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录 总 则 - 第一章 管理 - 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 -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 第四章 电力设备检修 - 第五章 电力设备鉴定 - 第六章 电力设备试验 - 电力管理规则 总 则 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
2、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 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
3、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 管 理 第 1 条 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 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
4、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 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 2 条 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 3 条 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
5、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 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 4 条 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 处需报铁道部备案。 第 5 条 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分管 范围
6、划定如下: 1、对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 ( 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 ( 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 用 电单位管理。 2、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 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 理。 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
7、端子分界)。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的引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两路电源转换由用电部门负责。 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 4、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有室内分开关者, 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权单位管理。 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管
8、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 6 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 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 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
9、、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的电源室、中心医院的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特等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房、站台、 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 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并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者。 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 2、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 属于此类负荷有:机
10、车、车辆检修和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 塞区段的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 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的不间断供电。 二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 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 第 7 条 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8 条 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
11、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 9 条 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 第 10 条 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第 11 条 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电 与用电 第 12 条 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 13 条 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
12、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 14 条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5 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 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6 条 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
13、。 第 17 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 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8 条 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 第 19 条 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时,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4、。 第 20 条 供电 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第 21 条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 22 条 电压等级和质量 1、供电的额定电压: 低压供电:单相 220 伏; 三相 380 伏。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 110、
15、35( 63)、 10千伏或 380/220 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35 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 10%; 10 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220 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10%; 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 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 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 2 周 /秒。 第 23
