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孙涛,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2,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政策解读第二部分工伤保险的经办,3,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三、工伤保险政策新变化四、认定工伤的依据五、劳动能力鉴定六、工伤保险待遇,4,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一)相关概念1、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原因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2、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总称。3、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
2、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明文作出规定的法定的职业病类型。 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5,二、工伤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2、无责任认定和补偿原则3、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4、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5、工伤待遇法定原则6、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6,三、工伤保险政策的新变化,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现有的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3、面:1、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2、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3、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4、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中止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5、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6、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7、增加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规定8、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7,四、认定工伤的依据,(一)工伤认定的依据(二)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8,一、工伤认定的依据,(一)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4、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次条例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将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认定范围,而且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一限定要求职工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及时地
5、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以便认定事故责任。,9,一、工伤认定的依据,(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解读:本次条例对工伤认定依据的修改,只有这三种情况没有变化。这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形,也是企业和工伤认定部门难以把握的情形。应当重点分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是工作岗位?二是什么可以认为是突发疾病?三是48小时之内经可抢救无效死亡的起算如何计算?,10,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6、(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解读:新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缩小了认定的排除范围,明确了“故意犯罪”的属性,实际上是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也就是说职工因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导致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吸毒”的情形,其立法的宗旨在于吸毒有本身对危害具有预见性,且对社会也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所以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醉酒”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
7、醉酒的依据。,我市2010年工伤事故类型结构图,12,二、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一)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二)增加了中止程序。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三)取消了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即申请人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3,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一)伤害事故发
8、生时间超过了规定的30日,用人单位是否还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能。只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二)单位或职工个人未参保,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可否向工作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答:能。工伤认定决定是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一个定性结论,按照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退休职工返聘,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可否向工作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答: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因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
9、不予受理。,14,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四)职工同时在两单位就业,并存在劳动关系的,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如何享受工伤待遇?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 )第九条中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5,四、案例分析,案例一:于某系我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10月2日22时17分许,于某乘坐其同事刘某驾驶的轿车在308国道与王沙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
10、亡。于某之妻张某于同年11月20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于某系乘车前往城阳区分公司处理公事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因工外出发生意外事故,要求认定工伤。而所在单位认为于某为非因工外出,不认为是工伤,并提供了唯一证人司机刘某。但在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的证人刘某证词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述的证词前后不一,经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核实,最后采纳了刘某在公安交通部门作的首次证词,确定于某属因工外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事实,依法认定为工伤。 此案经过复议,结论维持。焦点与分析:主要涉及证人证词采信的问题。按照常规公安部门采集的证据的可信度大于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的证据。,16,三、案例分析
11、,案例二:左某系我市某企业集团的职工,2008年9月16日6时30分左右,左某在距离正常下班还有1个多小时的时候,在没有接到新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与组内多名同事一起到企业澡堂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左肩受伤。所在单位认为左某违反下班规定,不认为是工伤。于是,左某于同年10月28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以上事实,确定左某是在从事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二项依法认定为工伤。焦点:1、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到澡堂洗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2、下班后洗澡摔伤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分析:一是左某在企业货场从
12、事煤和焦炭的装卸工作,工作环境很差,下班前洗澡清洁,应当认为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二是尽管左某违反单位上下班规定提前下班,应属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根据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其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事实认定为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果给予维持。,17,三、案例分析,案例三:蔡某系我市某五金配送中心售货员。08年1月25日,某工贸公司向蔡某所在单位订购了一批五金货物。因送货司机李某不识路,要求蔡某陪同前往,经请示店长王某同意后,蔡某与李某一同前往送货。但当两人来到送货地点时,工贸公司正在装卸其他公司货物,蔡某为能尽快卸完自己的货物,尽早返回单位,就主动帮
13、工贸公司装卸其他公司的货物,期间不慎被货物挤伤左无名指。2009年1月15日,蔡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认为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不是从事其本职工作,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蔡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作出了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结论。工伤认定部门根据行政复议结论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同年10月,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论维持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4月,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焦点与分析: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主观上是为了尽快卸完自己的货物,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14、,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18,五、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与标准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19,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与标准,(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目前,我国适用的鉴定标准是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06)。,20,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职工经工伤治疗和康复
15、,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1、再次鉴定:对市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复查鉴定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21,六、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期间
16、待遇二、工伤伤残待遇三、因工死亡的待遇四、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22,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2、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1、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通知职工本人。,23,二、工伤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
17、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金,其支付标准见下表(支付月数为本人工资的月数):,24,二、工伤伤残待遇,(二) 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三) 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四)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25,二、工伤伤残待遇,(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新条例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
18、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二是增加了聘用合同解除后也应当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下表为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26,三、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解读:本次条例修改,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的20倍;二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充分体现了全国职工的“同命同价” 。按照2010年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支付38.2万元,约为原工亡标准的3倍左右。,27,四、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解读:本次修订条例增加一条,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途径,恶意拖延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二)未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0、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解读:这是一项深得民心的举措,主要是为了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障的力度。,28,第二部分工伤保险的经办,一、工伤经办总流程二、工伤事故的处置二、工伤认定三、劳动能力鉴定四、工伤保险待遇拨付,29,一、工伤经办总流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主要为职工做四个方面的工作,即工伤事故的处置、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总
