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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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理与电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河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 实 验 人 员 ) 中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资 格 申 报 、 评 审 条 件 (豫 人 社 2017 12 号 )和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开 展 职 称 自主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 华 水 政 2018212 号 ) 为 适 应 形 势 的 发 展 , 提 高 职 称 推 荐 ( 评审 ) 工 作 质 量 , 推 进 职 称 评 定 工 作 更 加 合 理 和 完 善 , 本 着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2、的 原 则 ,在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情 况 下 突 出 高 质 量 科 研 成 果 , 结 合 我 院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章 推 荐 ( 评 审 ) 小 组第 二 条 按 照 学 校 华 水 政 2018212 号 文 规 定 成 立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推 荐 ( 评 审 ) 小 组 。第 三 章 推 荐 ( 评 审 ) 程 序第 三 条 推 荐 ( 评 审 ) 程 序 按 照 学 校 华 水 政 2018212 号 文 执 行 。第 四 章 申 报 条 件第 四 条 申 报 基 本

3、 条 件申 报 者 资 格 、 任 职 年 限 以 及 申 报 成 果 等 满 足 河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 实 验 人员 ) 中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 评 审 条 件 ( 豫 人 社 2017 12 号 )和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推 荐 ( 评 审 ) 工 作 办 法 ( 华 水政 2018212 号 ) 要 求 。第 五 条 职 称 评 定 权 重 分 布教 学 计 分 权 重 30%, 科 研 计 分 权 重 30%, 国 家 基 金 项 目 计 分 权 重 10%, 评委 会 投

4、 票 计 分 权 重 30%。第 六 条 直 接 推 荐 条 件 和 国 家 项 目 计 分根 据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关 于 2018 年 校 内 职 称 推 荐 政 策 继 续 向 主 持 国 家 基金 项 目 者 倾 斜 的 规 定 , 学 院 制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推 荐 ( 评 审 ) 实 施 条 例 :2( 一 ) 直 接 推 荐 条 件1、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在 符 合 省 职 称 评 审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在 现 有 职 称 聘 任期 间 以 主 持 人 身 份 完 成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的 面

5、上 项 目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的 一般 项 目 者 ( 子 课 题 负 责 人 除 外 ) , 直 接 推 荐 到 学 校 。2、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在 符 合 省 职 称 评 审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在 现 有 职 称 聘 任期 间 以 主 持 人 身 份 完 成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的 面 上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及 其 他 单 项 经 费 20万 元 以 上 的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的 一 般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及 其他 单 项 经 费 20 万 元 以 上

6、 的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者 ( 子 课 题 负 责 人 除 外 ) ,直 接 推 荐 到 学 校 。( 二 ) 国 家 级 项 目 计 分 办 法申 报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在 符 合 省 职 称 评 审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在 现 有 职 称 聘 任 期 间 以主 持 人 身 份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的 青 年 项 目 及 其 他 单 项 经 费 20 万 元 以 上 的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主 持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青 年 项 目 及 单 项 经 费 20 万 元 以 上的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7、项 目 者 , 学 院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推 荐 所 占 权 重 为10%, 项 目 结 项 者 可 以 进 行 项 目 的 科 研 计 分 , 项 目 未 结 项 者 不 计 分 。第 七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取 消 当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推 荐 ( 评 审 )资 格 :(一 ) 近 五 年 违 法 、 违 纪 受 到 行 政 拘 留 或 者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党 纪 、 政 纪 处 分者 ;(二 ) 近 两 年 内 出 现 1 次 ( 含 1 次 )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者 ;(三 ) 近 两

8、 年 年 度 教 学 效 果 测 评 出 现 1 次 ( 含 1 次 ) 以 上 不 合 格 者 ;(四 ) 近 三 年 在 师 德 师 风 方 面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第 五 章 业 绩 量 化 计 分 办 法第 八 条 业 绩 量 化 计 分 参 见 附 件 1(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物 理 与 电 子 学 院 职 称 推荐 评 审 工 作 条 例 )第 六 章 附 则3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上 级 新 规 定 冲 突 时 , 执 行 上 级 新 规 定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本 办 法 由 物 理 与 电

9、 子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任 职 资 格 推 荐 ( 评 审 )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九 年 三 月4附 件 1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物 理 与 电 子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任 职 资 格 推 荐 ( 评 审 ) 量 化 计 分 办 法 (试 行 )根 据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实 验 人 员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 评 审 条 件 (试 行 )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计 分 原 则(

