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一、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鼓励和规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政策:2017 年 8 月 9 日,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联 合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 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 201767 号),对 2013 年印 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2、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 13 号) 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
3、药监稽2017 67 号)文件要求,结合山 东实际,制定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食药监发2017 67 号),并要求市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滨州市财政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 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 67 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 67 号)文件要求, 结合滨州实际,制定了滨州市食品药品
4、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滨食药监发201828 号),并要求县级食品药品违 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由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 67 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 67 号)文件要求,结合滨州实际,制定了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5、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滨食药监发2018 28 号)的 规定制定了本 办法。二、 办法的制定过程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我局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标准和要求。我们专门成立了以副局长范晓光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思想认识,安排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强化监督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开展调研,了解全区常见食品药品举报投诉行为并针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举报投诉监督管理的条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理清所有的举报投诉监督管理条款,逐一登记,分类汇总,为细化、量化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奖励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抽调食品药品
6、专业人员和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共同起草制定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形成初稿。8 月 14 日,区局召开全系统法制研讨会研讨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广泛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意见。针对所收集意见,对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最终定稿。2018 年 8 月 21 日, 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后发布,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三、 办法的制定特点(一)办法明确了奖励主体。考虑到举报受理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立案处理后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负责奖励实施的难度较大,因此
7、, 办法明确实行“谁办理、 谁奖励” 的原则,即由负责举报调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二)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来源。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奖励资金能得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三)完善了奖励情形和奖励条件。举报案件只有经查证属实并已经依法处理后,才能为后续的奖励标准确定依据。 办法本着公平正义和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等
8、明确规定不予奖励。还特别加入了“ 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的举报奖励排除,作为对新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的呼应,有利于遏制实际工作中部分举报人针对“标签瑕疵” 等的牟利性打假行 为。(四)完善了举报奖励处理方式。 办法明确了奖励实名举报的原则和匿名举报奖励的特殊处理方式,同案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原则以及举报事项和违法事实是否一致时的区别对待原则。这些都是针对既往办法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作出的专门规定。(五)确定了奖励标准。 办法规定了举报奖励的三个等级标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
9、励金额。将单笔奖励限额提高至 50 万,将重大案件的奖励底线设置为 30 万,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增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靶向性。(六)细化了奖励程序。 办法对奖励实施部门进行奖励的程序、期限和支付方式作出了规定,对举报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奖励提出要求。还特别加入了纠错程序,使有异议的举报人可通过复核请求解决问题,以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给举报人带来的不便。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设立举报奖励审定小组,明确区局内部职责分工。 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其案件调查处理机
10、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举报奖励审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法制、财务、案件调查处理等机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1),负责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二)对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和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区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局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细化了奖励金额计算原则。考虑到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处罚情况也多种多样。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
11、算;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 元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四)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用语解释及奖励具体倍数。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 办法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的解释;同时,为便于操作,对于内部人员举报明确规定可按照奖励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五)进一步简化奖励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 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举报受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审核、审批、决定告知、办理确认、奖金发放等程序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在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举报奖励审定小组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举报奖励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奖励事宜,举报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确认,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在举报人办理确认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发放工作。(六)设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表格。包括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定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等,作为办法附件一并印发。(七)对有关日期进行了说明。该办法的公布日期是 2018年 8 月 21 日,施行日期是 2018 年 10 月 1 日,有效期至 2022 年9 月 30 日。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201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