16、条 节约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所的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自损率。较大用电量的设备 ,用户应装设补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 0.85 以上。 节电量计算:按照路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1、力率节电:每提 高 1%,按实际供电量的 0.1%折算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每提高 1%,按实际供电量的 0.05%折算节电量; 3、利用率节电:每提高 1%,按实际供电量的 0.1%折算节电量; 4、损失率节电:每提高 1%,按实际供电量的 1%折算节电量; 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 24 条 用电计量: 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对
17、拒不交纳电费的用户,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第 25 条 供用电监察: 1、执行国家、部、局供用电 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2、监督管内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和安全用电; 3、检查并处理窃电和违章用电; 4、制止影响铁路供电安全和运输安全的违章用电; 5、纠正超越审批权限的的用电; 6、对重大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检查,督促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7、检查新装、扩建单位的用电设施,进行接电前的检查; 8、监督两路电源的用户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反送电; 9、制止路内外危及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建房和植树; 第 26 条 违章用电及 其处理 1、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 采用不正当手段使
18、电能表计量不准者; 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 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 擅自扩大熔断器(熔丝)容量或用其他金属替代者。 2、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 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 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 违章用电的日数及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倘不能提出确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 日按六小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对检举、揭发和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 27 条 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设备应限期处理和改善;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即时
19、处理。 第 28 条 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实施细则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 29 条 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和设备保养制度。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的监视、检查和养护工 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经济、可靠供电。 第 30 条 运行单位应有必要的、与运行设备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 31 条 为保证供电,供电部门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数量及必须备有的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 第 32
20、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供电部门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1、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 各局根据设备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抢修指挥车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指挥抢修。 2、水电调度、配电所、运行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须可靠、畅通。 3、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须有与电业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 第 33 条 相邻两所间的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主、备运行方式的确定: 1、局分界处,单回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双回路两局各送一回(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 2、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 34
21、条 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 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和备用所的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的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运行。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 2、两所的频率相等(同一电网); 3、两所的电压相位相同; 4、并网时的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 当操作目的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 第 35 条 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 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 2、交 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 检查信号装置和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完备; 3、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 备品等是否完备。 交
22、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 36 条 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1、掌握设备分布、运行方式及状态; 2、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 3、掌握停、送电和倒闸作业; 4、正确操作远动装置; 5、指挥事故处理,掌握安全情况,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6、掌握系统 负荷、供电质量,分析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8、运用计算机进行调度管理工作。 第 37 条 值班电力工应熟悉设备,能及时处理故障。 第 38 条 发、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
23、、熟悉供电系统和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情况,监视设备的运行和仪表指示 ; 2、熟悉供电设备性能和一、二次结线系统,能迅速处理故障; 3、按调度命令或工作票填写倒闸作业票,并正确地进行倒闸作业; 4、正确会签工作票和做好停电作业的安全 许可和规定的监护工作; 5、定期巡回检查和搞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分析,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6、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表报,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 39 条 发电司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按操作细则进行设备的起动、调整、停电等作业; 2、熟悉设备性能,处理一般故障; 3、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巡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 4、正确填写有关
