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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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韦寨镇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内容(一)处方书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

2、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

3、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取药”不能作为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

5、以剂为单位。(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七 )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二、门诊处方点评及奖惩每月进行一次处方点评,随机抽出总处方量的 1%,合格处方每份奖励 10 元,不合格处方每份罚款 10 元,并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批评、

6、教育、培训等措施;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可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具体处方评审见附件一。附件一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

7、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 、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 5 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 3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8、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用药适应证不适宜的: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药品适应症适宜,但特殊人群禁用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间隔不适宜的: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给药频次过多或过少4.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同类药物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同类药物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输注的情况等5.重复给药的不适宜:同时开具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药品或成分类似药品;相同药品不同剂型或复方制剂含相同药物成分;同一类药物,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等。6.皮试规定不适宜:说明书要求应用前需进行皮肤试验的,未按照要求做皮试直接使用;未按皮试结果用药;未标注皮试结果等;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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