10、一 ) 所 有 参 评 人 员 均 须 在 符 合 河 南 省 职 称 评 审 文 件 规 定 基 本 条 件 后 , 方 可 参加 学 院 推 荐 。( 二 ) 参 评 人 员 提 供 的 业 绩 应 为 本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实 际 取 得 的 , 且 与 本 人 专 业 相符 , 否 则 不 予 计 分 。( 三 ) 参 加 当 年 度 职 称 推 荐 ( 评 审 ) 的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 业 绩 计 分以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实 验 人 员 )中 、 高 级 专业 技 术 职

11、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 评 审 条 件 (试 行 ) 规 定 的 业 绩 层 次 标 准 为 准 , 在 规 定层 次 以 下 的 业 绩 不 计 分 。( 四 ) 参 与 当 年 职 称 评 审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 须 在 学 院 公 示 , 无 异 议 后 方 可 计 分 。二 、 计 分 规 则( 一 ) 教 学 、 科 研 计 分 ( 各 占 30 分 )参 评 人 员 教 学 计 分 =教 学 积 分 /第 一 名 教 学 积 分 30参 评 人 员 科 研 计 分 =科 研 积 分 /第 一 名 科 研 积 分 30( 二 ) 国 家 基 金 项 目 权 重 (

12、 10 分 )( 三 ) 评 委 会 投 票 计 分 ( 30 分 )评 委 会 投 票 满 分 计 30 分 , 以 平 均 分 计 入 结 果 。( 四 ) 确 定 推 荐 学 校 参 评 人 员 名 单根 据 参 评 人 员 得 分 , 按 照 分 数 高 低 推 荐 到 学 校 。三 、 计 分 办 法( 一 ) 教 学 积 分5教 学 积 分 =教 学 基 本 分 +教 学 工 作 量 积 分 +教 学 效 果 积 分 +其 他 积 分1、 教 学 基 本 分 ( 30 分 )按 照 省 职 称 文 件 规 定 年 限 , 年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评 审 条 件 要 求

13、且 教 学 效 果 良 好者 计 基 本 分 30 分 。2、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分教 学 计 分 工 作 量 以 教 务 处 确 认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准 , 未 经 教 务 处 确 认 的 , 不 予认 定 。按 照 省 职 称 文 件 规 定 年 限 , 年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超 过 评 审 条 件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每 增 加 10 个 , 加 计 0.5 分 ( 不 含 岗 位 补 贴 工 作 量 ) 。 其 中 , 教 学 为 主 型 规 定 教学 工 作 量 为 260, 教 学 科 研 型 为 160, 科 研 开 发 服 务 为 主 型

14、为 80。3、 教 学 效 果 计 分按 照 省 职 称 文 件 规 定 年 限 , 年 终 考 核 优 秀 一 次 及 以 上 的 加 计 2 分 。教 学 测 评 得 分 =近 3 年 教 学 测 评 平 均 分 80 分 为 标 准 , 每 超 过 1 分 的 加0.5 分 , 低 于 标 准 分 的 每 1 分 减 0.5 分在 教 育 教 学 技 能 竞 赛 中 , 获 国 家 级 奖 励 一 、 二 、 三 等 奖 者 , 分 别 加 计60 分 、 50 分 、 40 分 ; 获 省 部 级 奖 励 一 、 二 、 三 等 奖 者 , 分 别 加 计 50 分 、 40分 、 3

15、0 分 ; 获 市 、 厅 级 奖 励 一 、 二 、 三 等 奖 者 , 分 别 加 计 30 分 、 20 分 、 15分 ; 获 得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课 堂 讲 课 大 赛 一 、 二 、 三 等 奖 者 , 分 别 计 20 分 、 15 分 、10 分 ( 设 特 等 奖 的 , 按 特 等 对 应 一 等 、 一 等 对 应 二 等 类 推 , 省 部 级 奖 励 指 科 技 厅 颁发 , 市 、 厅 级 奖 励 指 教 育 厅 、 郑 州 市 颁 发 ) 。按 照 省 职 称 文 件 规 定 年 限 , 获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师 或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等

16、荣 誉 称 号计 60 分 , 省 部 级 优 秀 教 师 或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计 30 分 , 地 厅 级 优 秀教 师 或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每 次 分 别 计 10 分 , 获 学 校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一次 以 上 计 5 分 , 获 得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荣 誉 称 号 一 次 以 上 计 3分 。4、 其 他 积 分任 现 职 以 来 担 任 科 级 以 上 管 理 工 作 的 ( 以 学 校 文 件 为 准 ) , 一 年 计 3 分 。6 作 为 正 式 职 工 ( 含