24、记录,核算消耗定额,努力降低燃料、油脂消耗指标; 5、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做好防火工作; 6、经常与 配电值班员取得联系。 第 40 条 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须建立值班制度,严禁拆用零件、部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急需时能按下列要求迅速投入运行。 1、内燃发电机组和发电车应保证在 30 分钟内即可运转发电。发电车外出发电时,应在二小时内整备完毕。 2、内燃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应按期进行试运,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电力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 (一)内燃机 第 41 条 内燃机起动前,司机应详细检查内燃机及其附属设备以及润滑、燃料、冷却、 起动系统的状态。 内燃机起动后,应先低速运转,并检查机器的
25、运转情况,但不得停留在临界转速上,以免发生震动,损坏曲轴。 第 42 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内燃机,应进行磨合运转,磨合后更换全部润滑油,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及转动摩擦部位,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内燃机磨合运转程序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参考下列规定: 、空转 2 小时; 、带负荷运转 7 小时, 所带负荷容量及运转时间按表一执行。 内燃机带负荷磨合的运转时间表 表一 顺号 负荷占额定容量的 % 运转时间(小时) 备 注 1 25 0.5 油门全开以调速器控制转速。 2 50 0.5 3 75 1 4 100 4 5 110 1 第 43 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
26、 1、喷嘴堵塞或喷射量过大; 2、燃料油供应系统不正常或燃料油压力不足; 3、发生不正常的强烈打音; 4、机器运转不正常,飞轮发生震动; 5、任一轴承发热超过允许温度; 6、活塞在汽缸内卡住 ; 7、调速器发生故障; 8、冷却水泵损坏或冷却水温超过 85虽采取措施仍不能下降时; 9、润滑油泵损坏或机油压力超过规定限度; 10、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危及安全时。 第 44 条 内燃机第一次起动未成功时,应检查燃油泵、喷嘴、各阀门和起动系统,并转动飞轮吹洗汽缸,驱除其中的积存燃料,消除缸欠后,方可第二次起动。 (二)发电机 第 45 条 新安装及大修后的发电机以及长期停运的发电机,在运行前应检查
27、换向器、滑环、接线端子和 轴承,测试各部绕组的绝缘电阻,确认良好后方可运行。 第 46 条 机械室的控制室(值班室)应装设便于相互联络的声、光、文字标志等信号装置,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 47 条 发电机运行时,先将激磁电流置于最小值,运转正常后缓慢加大激磁电压至额定电压,然后再逐步增加负荷。从半负荷增至满负荷,一般不少于10 分钟。 发电机的电压变动应保持在额定值的 5%;频率变动不应超过 2 周 /秒;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 10%;任何一相的电流均不应大于额定值。 第 48 条 发电机的允许温升, 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无规定时,当空气温度为 35时,不允许超过表二的规定
28、: 发电机允许温升表 表二 顺 号 部件名称 A 级绝缘 B 级绝缘 温度表法 电阻法 温度表法 电阻法 1 各部绕组 55 65 75 85 2 整流子和铁芯 65 85 3 滑 环 70 90 4 滑动轴承 45 45 5 滚动轴承 60 60 第 49 条 在其它发电机事故情况下允许正常发电机短时过载, 允许过载时间可参考表三: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允许过载时间表 表三 过载电流 /额定电流 1.1 1.12 1.15 1.25 1.5 允许过载时间(分) 60 30 15 5 2 第 50 条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电压相同,频率相同,相位一致,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第 51 条 运行中的发
29、电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或解列: 1、激磁回路接地,转子绕组短路,发电机冒烟时; 2、发现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因失掉激磁或其他故障而失去 同步时; 3、轻载运转时,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 52 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运行状态,其检查周期和技术标准按表四执行。 运行发电机检查周期表 表四 顺号 项 目 周 期 标 准 1 整流子和滑环 长期运行后 无椭圆度 2 定子与转子的气隙差 长期运行后 不超过平均值的 10% 3 电刷与刷架间隙 更换电刷时 0.1-0.2 毫米 4 定子绝缘电阻 长期停运后的启动前;经常运转的每月不 少于一次 同试验标准 5 转子绕组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 同上 同
30、上 6 记录负荷电流 每小时一次 正常运行时不超过额定值 7 清扫内部灰尘 每月一次 清洁 8 检查刷握压力 每月一次 压力适当 (三)变压器 第 53 条 变压器运行前,应进行外部检查,并根据规定进行电气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准运行。 变压器经过长途运输后,应测试检查有无损坏或零件松动,必要时进行吊芯检查。 第 54 条 为了不间断供电,应妥善保管备用变压器,干 式变压器应注重防潮。备用变压器一般不少于总台数的 15%。 第 55 条 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电压的 5%以内时其容量不变。转换分接头在任何位置,其所加电压不得超过其相应电压的 105%。在个别情况下,经过试验,加在变压器一次
31、侧的电压允许增高至分接头额定电压的110%。 第 56 条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运行中的允许温度应按上层油温来检查。上层油温的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 85。干式变压器的运行温度,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第 57 条 允许 变压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过载运行,其过载能力如表五、表六。干式变压器宜控制在不超过额定电流的状态下运行。 第 58条 线圈按 Y/Y-12连接的变压器的中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线圈额定电流的 25%。 100 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二次侧必须装有带消弧装置的总开关。 第 59 条 运行变压器的负荷记录,负荷测定,外部检查,电压变动测量,应按表七
32、规定执行,并将异常情况作好记录。 正常情况下的允许过载能力表 表五 0.75 0.70 0.65 0.60 2 小 时 1.15 1.175 1.22 1.25 4 小时 1.13 1.165 1.20 1.225 事故情况下的允许过载能力表 表六 允许过载倍数 1.3 1.45 1.6 1.75 2.00 过载持续时间 (分 ) 120 80 45 20 10 运行变压器的检查项目和测试周期表 表七 顺号 项 目 有人值班 的变电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或变电台 315KVA 及以上 315KVA 以下 1 负荷测定 每小时记录一次 指示仪表,处于过载时 15 分钟记录一次 每年记录一次连续24
33、小时的负荷,并绘制负荷曲线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最大负荷时) 2 电压变 动测量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表 每年记录一次(连续 24 小时)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最大负荷时) 3 绝缘电 阻测定 投运前、长期停用后、每半年一次 同左 同左 4 外 部 检 查 每班巡视检查一次,每周夜间熄灯巡视检查一次 每月检查一次(和巡视同时进行) 同左 检 查 项 目 1、油面、油色是否正常,并记录油温 2、套管有无油垢、裂纹 、破损、放电痕迹 3、有无异常音响 4、外壳有无漏油、渗油 5、联接母线、电缆线有无变形过热 6、变压器的通风、照明是否完善 5 熔断器 检查和 熔丝更换 检查瓷绝缘是否完整,熔丝是否松动变质,容量是否符合规定(每月不少于一次)。熔丝容量的选择一般为:高压熔丝按一次额定电流的 1.52 倍,低压熔丝按二次额定电流。特殊情况按计算确定。熔丝更换时间一般为:高压半年;低压一年 第 60 条 变压器无载调压分接开关分接位置应正确,回路导通应良好,不准带电转换分接位置。 第 61 条 变压器并列运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