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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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XX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 0XX 年 X 月 X 日2第一章 党务、政治工作制度 3第一节 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 .3第二节 政治学习制度 .4第二章 业务工作制度 .5第一节 收案收费标准 .5第二节 办案制度 .7第三节 卷宗装订制度 .8第四节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8第三章 行政管理制度 .9第一节 公章管理制度 .9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 .9第三节 档案管理制度 .10第四节 会议制度 .11第五节 收发制度 .11第六节 卫生制度 .11第四章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2第五章 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13第六章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14第七章 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5第八章 律

2、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15第九章 投诉查处制度 .16第十章 委托代理制度 .16第十一章 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18第十二章 执业道德教育制度 .18第十三章 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19附则 .203第一章 党务、政治工作制度第一节 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1. 支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安 排本支部的工作或其他事宜(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 。2. 根据形式任务的需要,上级党组织的需求,及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期上党课。3. 为增加一班人的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委民主生活会。4. 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党内

3、可随时召开各种会议。5. 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而召开的党内各种会议,不能代替正常的党组生活会。6. 党支部应加强党组织生活的计划和目的,对每一次党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需解决的问题提前做出安排,使党组织生活富有针对性。7. 会前支委应将党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要内容通知到每个党员。8.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确因出差、出庭或因事因病请假未能参加的,应适时进行补课。9. 会议时间请假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间外出、会客、缺席。10. 党组织生活会应指定专人记录,作为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11. 每次党组织生活会,均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4、。对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 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不得评为模范党员;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的,按上级党委批准,按自动脱离党组织处理。12. 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生活会。13. 党支部应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性原则,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和律师,促使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律师积极性,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人。14. 党支部通过党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群众学习

5、马列主义基本原则,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律师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15. 党支部应经常研究分析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根据党的基本组织的特点,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不断完善各种组织管理措施,把思想工作落到实处。16. 党支部在工作中,应经常组织党内的交流谈心,定期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及时掌握党内的思想动态,针对党员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正确加以引导,消除思想障碍,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17. 党支部应与单位行政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树立党员、群众中的榜样和典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

6、范带头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感召力,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节 政治学习制度51. 每月末的星期六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全所的同志要妥善安排工作,除出差和出庭的,一律要按时参加。2. 政治学习主要内容:(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理论修养。(2)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3)进行理论、道德和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4)学习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5)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6)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及遵纪守法教育,及时学习中纪委和省市纪委文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7、3. 本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学习计划,提供或制定学习材料。4. 建立政治学习考勤和记录本,如实记载学习情况,并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本年度无故三次不能参加学习者不的评为先进模范。第二章 业务工作制度第一节 收案收费标准1. 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2.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本所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所执业律师之间采取“大轮班”6的方式指派,不论案件的性质、难易和大小,依次轮流。3. 本所案件由所主任指派;所主任不在,由所副主任指派;业务收费按规定,保主任批准。4. 除法律援助事项外,派案时一般应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5. 律师自己联系的案件,可由该律师承办。

8、该律师本人不能承办的,可以提出指派律师的建议,其建议一般予以尊重。6. 律师办理代理(或辩护)手续,必须提交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或判决书等据以确认收费额的依据,否则,不予派案。7. 派案实行派案单形式。派案人在派案单上载明承办律师和收费额。派案单应留存根备查。8. 内勤人员凭派案单和收据凭证为承办律师班里相关手续,并做好收案登记。(1)内勤人员应严格把关,没有派案单或交费凭证的,不予出具相关手续。(2)当主任和副主任不在单位,无法派案而承办律师急需出具手续时,内勤人员应电话请示并严格审查起诉状副本等收费依据,确定其收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复合标准的,可以先行办理手续,待主任或副主任回来

