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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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一、职责范围1、 行 政 人 事 部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的 登 记 、 申 报 和 缴 费 , 及 劳 动 合 同管 理 工 作 。2、 财 务 部 负 责 组 织 各 部 门 管 理 、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3、 各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本 部 门 职 工 的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二 、 管 理 内 容 和 方 法工 伤 认 定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1、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a)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2、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b)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事 故 伤 害 的 。c)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本 条款 不 享 受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 。d)患 职 业 病 的 。e)在 工 作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f)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交 通 事 故 伤 害 的 。g)

3、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2、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同 工 伤 。a)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急 病 死 亡 的 或 者 在 48小 时 之 内 抢 救 无 效 死亡 。b)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c)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 到本 酒 店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3、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4、 不 得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 。a)因 犯 罪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伤 亡 的 。b)醉 酒 导 致 伤 亡 的 。c)自 残 或 者 自 杀 。事 故 报 告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1 职 工 发 生 事 故 后 , 由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确 认 , 二 小 时 以 内 向 行 政 人 事 部 口头 报 告 , 12 小 时 以 内 向 行 政 人 事 部 部 递 交 工 伤 快 报 , 一 周 以 内 上 报 工 伤 报 表 。2 行 政 人 事 部 接 到 报 告 后 负 责 填 写 工 伤 快 报 和 工 伤 认 定 报 告 (

5、附 首 次 医 疗 病 志和 相 关 材 料 )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事 故 调 查1 发 生 重 伤 、 死 亡 事 故 的 部 门 必 须 立 即 抢 救 、 立 即 报 告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 召 集 当事 人 和 现 场 知 情 者 , 等 待 上 级 机 关 出 视 现 场 。2 行 政 人 事 部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迅 速 到 达 现 场 , 初 步 了 解 事 故 情 况 , 及 时 向 主 管领 导 报 告 , 并 派 人 到 医 院 查 看 职 工 伤 势 情 况 , 根 据 职 工 伤 势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重 伤 。 初步 确 认 重 伤 、

6、 死 亡 后 , 请 示 主 管 领 导 , 并 向 上 级 机 关 报 告 。3 行 政 人 事 部 应 会 同 上 级 机 关 事 故 调 查 人 员 出 视 现 场 , 并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 确 定事 故 性 质 。4 确 定 重 伤 、 死 亡 事 故 后 , 公 司 应 组 成 由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为 组 长 , 行 政 人 事 部负 责 人 为 副 组 长 的 事 故 调 查 组 。5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找 两 名 以 上 当 事 人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情 况 , 形 成 笔 录 , 要 求 当 事 人写 事 故 情 况 证 实 。 调 查 组 应 对

7、 事 故 现 场 、 事 故 原 因 重 点 进 行 拍 照 。6 事 故 调 查 组 经 过 调 查 后 , 应 形 成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7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按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8 行 政 人 事 部 应 根 据 调 查 组 提 出 的 调 查 意 见 , 经 酒 店 领 导 研 究 同 意 后 , 发 布事 故 通 报 。9 发 现 职 业 病 时 , 职 工 所 在 部 门 应 在 市 级 职 业 病 院 确 诊 15 日 以 内 向 行 政 人事 部 上 报 人 身 事 故 登 记 表 , 并 填 写

8、职 业 病 认 定 报 告 。工 伤 的 认 定 和 鉴 定1 凡 是 新 发 生 的 工 伤 必 须 经 过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伤 认 定 和 鉴 定 , 否 则 公司 不 确 认 其 工 伤 , 也 不 能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2 工 伤 认 定 时 , 主 管 部 门 应 填 写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 亡 ) 认 定 审 批 表 , 并 提 出 下 列材 料 :a)工 伤 认 定 申 请 ;b)人 身 事 故 登 记 表 ;c)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照 片 一 张 ;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d)与 本 酒 店 存 在 的 劳 动 关 系

9、(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的 证 明 材 料 ( 本 酒 店 的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复 印 件 ) ;e)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书 (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 ; 有 器 质 性 损 伤的 , 提 供 影 像 报 告 单 , 住 院 治 疗 的 提 供 住 院 病 历 ;f)属 于 受 到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事 故 伤 害 的 , 提 交 发 生 事 故 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g)属 于 因 工 作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的 , 提 交 公 安 部 门 证 明 或 其 他

10、证 明 ;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结 论 ;h)属 于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提 交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或 者 其 他 有 效证 明 ;i)属 于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小 时 内 死 亡 的 , 提交 医 疗 机 构 的 抢 救 和 死 亡 证 明 ;j)属 于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众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提 交 有 效 证 明

11、;k)属 于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的 专 业 、 复 员 军 人 , 旧 伤 复 发 的 , 提 交 革 命 伤残 军 人 证 及 医 疗 机 构 对 旧 伤 复 发 的 诊 断 证 明 ;l)职 工 工 伤 死 亡 的 提 交 医 疗 机 构 出 据 的 死 亡 证 明 。3 本 酒 店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工 伤 职 工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 工 会 组 织 ,在 事 故 伤 害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后 一 年 内 , 可 直 接 向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12、定 申 请 。4 凡 是 经 过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工 伤 , 必 须 由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进 行鉴 定 , 才 能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5 参 加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是 指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和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程 度 的 等 级 鉴 定 。6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分 为 十 个 伤 残 等 级 , 最 重 的 为 一 级 伤 残 , 最 轻 的 为 十 级 伤 残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 生 活 大 部 份 不 能 自 理 和 生 活 部

