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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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 CECS22 20059 试验9.1 一般规定9.1.1 锚杆的最大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极限承载力的 0.8 倍。9.1.2 试验用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应满足测试要求的精度。9.1.3 试验用加荷装置(千斤顶、油泵)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试验压力。9.1.4 荷载分散型锚杆的试验宜采用等荷载法;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试验规则和验收标准。9.2 基本试验9.2.1 对任何一种新型锚杆,或锚杆用于未应用过的地层时,必须进行极限抗拔试验。9.2.2 锚杆极限抗拔试验采用的地层条件、杆体材料、锚杆参数和施工工艺必须与工程锚杆相同,且试验数量不应少于 3 根

2、。为得出锚固体的极限抗拔力,必要时可加大杆体的截面面积。9.2.3 锚杆极限抗拔试验应采用分级循环加荷,加荷等级和位移观测时间应符合表 9.2.3 的规定。注:1 第五循环前加荷速率为 100kN/min,第六循环的加荷速率为 50kN/min;2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 3 次;3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小于 0.1mm 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直至锚头位移增量在 2h 内小于 2.0mm 时,方可施加下一级荷载。9.2.4 锚杆极限抗拔试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锚杆破坏: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

3、量的 2 倍时;2 锚头位移不稳定;3 锚杆杆体拉断。9.2.5 试验结果宜按循环荷载与对应的锚头位移读数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 (Q-s)曲线,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s e)曲线和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s p)曲线(本规程附录 E) 。9.2.6 锚杆极限承载力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 9.2.4 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9.2.7 当每组试验锚杆极限承载力的最大差值不大于 30%时,应取最小值作为锚杆的极限承载力。当最大差值大于 30%时,应增加试验锚杆数量,且按 95%保证概率计算锚杆的极限承载力。9.3 蠕变试验9.3.1 对塑性指数大于

4、 17 的土层锚杆,极度风化的泥质岩层中或节理裂隙发育张开且充填有粘性土的岩层中的锚杆,应进行蠕变试验。用作蠕变试验的锚杆不得少于 3 根。9.3.2 锚杆蠕变试验的加荷等级和观测时间应满足表 9.3.2 的规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必须保持恒定。9.3.3 每级荷载按时间间隔 1、2、3、4、5、10、15、20、30、45、60、75、90min 记录蠕变量。9.3.4 试验结果宜按每级荷载在观测时间内不同时段的蠕变量列表整理,并绘制蠕变量时间对数(s-lgt)曲线(本规程附录 G) ,蠕变系数可由下式计算: 21lg/csKt式中 时所测得的蠕变量;1st 时所测得的蠕变量。29.3.5 蠕

5、变试验和验收标准为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蠕变系数小于 2.0mm/对数周期。9.4 验收试验9.4.1 验收试验的锚杆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 5%,且不得少于 3 根。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按设计要求增加验收锚杆的数量。9.4.2 永久性锚杆的最大试验荷载应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 1.5 倍;临时性锚杆的最大试验荷载应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 1.2 倍。9.4.3 验收试验应分级加荷,初始荷载宜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 0.10 倍,分级加荷值宜取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 0.50、0.75、1.00、1.20、1.33、1.50 倍。9.4.4 验收试验中,每级荷载均应稳定 510min,并记录位移

6、增量。最后一级试验荷载应维持 10min。如在 110min 内锚头位移增量超过 1.0mm,则该级荷载应再维持 50min,并在15、20、25、30、45 和 60min 时记录锚头位移增量。9.4.5 加荷至最大试验荷载并观测 10min,待位移稳定后即卸荷至 0.1Nt,然后加荷至锁定荷载锁定。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本规程附录 F) 。9.4.6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应判定验收合格:1 拉力型锚杆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所测得的弹性位移量,应超过该荷载下杆体自由段长度理论弹性伸长值的 80%,且小于杆体自由段长度与 1/2 锚固段长度之和的理论弹性伸长值;2 在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 110m

7、in 锚杆蠕变量大于 1.0mm,如超过,则 660min 内锚杆蠕变量不大于 2.0mm。10 监测和维护管理10.2 监测项目10.2.1 永久性锚杆锚固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监测:1 锚杆拉力2 锚固结构的变形3 锚杆腐蚀状况。10.2.2 根据工程需要,必要时可对锚杆承载力、锚杆应力和变形、锚固地层变形、地质环境变化等项目进行检验或监测。10.3 预应力锚杆拉力长期监测10.3.1 永久性预应力锚杆和破坏后果严重的临时性预应力锚杆应进行锚杆拉力长期监测。10.3.2 预应力锚杆的监测数量,对永久性锚杆应为工程锚杆总量的 5%10%,临时性锚杆应为工程锚杆总量的 3%,且均不得少于 3 根

8、。10.3.3 锚杆拉力的监测,在安装测力计后的最初 10d 内宜每天测定一次,第 1130d 宜每 3d测定一次,以后每月测定一次。但当遇有降雨、临近地层开挖、相邻锚杆张拉、爆破震动以及拉力测定结果发生突变等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率。锚杆拉力监测时间不宜少于 12 个月。10.3.4 锚杆拉力的监测宜采用钢弦式,电阻应变式或液压式测力计,监测仪器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长期工作性能。使用前应进行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10.3.5 对可重复张拉锚杆,还可采用张拉方法进行锚杆拉力和承载力测定。10.5 监测信息反馈和处理10.5.1 对锚杆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设计、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10.5.2 当所监测锚杆初始预应力值的变化大于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的 10%时,应采取重复张拉或适当卸荷的措施。10.5.3 锚头或被锚固结构的变形明显增大并接近容许变形值时,应增补锚杆或采用其他措施予以加强。10.5.4 当锚杆防腐保护体系存在缺陷或失效时,应采取修补措施,并根据锚杆腐蚀情况进行补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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