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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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派人员管理规定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外派人员选定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作的员工。2、外

2、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审批后才能调整。调整后,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 4 年(自愿外派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1、工资福利待遇(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自 2004 年 8 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

3、等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 ,然后再上浮一等工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2)上浮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等级时,根据员工外派时的深圳职级不同设定相应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外派时职级为深圳部门经理(副经理)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六等;外派时职务为部门经理助理(管理处主任、副主任)的,或公司任命顾问项目经理职务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十二等;外派时职级为深圳主任助理(业务主管)的,或外派后由外地分公司任命、公司同意担任全委项目主任(副主任)以上并主持工作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

4、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十七等;其他人员,最高固定工资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二十等;机电、保安外派人员同样享受上述工资上浮调整待遇,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本职务工资等级最高等。(3)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与深圳相同职级的工资、奖金、福利(除社会保险之外)待遇;工资等级由公司按深圳相同职级最低等确定。外派结束调回深圳工作,不再享受上述待遇。(4)享受与深圳相同职级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除社会保险之外)的人员,执行第二条第 2、第 3 款固定工资的规定。(5)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因晋升职务(指深圳职级)而提升工资等级的,须晋升职务或提升工资满一年后再执行上述浮动工资的规定。如晋升职务后工资等

5、级不超过晋升职务前工资等级二等的,仍可上浮一等工资;达到三等的,需满一年后再上浮一等工资。(6)外派人员固定工资确定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调整。2、外派津贴(1)工作职务津贴外派人员原则上按在外派单位的工作职务享受相应津贴。外派津贴标准按外派地不同分为广东省外外派、广东省内外派两类:等级广东省外外派补贴标准( 月)广东省内外派补贴标准( 月)对应的外派工作职务(岗位)1 2000 元 1500 元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派时职级为深圳部门经理(副经理) 。2 1500 元 1000 元分公司经理助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外派时职级为深圳部门经理助理、管理处主任(副主任) ;顾问项目经理。3 1

6、000 元 800 元管理处主任助理(主持工作) ;年经营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管理处主任助理;或外派前职级为深圳管理处主任助理。4 800 元 600 元年经营收入 300 万元以下管理处主任助理;年经营收入 300 万元以上管理处业务主管;外派时职级为深圳管理处主任助理或业务主管。5 600 元 400 元 业务员、顾问项目主管6 300 元 300 元 临时外派人员(不满 6 个月)注:年经营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管理处原则上不设专职的管理处正副经理,只设管理处主任(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管理处主任(副主任)兼任 2 个及以上全委项目、顾问项目经理兼任 2个及以上顾问项目职务时,由公司根

7、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外派津贴等级标准。业务主管指工资等级 20 等以上的机电主管、业务主管,不含保安主管。(2)通讯费津贴分公司正副职 400 元/月管理处正副职、项目经理、主任助理 300 元/月其他人员(含临时外派人员) 200 元/月3、调回深圳后的待遇(1)外派人员(含临时外派)工作结束后,由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外派期间工作表现评估,报人力资源部存档,并进入人才储备库。表现评估良好者,优先考虑提拔。(2)调回深圳后,原则上恢复原职级和工资待遇,但保留外派时固定的工资等级。(3)新工作岗位的职级超过外派前职级的,执行新工作岗位的职级待遇;如外派期间固定工资等级高于新工作岗位职级的工资

8、等级,则按其固定的工资等级定级。4、休假(探亲)及路费报销(1)外派人员按照公司请销假制度流程,经过分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批可回深圳(或家庭所在地)休假、探亲,或者外派人员家属到外派工作地探亲。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每年最长休假时间为 25 天(含所有公众节假日、路途时间) ,可一次性或分次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旷工处理。(2)外派人员最多每年凭票报销三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含调回公司) ;或者报销二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一次从工作地回家庭居住地往返路费。(3)临时外派人员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加班的,由外地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回深后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9、补休。(4)休假(探亲)往返路费报销办法:乘坐火车硬卧和公共汽车的,凭票实报实销。乘坐飞机的,经理(副经理)级以上人员按 8 折限额内凭票报销;经理助理(管理处正、副主任)级人员按 6.5 折限额内凭票报销;其他人员按 5 折限额内凭票报销。(5)凡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休假(探亲)及路费报销标准的,均需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公司在春节、中秋节两个节日对外派人员的家属(住深圳地区)进行慰问。四、处罚1、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指名外派的人员不服从外派安排的,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降 2 级工资、扣发当月级别工资,两年内不予晋级的处罚。2、对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被甲方投诉、危害公司利益等情况的外派人员,可由公司主管部门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后予以处理。五、本规定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生效后,不再执行 2008 年 2 月 22 日下发的深业物业人字200816 号关于修订 的通知文件。六、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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