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 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5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6五、基金备案 .7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8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3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4十一、基金的托管 .26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7十三、基金的投资 .27十四、基金的财产 .31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32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37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9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39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0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二十一、违约责任 .46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46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47二十四、其他事项 .47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3、(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4、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5、,以基金合同为准。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6、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8、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9、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
10、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11、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T+n 日: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12、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标的指数: 指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
13、更换的其他指数。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元: 指人民币元。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14、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15、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16、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1、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17、购份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18、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或股票。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他限制,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19、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
20、以冻结,于基金募集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21、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交易(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