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省 水 利 信 息 化 管 理 办 法湖 南 省 水 利 厅二 一 四 年 一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管理机构 .2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5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7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9第六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11第七章 公用平台管理 .13第八章 水利信息资源管理 .14第九章 监督管理 .15第十章 附则 .16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规范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水利信息化系统的综合效益,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
2、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包括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资源共享服务和综合业务应用等五大基本体系。水利信息化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要素构成。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体系:由水利信息网络、服务器与存贮系统、机房系统和基础支撑软件等组成。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体系:由信息采集系统和工程监控系统组成。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由水利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组成。 2 综合业务应用体系:由水利电子政务、防
3、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利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科技外事管理、水行政执法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组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水利信息化工作应当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平台共用、资源共享,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现代化方向,以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水事活动的效率和效能为基本目标。第五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当统一利用公网资源,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为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信息化审查、加强检查督促等办法,全面整合水利行业内部的信息化资源。第六条 水利信
4、息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以水利信息统一管理、实时更新为核心,以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为前提,以充分发挥效益为基础,以健全各项制度为主要措施。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3 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综合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二)研究公网资源利用、行业信息化整合、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三)研究制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四)审定并发布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5、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六)召集和主持水利信息化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信息化方面的相关事项。第八条 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 ),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和水利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和水利信息资源的行业管理; 4 (二)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专项信息系统规划,组织厅直单位、各市(州)单位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组织或参与各类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文件的审查;(三)组织进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
6、协调、检查、监督、验收和后评价;(四)组织指导公网资源的统一利用;(五)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六)负责水利信息资源的整合、分析和水利信息服务,负责发布和公开水利信息,负责为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和数据更新服务;(七)组织和协调全省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评比考核和技术交流培训,组织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八)组织制定水利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报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九)具体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编发会议材料和文件;(十)执行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决定。第九条
7、5 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当相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主管辖区(或部门)内水利信息化工作,并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明确相应职责。第十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实时掌握和了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讨论决定水利信息化方面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的例会一般每个季度举行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的程序:(1)听取信息办的综合汇报;(2)听取财务和计划部门信息化资金筹集和安排情况汇报;(3)听取业务技术归口管理部门情况汇报;(4)听取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汇报;(5)形成会议决定和文件。领导
8、小组专题会议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针对不同的专题或急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研究,会议的程序同例会。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化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厅直和市、县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厅信息办报送相关材料。厅信息办要根据报送的材料及时综合和公布各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情况。 6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厅信息中心应当加强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的信息化审查。所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当进行信息化审查,审查通过的水利基建项目方可提请审批。信息化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基建项目中信息化建设是否满足工程运行后的维护管理需要,是否符合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充分利用公
9、共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以及概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第十三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包括专项项目和专题项目,专项项目是指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建设内容属于信息化的项目,专题项目是指部分建设内容属于信息化的项目。所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当根据规划和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加入信息化专题项目,纳入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中,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信息化建设部分应设专门章节,中型以上工程应独立成册。第十四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审批等。第十五条 7 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10、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及水利信息化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体系。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信息化规划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由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厅信息中心汇总;其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由厅规划计划处组织审查,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厅信息中心组织审查,报水利厅审批。由各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前期工作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同级水
11、利(水务)局和发改委审批。第十八条 由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厅信息中心应当负责项目中信息化专题项目的审查;由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审批的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项目中信息化专题项目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8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九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批准。第二十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水利信息化项目的
12、招标文件,经厅信息中心审查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市(州)、县(市、区)水利信息化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招标、采购和监理等情况应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有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人员参与招标。第二十一条 为统一技术标准和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由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组织实施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性质及资金来源渠道,由相关职能处室(或单位)负责提项目建设需求,由厅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设计报告、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组织开展招投标,负责项目的资金、质量、进度控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技术培训、项目验收、移交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由各市(州)组织实施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厅信息中心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