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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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

2、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按项目立项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帐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 督与检查。 第四条 横向

3、科研活动中所需的印花税由学校承担,在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中列支。其他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 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及应税额、管理费用等确定合同经费额度。 第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有关部门登 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所涉经费额可办理免税。 第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涉经费额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基

4、金。财务部门按规定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包括地质调查研究院财务室、科学技术中心财务室、机电设计院财务室)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账户,专款专用,集中核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统一开具相应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将拨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所承担项目的首批经费拨款通知单后,到所在校区财务机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部门备案。

5、 经费使用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制作。经费使用卡与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应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发票。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拨入经费余额最高按 7计提相关科研管理费用。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按 2.6%计提;校科研风险基金按 1.1%计提;校科研管理费用最高按 3.3%分段计提,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对应到款

6、情况,具体计提比例为: (一)拨入经费余额 60 万元及 以下的部分按 3.3%计提; (二)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 3.0%计提; (三)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 2.7%计提; (四)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 2.4%计提; (五) 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8%计提。 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后的经费数额。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计提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比例,经学院等中层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在上条所 确定的计提比例基础上适当提

7、高不超过 1%的额度,向学校报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提的科研管理费用按下列标准分配: (一)按 3.3计提的, 0.6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0.6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 2.1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二)按 3.0计提的, 0.5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0.5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 2.0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三)按 2.7计提的, 0.4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0.4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 1.9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四)按 2.4计提的, 0.3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0.3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 1.8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五)按 1.8计提的, 0.1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0.

8、1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 1.6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第十六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按拨入经费余额的 6计提相关科研管理费用。其中, 2作为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 3作为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 1作为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先行按规定计提相应科研管理费用。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为委托方代购硬 件的科研活动,则学校在该项目结题时按此类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核算已计提科研管理费用,并全额返还项目。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委托方代购设备时,相关代购合同需到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拨出校外的科研经

9、费,学校不计提科研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的校科研风险基金、校科研发展基金、校科研专项基金、校科研管理费、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等,除校科研风险基金专门用于协调解决横向科研项目纠纷所 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外,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 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校内立项、项目启动以及其它与学校科研发展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 校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科研单位业绩奖励等专项补助支出。 校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通信费、加班补助、业绩奖励和劳务酬金等。 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

10、用于国防科研的校内立项、项目启动、学术交流、重要成果奖励以及科研发展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 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国防科研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旅差费、会务费、通信费、交通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酬金等。 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用于国防科研保密和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软硬件建设、相关人员补助及奖励等保密和质量活动中的各类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由各相关单位管理使用,由各相关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安排科研活动管理经费的使用,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一) 20 万 元及以下的,由学校科

11、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审批; (二) 2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科技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可合理支出设备购置使用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车辆维持费、其它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使用、运输

12、、安装、试制设备等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野外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支出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掌握。

13、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成果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的支出由横向科研项目负 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掌握。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

14、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 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十二)车辆维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开支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租赁费、维修费、保险费及年检费等费用。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费用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三)其它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药物 临床试验费、公共资源占用费、通信费、业务招待

15、费、业务培训费、外协费、研究生培养费以及为规避研究中存在风险而为研究人员投保的人身保险费等。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支付劳务费、业务招待费等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总额的 40%。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采购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各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借款人(支出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五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与其它单位合作或协作需转拨出校外的到校科研经费,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16、。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经费决算结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或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三 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项目前期启动、提前开展研究工作而存在项目间借支的,在本项目经费决算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履行程序会同财务部门清理帐目。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科

17、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提供的已结题或验收项目信息,按规定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结帐手续。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或验收并经学校财务部门结帐核定后的结余经费,列为原负责人的项目发展基金。 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设备购置,并可在不超过 40的额度内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项目发展基金暂停使用。在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发展基金的审批权授予其所在学科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学校有权将其纳入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 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 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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