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渭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的 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 10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 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 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 税额 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
2、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第五条 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50%上缴省级;15%上缴市级;35%留县(市、区),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随同市烟草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除应上缴省级外,其余为市级固定收入。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 类“非税收入 ”01 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 项“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127 项“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下增 设 01 目“ 市烟草公司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市烟草公司缴纳的地方
3、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 205类“ 教育 ”10 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 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 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
4、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第十一条 违反本 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主题词:财政 收费 教育附加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省驻渭各单位。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月 日印发 (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