17、 人 事 代 理 ) 在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工 作 , 每 工 作 满 一 年 加计 1 分 。 担 任 班 导 师 的 参 评 者 , 每 工 作 满 一 年 计 2 分 。 鼓 励 申 报 计 分为 鼓 励 我 院 教 职 工 积 极 申 报 职 称 评 审 , 连 续 三 年 度 申 报 并 被 人 事 处 登 记 为有 效 申 报 人 员 的 , 每 年 加 计 10 分 。 此 项 分 值 最 多 计 30 分 。( 二 ) 科 研 积 分科 研 计 分 中 涉 及 教 学 类 计 分 ( 如 教 改 项 目 、 教 改 论 文 、 教 学 获 奖 和 教 材 等 )

18、可以 计 入 教 学 积 分 也 可 以 计 入 科 研 积 分 , 由 参 评 者 自 由 选 择 , 但 不 能 重 复 计 分 。科 研 积 分 =科 研 基 本 分 +论 文 著 作 积 分 +项 目 奖 励 积 分 +直 接 指 导 积 分 +项 目经 费 到 账 积 分1、 科 研 基 本 分 ( 30 分 )论 文 、 项 目 、 获 奖 符 合 省 职 称 评 审 文 件 规 定 基 本 要 求 的 计 基 本 分 30 分 。2、 论 文 及 著 作 类 计 分论 文论 文 发 表 的 刊 物 不 含 增 刊 、 特 刊 、 专 刊 、 周 刊 、 非 学 术 刊 物 、 论

19、 文 集 等 。 论 文不 含 未 被 SCI、 EI、 SSCI 和 A&HCI 收 录 的 电 子 期 刊 论 文 及 学 校 不 予 认 定 的 期 刊论 文 。 论 文 正 文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3000 字 。论 文 计 分 因 素 包 含 : 论 文 级 别 计 分 依 据 表 1 计 分 。著 作著 作 、 教 材 不 含 论 文 集 、 习 题 集 等 。 省 级 以 上 统 编 、 规 划 教 材 , 应 附 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教 材 立 项 的 文 件 。著 作 计 分 因 素 包 含 : 著 作 基 本 分 和 作 者 排 名 。论 著 依

20、据 表 1 计 基 本 分 , 依 据 表 2 计 排 名 分 。参 编 教 材 计 分 仅 限 三 部 , 其 它 仅 作 参 考 , 不 再 计 分 。表 1: 论 文 、 论 著 及 知 识 产 权 成 果 计 分 办 法序号论 文 ( 按 篇 计 分 ) 、 论 著 及 知 识 产 权 成 果 ( 按 部 计 分 ) 分 值71 Science 或 Nature 3002 SCI 一 区 期 刊 论 文 603 SCI 二 区 期 刊 论 文 404 SCI 三 区 期 刊 论 文 305SCI 四 区 期 刊 论 文 、 SCI 收 录 论 文 、 EI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21、 不 包 括 发 表 在 期 刊 上 的 会 议 论 文 )206在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认 定 的 一 级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的 本专 业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307 在 其 他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的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 158 参 编 省 级 以 上 统 编 、 规 划 教 材 109核 心 期 刊 论 文 ( 北 大 中 文 核 心 目 录 , 以 发 表 出 版 时 的版 本 为 准 )610 EI 收 录 会 议 论 文 ( 最 多 限 报 5 篇 ) 311 一 般 CN 论 文 1注 : 分 区 按 照 评 审 当 年 中

22、 科 院 大 类 分 区 。表 2: 论 文 、 著 作 排 名 权 重 计 分 一 览 表有 效 署 名 人 数 作 者 排 名 计 分 权 重 ( u)论 文 类 著 作 类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及 以 后1 1 1.0 2 0.9 0.1 0 2 0.6 0.4 3 0.5 0.3 0.2单 篇 论 文 分 =单 篇 论 文 级 别 分 论 文 排 名 权 重其 中 单 篇 论 文 的 级 别 分 ( 依 据 表 1) , 论 文 排 名 权 重 ( 依 据 表 2) 。单 部 著 作 分 =著 作 基 本 分 著 作 排 名 权 重著 作 的 基 本 分 依 据 表 1, 著 作