9、后及时汇报,并补办派案手续;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否则追究内勤人员的责任。(3)律师承办的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不要求出具缴费证明。(4) 在办理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案件时,内勤人员应先查阅顾问单位登记表,确认是否在合同期,当年的顾问费是否已交纳。如在合同期内并交纳了顾问费用,则按规定出具手续,如合同期已过,或没有交费,则不予办理相关手7续并立即汇报给派案单上签字的主任或副主任,及时纠正。9. 当事人欠费的,财务人员不得出具委托手续。如果承办律师坚持承办并立下欠据再经主任签批后,可为其出具委托手续,其欠款从承办律师业务提成中扣除。10.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经主

10、任审查签字后,方可在顾问合同上签章。11.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自行找其他律师接替,收费额的分配自行协商。12.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故不能办理,有未找其他律师代替的,由所主任指派其他律师接替。指派其他律师接替的收费案件,若需接替的律师出差,应为其补办派案手续,该案收费的二分之一记在接替律师名下。13. 允许律师采用按小时收费或风险代理收费等新的收费方式,但是应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14. 法律顾问单位欠费的,由承办律师自己催收。经承办律师要求,可由单位出具催收函。经催收不交 者,不按法律顾问单位对待,不得享受减免交费用的待遇。15. 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由单位统一收取。(1)

11、 本城区的案件,差旅费每件不得超过 100 元。(2) 各乡镇的案件,差旅费每件不得超过 200 元。(3) 本城区以外的案件,差旅费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取。(4) 所收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收据,结案后多退少补。16. 未办理代理/辩护手续而以律师身份出庭参加诉讼的,以私自收案收费论处。817. 私自收案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停止执业、补缴应收费总额的所提成部份分、开除等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节 办案制度1. 本所执业律师,除承办有偿法律服务事项外,还必须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因有偿法律服务拒绝、拖延或耽误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2. 本所执业

12、律师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复印件和办案小结交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人员。3. 本所执业律师所承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研究制度。承办律师必须于开庭前拟好汇报提纲,填写案件研究笔录,提出自己的观点,报指定人员组织集体研究。承办律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集体研究的意见,仅供承办律师参考。4.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和实习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必须经指定人员审阅同意,方可交付当事人。第三节 卷宗装订制度1. 法律事务卷宗由承办律师负责装订,坚持“一案一卷,一审一卷” 。2. 承办律师的卷宗必须做到装订整齐、规范,材料齐全,顺序正确,填写清楚。3. 法律援助卷宗,必

13、须于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综合部。4. 案件卷宗内必须有派案单,集体研究笔录和办案小结。5. 承办的案件缺少卷宗的,每缺少一卷,扣除该案的全部提成。9第四节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1. 单位鼓励律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2. 律师学习坚持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一般知识学习与理论探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提倡骨干律师对年轻律师的传、帮、带活动,大力提倡律师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学习,进行学习竞赛,不断提高全体律师的业务素质。3. 专业学习的内容是国家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

14、司法解释,以及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理论动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等。4. 每月末的星期六上午为集中业务学习时间,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除出差、出庭人员以外,均应按时参加。5. 每年进行两次业务探讨,时间分别定于每年的七月上旬和十二月中旬,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除出差、出庭的人员外,均应按时参加。6. 提倡律师学习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达到一专多能的目的。第三章 行政管理制度第一节 公章管理制度1. 本所公章由内勤保管。2. 公章管理人员对公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103. 凡需用印的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对外用印时,需经主任审批。4. 用印采取登记制度,由公章管理人员记载用印时间、事项、

15、印份、用印人,并由用印人和批准人签名。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工作由会计与出纳负责,会计与出纳应各项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2.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出财经制度的规定,并做到当日分账,每周向会计报账。3. 会计人员要及时分类分账,做到账目清晰,凭证齐全,每月向主任报账。4. 律师承办业务的收费,应严格按领导审批的数额计收不得擅自少收或准予延迟交费。5. 所有开支项目,一律需经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列支,并按规定办理。6.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7. 财务人员要坚持财务公开的原则,每月向主任汇报一次账目,每季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领导的检查监督。8. 财务人员若有财经纪律或本制度之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三节 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管理分为卷宗档案,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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