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陈观武 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440821196402082235 电话:2675178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一路宝珠花园 3 栋紫腾阁 8 楼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乙方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以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 T303-0003 地块土地使用权 80的权
2、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甲乙双方确认,交易标的物是指按照份额转让的 T303-0003 地块80的权益。第二条 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 权概况: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2001)3014 号2、土地用途:居住用地3、土地性质:商品房4、土地位置: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东侧5、土地使用年期 70 年即自 2001 年 02 月 28 日起到 2071 年 02 月27 日止6、土地面积:10801.92(m 2)(注:总
3、土地面积为 13502.4 m2,按280:20的比例分配得出。 )7、可分得的总建筑面积为 23764.224(m2)(注: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29705.28m2,按 80:20的比例分配得出。 )8、建筑容积率:2.29、建筑覆盖率:2410、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4000129989 号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深规土规许字 04-1998-0022 号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1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2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3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4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5 号,深规土建许字
4、2001N034-6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7 号,深 规土建许字2001N034-8号。13、产权状态:有效14、租赁状况:有租约,承租方为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债务情况:无16、瑕疵披露:(1) 该宗地是经主管部 门批准,由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同时合作双方订立了主管部门许可的合作兴建凯虹花园小区合同书。后根据(2003)深中法执字第2124 号民事裁定书,将原属于深圳市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宗地中 80的权益过户给甲方。竞得人在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接原属于深圳市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宗地中 80的权利
5、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含共有权人 20份额物业在内的所有建设费用,并把该项目建成后20的权益分配给共有权人。(2)该宗地上现有约 20000 平方米未完工永久性建筑物和部分临时建筑物。其中部分永久性建筑物的报建手续不齐全。甲方不另主张其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权利,即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后,无偿归竞得人所有,并由竞得人与共有权人自行协商处理。地块按现状转让。(3) 该宗地建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甲方承诺,如出现已销售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竞得人无关。(4) 该宗地租赁合同 由甲方单方面与承租方所签订,共有权人不3是该租赁合同的主体。(5)该宗地共有权人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20权
6、益,已于 2004 年 1 月 9 日被法院强制拍卖,但竞得人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未付清成交价款,法院未出具相关过户的民事裁定书,该 20权利仍登记在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7、其他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第 04-1998-0022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地合字(2001)3014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第三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00 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
7、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另选择如下第 种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第四条 经本次转让,乙方享有 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 80的权益,共有 权人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留 20的权益。上述 80权益是指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乙方与共有权人以该宗地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 80:20的比例进行物业分配,并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 费,全部由乙方承
8、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六条 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4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竞买申请书(样本)、 成交确认书(样本)、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第八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
9、资料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九条 在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原件由双方另行协商保管。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1)3014 号) 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甲方与共有权人分别按照 80、20的比例享有和承担 T303-00
1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一)不能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批复及产权转
11、移登记手续的;(二)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及时交纳转让方税费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5乙方权利的情形的;(四)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将交易标的物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的;(六)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土地)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 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甲、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
12、方协商解决,亦与交易中心无关。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 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贰 份,乙方 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甲方: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鉴证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签章)法定代表人:罗志辉委托代理人:6合同签订日期: 2004 年 5 月 28
13、 日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7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合同书(挂牌交易)、 本合同当事人委 托 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一路宝珠花园 3 栋紫腾阁 8 楼法定代表人: 陈观武 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02082235受 托 人: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深圳市振华路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 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向发灿 身份证:传 真:83785223 电 话:83785888二、委托事项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
1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第二条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公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对 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部分 权益转让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委托期限自 2004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04 年 5 月 30 日止。、 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挂牌交易的 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80的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共有权人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留 20的权益。上述 80权益是指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甲方与共有权人以该宗地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 80:20的比例进行物业分配,并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权利
15、和义务。8第四条 交易标的物概况: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2001)3014 号2、土地用途:居住用地3、土地性质:商品房4、土地位置: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东侧5、土地使用年期 70 年即自 2001 年 02 月 28 日起到 2071 年 02 月27 日止6、土地面积:10801.92(m 2)(注:总土地面积为 13502.4 m2,按80:20的比例分配得出。 )7、可分得的总建筑面积为 23764.224(m2)(注: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29705.28m2,按 80:20的比例分配得出。 )8、建筑容积率:2.29、建筑覆盖率:2410、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400
16、0129989 号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深规土规许字 04-1998-0022 号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1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2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3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4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5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6 号,深规土建许字2001N034-7 号,深 规土建许字2001N034-8号。13、产权状态:无抵押,无查封14、租赁状况:有租约,承租方为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债务情况:无16、瑕疵披露:(1) 该宗地是经主管部 门批准,由深圳市凯虹实业股
17、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同时合作双方订立了主管部门许可的合作兴建凯虹花园小区合同书。后根据(2003)深中法执字第2124 号民事裁定书,将原属于深圳市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宗地中 80的权益过户给甲方。竞得人在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接原属于深圳市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宗地中 80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9含共有权人 20份额物业在内的所有建设费用,并把该项目建成后20的权益分配给共有权人。(2)该宗地上现有约 20000 平方米未完工永久性建筑物和部分临时建筑物。其中部分永久性建筑物的报建手续不齐全。甲方不另主张其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权利,即该土地使
18、用权转让成交后,无偿归竞得人所有,并由竞得人与共有权人自行协商处理。地块按现状转让。(3) 该宗地建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甲方承诺,如出现已销售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竞得人无关。(4) 该宗地租赁合同 由甲方单方面与承租方所签订,共有权人不是该租赁合同的主体。(5)该宗地共有权人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20权益,已于 2004 年 1 月 9 日被法院强制拍卖。但竞得人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未付清成交价款,法院未出具相关过户的民事裁定书,该 20权利现仍登记在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7、其他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第 04-1998-0022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
19、划许可证和深地合字(2001)3014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四、委托交易条件第五条 甲方委托交易条件如下:(一)转让的保留价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整(大写肆仟万元整),竞得人还需额外承担该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转移登记的一切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维护税、印花税、契税、 产权 登记费)。竞价阶梯为人民币 400 万元整,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 万元整。(二)甲方不另主张其所拥有的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后,地上建筑物无偿归竞得人所有,并由竞得人与共有权人自行协商处理。(三)交易成功后,甲方、竞得人、乙方(
20、鉴证方)三方须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样本附后)和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以下10简称转让合同,样本附后)。 成交确认书和 转让合同样本由甲方拟定并作为挂牌交易条件,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接受该交易条件,在竞得后须无条件签署,不得更改任何条款。(四)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竞得人须在转让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五)竞得人可选择直接将余款支付给甲方或将余款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交乙方委托监管,待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办妥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对此甲方并无异议。前述委托监管(简
21、称托管),是乙方为保证甲方与竞得人的资金安全而提供的免费服务。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竞得人将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即托管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号,并在转让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扣除甲方应交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并且在竞得人交纳转让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六)交易标的物完成转移登记后,竞得人与共有权人分别按照 80、20的比例享有和承担 T303-0003 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交易第六条 自本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对交易标的物的产权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本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视为甲方已实际授权。前款规定的冻结措施包括:自委托交易之日起,至交易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甲方不得将交易标的物转让、出租、抵押给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设定第三人权利。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委托,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下列情况下,乙方应立即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解除对交易标的物的临时冻结措施:(一) 交易成功后,竞得人与甲方共同申请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时;(二) 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委托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