21、流程如右图:,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的处置,30,二、工伤事故的处置,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职工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右图流程进行处置:,报告,自查,准备申报工伤认定,施救,31,三、工伤认定,一、我市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和管辖范围(一)工伤认定经办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认定处。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为同级工伤认定科。(二)工伤认定经办机构的管辖范围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和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1、参保的,由参保地的工伤认定部门负责进行工伤认定;2、未参保的,由
22、生产经营地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32,我市工伤保险机构设置,我市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市内四区和五市四区工伤保险实现了“六个统一”。组织结构图:,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险办,城阳区,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拨付三处,工伤保险处,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黄岛区,崂山区,胶州市,33,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是指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性质,即确定职工的伤害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工伤认定决定主要有三种结论: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终止认定等。其经办流程如右图:,申请,受理,审理,
23、决定,送达,34,第二章工伤认定,(一)申请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2、申请时限:用人单位申请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的申请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3、备齐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35,第二章工伤认定,申请时,需备齐下列与工伤相关的基本证据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用
24、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不提供)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36,第二章工伤认定,(二)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时,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3、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4、提交申请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工伤认定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
25、请之日起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受理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其中前三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37,第二章工伤认定,(三)审理-1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1、工伤认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2、核实和确认伤害事故的事实;职工个人申请的,或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认定产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拒收或拒不举证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需要可到用人单位、医
26、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等处,对提供的证据和伤害事故的事实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38,第二章工伤认定,(三)审理-2工伤认定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正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2、需要司法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
27、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39,第二章工伤认定,(四)决定经审理,证据材料齐全、真实和事实清楚的,依据条例规定作出认定(视同)为工伤或不予认定(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进一步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作出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新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作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28、工伤认定部门归档一份。,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40,第二章工伤认定,五、送达工伤认定部门要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分别送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时,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认定决定,可在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注:如对不予受理决定和终止认定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专家,
29、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和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拨付,职工发生工伤后,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一、机构设置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二、管辖范围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已实现市级统筹管理,即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包括五市七区的整个青岛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中心设
30、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业务办理大厅,并在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设立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经办流程(如右图):,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43,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一)申请伤害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审理,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青岛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
31、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44,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二)受理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缴纳鉴定费后,工作人员根据鉴定计划安排表,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 和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受理通知书上载有鉴定查体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45,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三)鉴定1、根据申请人需鉴定的疾病
32、症状或伤残部位划分出医学科别,从医学专家库中按照科别随机抽取专家,组成3人一组的医学专家组,确定鉴定医疗机构,于鉴定日前一天通知鉴定专家和申请人。2、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携带鉴定受理通知书中所规定的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鉴定医疗机构参加鉴定。3、鉴定专家3人一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查,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化验的,要求当天作出相关结果。 4、鉴定专家结合申请人的病历、现场体征检查,以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5、初次鉴定评审结束后,组织另一组医学鉴定专家对初审鉴定材料再次评审。,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46,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四)结论1、两次评审意见相同,经内部审查无异议
33、的,由工作人员打印统一格式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并盖章待发。 2、两次评审意见不同的,进入第三次评审。鉴定结论按三次评审意见中两次相同的评审意见确定。三次评审意见不同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合议后,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3、专家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病、伤情况复杂难以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后,作出鉴定结论。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47,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五)送达1、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体征检
34、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有效证件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到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大厅的劳动能力鉴定窗口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五市四区的,到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窗口领取,并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2、结论作出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结论的,统一给予邮寄送达。对申请人地址不详无法邮寄或其它情况无法送达的,其结论在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大厅及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等场所进行公告送达。3、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对本市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受理,鉴定,结论,送达,48,第四章工伤保险
35、待遇拨付,一般而言,凡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养老等其他保险相比,条件宽大待遇优厚,既没有年龄条件的限制,也不受缴费时间的限制。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照法律程序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就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拨付,职工发生工伤后,49,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拨付,一、医疗待遇结算与拨付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2、工伤职工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工伤医疗待遇的报销与拨付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协议医疗
36、机构与社保联网结算与报销,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待遇拨付处,多级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核对,网上银行划拨给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款,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时,携带的相关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3、门诊病历;4、医疗费报销凭证。,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拨付,二、伤残补助金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和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审核拨付流程如右图:,申请,受理,多级审核,网上拨付,支取,二、伤残补助金拨付,一、申请受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工伤待遇拨付部门申请待遇拨付:1、参加工伤保险;2
37、、被认定为工伤;3、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伤残鉴定达到110级。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申请,受理,多级审核,网上拨付,支取,二、伤残补助金拨付,二、受理收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完整的,当场给予受理,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亲属)在核准表上签属意见、盖章、签字后,将核准表返回工伤待遇拨付处 。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受理,多级审核,网上拨付,支取,二、伤残补助金拨付,三、多级审核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对是否符合拨付条件,享受待遇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1、预
38、审:工作人员操作工伤保险业务系统,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生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3、复审:处室负责人对该类人员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 4、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主任对拨付待遇汇总表及明细表内容进行审核确认;5、主要领导审核:分管主任审核确认后报主任审核 。,申请,受理,多级审核,网上拨付,支取,二、伤残补助金拨付,四、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办财务部门复核,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通过网上银行,分别划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申请,受理,多级审核,网上拨付,支取,55,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