23、排 名 权 重 依 据 表 2论 文 及 著 作 类 总 分 =单 篇 论 文 分 之 和 +单 部 著 作 分 之 和 。3、 项 目 、 奖 励 类 成 果 计 分8参 与 计 分 的 项 目 须 在 职 称 评 审 申 报 日 期 前 结 项 或 通 过 鉴 定 , 没 有 结 项 或 通 过 鉴定 的 项 目 不 计 分 ( 参 见 人 事 处 有 关 解 释 规 定 ) 。项 目 、 奖 励 类 成 果 的 计 分 因 素 包 含 : 项 目 、 奖 励 的 级 别 、 成 员 排 名 情 况 。科 研 项 目 获 得 奖 励 的 , 依 据 表 3 计 级 别 分 。科 研 项 目

24、 通 过 鉴 定 ( 结 项 ) 的 , 依 据 表 4 计 级 别 分 。成 员 排 名 权 重 依 据 表 5。表 3: 科 研 奖 励 计 分 办 法序 号 分 类 分 值1国 家 级 科 技 奖 、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1 等 奖 和 国 家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5002国 家 级 科 技 奖 、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2 等 奖 和 国 家级 教 学 成 果 1 等 奖3003国 家 级 科 技 奖 、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3 等 奖 和 国 家级 教 学 成 果 2 等 奖 、 国 家 级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 教 学 名师 和 大 学 生 创

25、新 性 实 验 除 外 )2004省 、 部 级 科 技 奖 、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1 等 奖 和 省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1505省 、 部 级 科 技 奖 、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2 等 奖 和 省级 教 学 成 果 1 等 奖906省 、 部 级 科 技 奖 3 等 奖 和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2 等 奖 ;省 、 部 级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507 厅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1 等 奖 208省 自 然 科 学 优 秀 论 文 1 等 奖 、 厅 级 科 研 成 果 奖2 等 奖109 省 自 然 科 学 优 秀 论 文 2 等 奖 5表 4:

26、 科 研 项 目 鉴 定 ( 结 项 ) 计 分 办 法序 号 项 目 类 别 分 值1 国 家 级 项 目 10092获 得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 须 在 学 校 科 技 处 认 定 , 仅 限 职务 发 明 )403 省 部 级 项 目 504 厅 级 项 目 、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55与 专 业 相 关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 须 在 学 校 科 技 处 认 定 ,且 最 多 限 报 2 个 )56 校 级 项 目 2表 5: 科 研 项 目 鉴 定 ( 结 项 ) 、 奖 励 、 专 利 量 化 计 分 权 重 一 览有 效 署 名 名 次

27、 及 计 分 权 重 ( w)有 效 署名 总 数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之 后1 1.00 2 0.80 0.55 3 0.75 0.50 0.25 4 0.70 0.45 0.24 0.15 5 0.65 0.43 0.23 0.13 0.07 6 0.63 0.42 0.22 0.11 0.06 0.025注 : 排 名 从 主 持 人 算 起 。 获 奖 计 分 名 次 以 证 书 为 准 , 无 证 书 者 不 计 分 。单 项 科 研 项 目 及 奖 励 分 =项 目 及 奖 励 级 别 分 项 目 及 奖 励 的 排 名 权 重 。项 目 及 奖 励 级 别 分

28、 ( 依 据 表 3、 表 4) , 项 目 及 奖 励 排 名 权 重 ( 依 据 表 5) 。项 目 及 奖 励 类 总 分 等 于 单 项 科 研 项 目 及 奖 励 分 之 和 。 ( 设 特 等 奖 的 , 按 特 等 对 应一 等 、 一 等 对 应 二 等 类 推 ) 。4、 直 接 指 导 积 分 ( 限 第 1 指 导 教 师 ) 的 学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在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奖计 分 见 表 6。表 6: 专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奖 计 分 办 法序 号 分 类 分 值1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1002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803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604 省 级 一 等 奖 50105 省 级 二 等 奖 306 省 级 三 等 奖 157 校 级 奖 105、 项 目 经 费 到 账 积 分 ( 只 计 算 项 目 主 持 人 )纵 向 经 费 积 分 办 法 : 到 款 金 额 ( 万 元 ) 2.0横 向 经 费 积 分 办 法 : 到 款 金 额 ( 万 元 ) 1.0( 三 ) 有 关 说 明同 一 论 文 、 著 作 、 科 研 项 目 多 次 获 奖 时 , 取 奖 励 的 最 高 分 值 计 分 , 不 重 复 计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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