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调剂管理制度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在更换签名或签章后要及时将旧印模销毁。3.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4.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 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5.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6. 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
2、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7. 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8.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9.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
3、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10.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11.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 号)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 、 “十九畏” 、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12.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13. 药师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14.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15. 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16.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