13、 份不 能 自 理 。7 自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作 出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 所 在 部门 或 者 经 办 机 构 认 为 伤 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 可 以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复 查 鉴 定 。工 伤 保 险 待 遇1 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进 行 治 疗 ,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待 遇 。2 职 工 治 疗 工 伤 应 当 在 签 定 服 务 协 议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先 到 就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近 的

14、 医 疗 机 构 急 救 。3 治 疗 工 伤 所 需 费 用 应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 工 伤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 工 伤保 险 住 院 服 务 标 准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4 职 工 住 院 治 疗 工 伤 的 , 由 所 在 部 门 按 照 本 酒 店 因 公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的 70%发给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 经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证 明 , 报 经 办 机 构 同 意 , 工 伤 职 工 到 统 筹 地 区以 外 就 医 的 , 所 需 交 通 、 食 宿 费 用 由 所 在 部 门 按 本 酒 店

15、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标 准 报 销 。5 工 伤 职 工 到 签 定 服 务 协 议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康 复 性 治 疗 的 费 用 , 符 合 本 标 准 条款 规 定 的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6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的 可 以 安 装 假 肢 、 矫 形 器 、 假 眼 、 假 牙 和 配 置轮 椅 等 辅 助 器 具 , 所 需 费 用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7 职 工 因 工 伤 ( 职 业 病 ) 医 疗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伤 情 严 重 或 者

16、 情 况 特 殊经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可 以 延 长 , 但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12 个 月 。8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由 所 在 部 门 按 月 支 付 。9 工 伤 职 工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后 停 发 原 待 遇 , 按 照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伤 残 待 遇 。10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满 后 仍 需 治 疗 的 , 继 续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 生 活 不能 自 理 的 ,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需 要 护 理 的 由 所 在 部 门

17、负 责 。11 工 伤 职 工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需 要 生 活 护 理 的 ,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月 支 付 护 理 费 。12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 退 出 工 作 岗 位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13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伤 残 等 级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标 准 为 : 一 级 伤 残 为24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二 级 伤 残 为 22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三 级 伤 残 为 20 个 月 的 本人

18、 工 资 , 四 级 伤 残 为 18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14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月 支 付 伤 残 津 贴 , 标 准 为 : 一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90%,二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5%, 三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0%, 四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的 75%, 伤 残 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15 工 伤 职 工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 停 发 伤 残 津 贴 享 受 基 本 养

19、老 保险 待 遇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低 于 伤 残 津 贴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16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的 由 本 酒 店 和 职 工 个 人 的 伤 残 津 贴 为 基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数 ,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金 。17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五 级 、 六 级 的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1)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伤 残 等 级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标 准 为 : 五 级 伤 残 为16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

20、 六 级 伤 残 为 14 个 月 的 本 人 工 资 。2) 保 留 与 本 酒 店 的 劳 动 关 系 , 由 本 酒 店 安 排 适 当 工 作 , 难 以 安 排 工 作 的 ,由 本 酒 店 按 月 发 给 伤 残 津 贴 , 标 准 为 : 五 级 伤 残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70%, 六 级 伤 残 为本 人 工 资 的 60%, 并 由 本 酒 店 按 规 定 为 其 缴 纳 应 缴 纳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 伤 残 津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由 本 酒 店 补 足 差 额 。3) 经 工 伤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

21、 该 职 工 可 以 与 本 酒 店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由本 酒 店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具 体 标 准 按 长 沙 市 人 民政 府 规 定 办 理 。18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的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1)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伤 残 等 级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标 准 为 : 七 级 伤 残 为12 个 月 本 人 工 资 , 八 级 伤 残 为 10 个 月 本 人 工 资 , 九 级 伤 残 为 8 个 月

22、本 人 工 资 ,十 级 伤 残 为 6 个 月 本 人 工 资 。2)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 或 者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由 本 酒 店 支 付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具 体 标 准 按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办 理 。3) 工 伤 职 工 工 伤 复 发 确 认 需 要 治 疗 的 , 享 受 本 标 准 条 款 规 定 的 工 伤 待 遇 。4) 职 工 因 公 死 亡 , 其 直 系 亲 属 按 下 列 规 定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领 取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23、 养 直 系 亲 属 抚 恤 金 和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5) 丧 葬 补 助 金 为 6 个 月 的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按 照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 发 给 由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生 前提 供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亲 属 , 标 准 为 : 配 偶 每 月 40%, 其 他 亲 属 每 人每 月 30%, 孤 寡 老 人 或 者 孤 儿 每 人 每 月 在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10%。7) 核 定 的 各 供 养 亲 属 的

24、抚 恤 金 之 和 不 能 高 于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生 前 的 工 资 , 供 养亲 属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规 定 。8)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为 48 个 月 至 60 个 月 的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均 工 资 。9) 伤 残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间 因 工 伤 导 致 死 亡 的 , 其 直 系 亲 属 享 受 本 标 准 条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款 规 定 的 待 遇 。10) 伤 残 津 贴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生 活 护 理 费 由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25、 障 行 政 部 门 根据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和 生 活 费 用 变 化 等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11) 职 工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在 抢 险 救 灾 中 下 落 不 明 , 从 事 故 发 生当 日 起 3 个 月 内 照 发 工 资 , 从 第 4 个 月 起 停 发 工 资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向 其 供 养 亲属 按 月 支 付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生 活 有 困 难 的 预 付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的 50%。 职 工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按 照 本 标 准 条 款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的 规 定 处 理 。19 工 伤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停 止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a)丧 失 享 受 待 遇 条 件 的 ;b)拒 不 接 受 劳 动 鉴 定 的 ;c)拒 绝 治 疗 的 ;d)被 判 刑 正 在 收 监 执 行 的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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