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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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 VOCs 排放控制标准2006 年 8 月 15 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 清洁生产标准- 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 VOC 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 3-7 所示。表 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 -VOC 产生量(g/m 2)涂层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2C2B 涂层 30 50 703C3B 涂层 40 60 804C4B 涂层 50 70 905C5B 涂层 60 80 100一级为国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2009 年 9 月 30 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 VOCS 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 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 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 VOCS 限量应符合表 3-8 和表 3-9 的要求。表 3-8 A 类涂料中 VOCs 限量涂料品种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g/L)限用溶剂含量(%)热塑型 底漆、中涂、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罩光清漆、本色面漆770底漆 750中涂 550底色漆(

3、效应颜料漆、实色漆)750单组分交联型罩光清漆、本色面漆580底漆、中涂 670双组分交联型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750苯0.3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罩光清漆 560本色面漆 630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三涂-烘干)涂装工艺喷涂的第 1、2 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

4、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表 3-9 B 类涂料中 VOCs 限量涂料品种 限用溶剂含量%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粉末、光固化涂料 注:对于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 ,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配比。进行限用溶剂含量测试时:不加水,将各组分和溶剂(如产品规定施涂时需加溶剂,试验时需要加入)混匀后进行测试。北京 VOCs 排放控制标准北京市于 2007 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于 2008 年 1 月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

5、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 VOCs 排放控制。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 VOCs 控制指标: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 VOCs 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 “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 VOCs 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控制内容见下表 3-10,3-11 ,3-12。表 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时段 时段总量排放限值苯 1 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8汽车制造涂装

6、汽车维修保养非甲烷总烃 50 30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应同时执行总量排放限值表 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序号 污染物时段 时段 15m 20m 30m 40m 50m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mg/m31 苯 12 8.0 0.36 0.61 2.1 3.5 3.4 0.102 甲苯 40 25 2.2 3.7 12 21 33 0.603 二甲苯 40 40 0.73 1.2 4.1 7.1 11 0.204 非甲烷总烃 120 80 6.3 10 35 61 95 2.0表 3-12 汽车制造涂装生

7、产线 VOCs 总量排放限值总量排放限值 g/m2车型 说明小汽车 60 4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货车驾驶仓 75 55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 类车的驾驶仓。货车、箱式货车90 70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 、N3 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客车 225 15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类、 M3类车。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 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 座的载客汽车;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8、kg 的载客汽车;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 的载货汽车;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的载货汽车。香港 VOCs 排放控制标准2009 年 10 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 管理条例 ”) ,以此作为实现 VOC 减排目标的一部分。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 年 1 月 1 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

9、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 VOC 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 3-6 所示。表 3-6 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任何不列为类别(1)至(13)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14)的限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克/公升涂料)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2011 年 10 月 1 日生效1 粘合促进剂 8402 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 4203 透明涂料(哑光装饰) 8404 彩色涂料 4205 多彩涂料 6806

10、预处理涂料 7807 底漆 5408 单级涂料 4209 临时保护涂料 6010 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 84011 卡车货斗衬垫涂料 31012 车身底部涂料 43013 均匀装饰涂料 84014 其他汽车修补涂料 * 250台湾 VOCs 排放控制标准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 2005 年 12 月 16 日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940100938 号) ,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订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程序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 VOCs 去除率应达到 90%、管道排放标准为 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 VOCs 排放标准为 11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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