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 际 转 考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 际转 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以下简称 “ 省 ” ) 在另一省 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时,须办理 省际转考手续。 第三条 省际 转考 分由我省转出考籍及由外省转入考籍两类。转考手续 由 省级 自学考试机构直接 负责 并 实施 , 均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
2、 省际转考 以 考生考籍电子档案 为主要依据 ,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 合格课程 信息(含 考试 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省际 转考 条件 一、 由外省转入我省时,须在我省取得 1 门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 。考生未取得我省自学考试理论课程合格成绩的,不得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我省各专业中未开设的课程不予转入。 二、 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 三、 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和 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四、考生 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 ,不得转出。 五、已 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
3、不得转出。 六、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 5 门、本科不少于 4 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第六条 省际 转考 办理 程序 省际转考分别按 以下程序 进行 : 一、 由我省转出考籍程序 1.考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 。考生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进行个人实名注册 ( 网址: http: / ); 并 在 每年 2 月下旬或 8 月下旬 系统 开放期间登录“ 浙江政务服务网 ” 选择 “ 个人办事 ” ,在 “ 按部门 ” 中选择 “ 省教育厅 ” ,再点击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 ,或登录浙江教育考试 网( 网址 http: /),点击“最多跑一次”
4、图标,在公共服务事项内选择“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确认申请”栏目,按要求提出申请。 2.省教育考试院在 3 月 1 日、 9 月 1 日后提取、审核考生转考登记申请信息数据,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 并及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站上公布 。 3.省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下载由我省转入该省(市、区)的考生转考信息。 4.视转入省省级自考机构规定,考生自主确定是否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打印转考介绍信(也可在当地自考机构直接开具转考介绍信)。 二、 由外省转入考籍程序 1.考生 在 原报考省 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原考籍所在省审核考生转考登记申
5、请,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管理平台 。 3.省教育考试院接收、审核外省转入考生数据信息。 4.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课程合格成绩并入浙江省教育考试网自考成绩总库,供考生查询。 第七条 考生应事先了解省际转考的条件、工作程序。填写的网上转考登记申请材料须真实、正确、完 整, , 对弄虚作假者, 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 八 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第 九 条 本办法由 浙江省 教育考试 院 负责解释。 附 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 (转出 )登记表 附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考生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准考证号 专业代码 专业层次 本科 专科 专业名称 转出地 省(区、市) 转出原因 合格课程及成绩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成绩 合格时间 奖惩情况 转入地 省(区、市) 转入地准考证号 转入地专业名称 转入地专业代码 转入地专业层次 本科 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