ,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0.3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4.0;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 ;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 15%计算。8
17、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 30%计算。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4.0。注:3 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 12 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 个。90、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 车道 1 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三、天津市标准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4 配建指标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 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90 平方米,小于 1
18、50 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60 平方米,小于 90 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住宅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 的规定。表 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建筑面积(m 2/户)机动车位(车位/户)非机动车位(辆/户)150 1.5 1.090;150 1.0 1.560;90 0.7 1.860 0.5 2.0注:廉租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0.2 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2.0 辆/户。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根据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2 的规定
19、。表 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1.5行政办公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1.5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8 1.0其他办公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2 1.0注:1.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3 的规定。表 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机动车
20、位(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6 2.0普通商业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8 2.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注:1.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表 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项目机动车位(车位/客房)非
21、机动车位(辆/客房)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3 1.0三星及三星以上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4 1.0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15 1.0其他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2 1.0注:1.酒店型公寓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2.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3.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5的规定。表 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5 1.0餐饮、娱乐中心
22、城区内环线以外 2.0 1.0注: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6 的规定。表 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住院部(车位/床位) 0.3 0.5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其他部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0.5疗养院(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0.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3.0独立门诊(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1.5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7 的规
23、定。表 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展览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2.0会展中心(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2.0会议中心(车位 /100 座位) 10.0 15.0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8 的规定。表 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积)非机动车位(辆/100 平方米占地面积)中心城区 0.1 0.3其他地区 0.12 0.2注:占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大、中型绿地参照游
24、览场所停车配建标准。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9的规定。表 4.0.9 体 育 场 ( 馆 ) 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 座)非机动车位(辆/100 座)一类体育场馆 5.0 10.0二类体育场馆 4.0 10.0注: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大于 4000 座的体育馆;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 4000 座的体育馆。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0 的规定。表 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
25、/100 名学生)非机动车位(辆/100 名学生)幼儿园 1.5 5.0小学 2.5 20.0中学 3.0 70.0中专、职校 4.0 70.0大专院校 6.0 60.0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 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1 的规定。表 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100 座)非机动车位(辆/100 座)指标 10.0 10.0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2的规定。表 4.0
26、.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位(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位(辆/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轨道枢纽站 0.3 4.0轨道换乘站 0.2 7.0轨道一般站 - 10.0公交首末站 - 10.0注:1.中心城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2.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紧邻外环线的轨道一般站应参照轨道换乘站设置机动车停车场;3.轨道枢纽站:3 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4.轨道换乘站:2 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5.轨道一般站:1 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4.0.13 上述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标准。4.0.14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