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湖医党发 201712 号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单位: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 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湖南医药学院2017 年 6 月 16 日- 2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表彰奖励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表彰、奖励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成立
2、表彰奖励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工会、党政办、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及有关二级院部负责人组成,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增加参会人员。负责全校教职工除教学成果奖和科研奖以外的表彰奖励工作,包括指导校级各类奖项的评定,审定校级单项奖的设置及奖励办法,审议校级综合奖、目标责任奖、以奖代补、特殊贡献奖的设置方案,以及上级表彰奖励学校配套奖励的有关认定工作。表彰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负责科研奖和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评议和认定工作。学校的表彰奖励工作接受学校纪委、
3、监察处的监督。- 3 -第三条 学校表彰奖励应合理设置,突出重点,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奖项设置设综合奖、单项奖、目标责任奖、以奖代补和突出贡献奖等五个奖励类别。(一)综合奖。由学校设置的针对全校教职工在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综合评价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由学校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综合个人奖。设“ 湖南医药学院(下略)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两年一评,奖金为 500 元/人。设“优秀教师”,两年一评,奖金为 2000 元/人。设“年度先进工作者”,一年一评,年度考核优秀者授予该荣誉称号,奖金由各单位
4、自行从二级分配经费中列支。2.综合集体奖。设“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先进单位”,与“年度双文明先进单位”套评,凡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有突出表现,经学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为- 4 -优秀单位的,授予“年度双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按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奖励。设“优秀基层党组织”,两年一评,奖金为 1000 元。(二)单项奖。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个人、集体单项表彰奖励,一般上级有开展评优项目的,学校对应设置。由学校发文及颁发荣誉证书,职能部门颁发奖金。1.单项个人奖。学校有关部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单项工
5、作、竞赛、比赛获奖或业务工作评选获奖的纳入单项个人奖的范围。先进个人奖励一年一评的人均不超过 800 元,两年一评的人均不超过 1500 元。2.单项集体奖。以上各单项个人奖可以设立对应的单项集体奖,集体奖一年一评的奖金平均不超过 1000 元,两年一评的平均不超过 2000 元。(三)目标责任奖。学校为表彰有关部门或人员按期完成学校确定的工作目标而向目标管理部门或目标管理项目有- 5 -关人员发放的奖励,如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奖、继续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奖等。学校与目标管理部门或项目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确定完成工作目标所获得的奖励金额、标准、人员范围,同时设定未完成目标的处罚措施。其中,涉及
6、到经济目标的目标责任奖的发放应当按学校审计处的专项审计结果执行。目标责任奖只按责任书发放奖金,不发文,不发荣誉证书。(四)以奖代补。作为工作奖励,以奖代补奖励范围是:1.学校部门、单位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表彰的,或全省(高校)排名前 15%的,或学校部门为学校争取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市政府办)和省委、省政府(含省主管厅局)以上有关荣誉的;2. 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其他业务主管省厅以奖代补工作项目配套奖励;3.为学校争取到企业或个人赞助等非财政无偿投入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4. 学校自设的其他以奖代补工作项目奖励。第 1 项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凭上级表彰或排名文件、证书,向表彰奖励委员会
7、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核确认的,国家级每项 5000 元,省级每项 3000 元,市级每项 500 元给予奖励,非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的省级以上荣誉根据学校实际可酌情给予奖励。- 6 -第 2 项须凭财务到账证明,经表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按 1: 0.2 配套奖励,1 万元封顶。如上级下拨的以奖代补经费明确有可以发放到人的奖金达到 1 万元的,则学校不重复配套奖励,未达到 1 万元的,可以补差。第 3、4 项的设置需由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学校党委、校长提出,有关部门拟定方案,表彰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设置以奖代补项目。校设以奖代补项目必须有具体的考核
8、指标,并确定奖励金额、人员范围。以奖代补奖金由学校发放,发放到人。以上凡属分配名额性质,没有竞争性的获奖项目,经学校表彰奖励委员会认定,学校一律不配套奖励。个人获上级表彰奖励(除教学和科研成果外) 获得个人荣誉的,学校原则上不配套奖励。(五)突出贡献奖。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颁发给为学校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标准、评选办法等另行制定。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教学和科研奖励按湖南医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及湖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厅以上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奖的,指导老师可核发一定的工作量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7 -第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种奖项,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奖办法
9、,按学校制度制定程序,经批准发文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院部可根据其工作实际组织本部门内的评优或奖励,但其评优或奖励应从严控制,其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办法须经部门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可在本部门、院部内通报表扬部门内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部门内部奖励经费从二级分配经费中列支,严禁从部门管理的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八条 表彰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设置,其他各种选拔性奖励及竞赛性奖励一般按 15%设定。目标责任奖、以奖代补奖励和突出贡献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
10、行。第九条 评审程序1.基层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的单位或教职工,由基层单位综合考察、推荐,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2.职能部门受理。综合奖项材料报人事处,综合绩效考核评奖材料按有关规定报综合绩效考核办,党内评优报组织部;单项奖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评选工作。- 8 -3. 评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材料预审及资格复审,并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4. 学校审批。评审结果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5.公示及发文。以上评审程序适用于综合奖和单项奖等选拔性表彰奖励项目。其他表彰奖励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经费保障。学校财务预算单设奖励基金专项,分为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和其他奖励经
11、费三个科目,分别由教务处、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处和人事处审核,分管教务、科研和人事的校领导审批。以下情况从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1.按教学或科研课时下拨的奖金,由人事处和有关部门列入教学、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2.目标责任奖; 3.单项奖;4. 学校自设的以奖代补工作项目奖励可以从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5.党群组织内部表彰经费从党费、团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第十一条 教职工获得湖南医药学院校级综合奖及市厅级以上荣誉的奖励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或上级推荐的各种表彰奖励,应当按本条例执行。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9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之前学校组织评审的奖项仍予认可,制定的相关奖项表彰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标准、比例若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表彰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