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25 条;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 22 条。二、审批范围开办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属市级审批立项、核准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省级立项、依规定授权市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跨区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审批立项、核准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三、申报材料1.关于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的请示文件(原件 1 份);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原件 3 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到水利局窗口(或邮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水利局受理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3.由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申请人配合;4.由水利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评估机构)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申请人参加;5.根据现场勘察和专家审查意见,申请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对报告书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复核通过;6.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邮寄)批复文件。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联系方式受理地点:东港区烟台路 197 号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联系电话:0633-8717036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