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发言材料 .2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交流材料 .7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1广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交流材料 .19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流材料 .342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借大会座谈机会,与其他兄弟省市共同探讨学习,下面我将天津建设工程形势、质量安全提升、监督改革思路等方面跟大家交流!天津,作为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城市,近几年,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已突破 1 亿平方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逐年增加,目前 4 条地铁线路同期建设,计划今年底将达到 8 条地铁线路开工建设。面对严峻
2、的建设任务和复杂的建设形势,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管理和执法分开的工作思路,以检查和执法中心工作为抓手,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严格高效执法、真情便捷服务,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建设美丽天津保驾护航。一、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2017 年以来,市住建委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 号),制定印发了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
3、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在建3筑施工领域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行动开展以来,一是积极推动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两书一牌”制度。目前,我市建设工程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的覆盖率达到了 100%。二是印发出台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津建发2018 5 号),重新明确了适用范 围、阶段验收的阶段划分、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调整验收组人员的组成,细化阶段验收工作程序,规范竣工验收条件,调整住宅分户验收的比例和抽查检验批比例,完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用表,建立了科学公正、真实有效
4、、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同时,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专业工程要件要求,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效率。三是通过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市区联动执法、和开展高质量培训教育,推动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坚持“加强市场监管” 和“建设质量强市”两个重点,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四是通过开展示范工地观摩活动,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每年组织召开了 6 次全市施工现场观摩交流活动,观摩项目 30 余个,集中呈现项目管理水平和实物技术亮点,展示不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重点、难点、要点及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创优的责任意识和创优的积极性。五是持续开展各项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复工、暑雨季、起
5、重机械、深基坑等十余项专项检查和“三个百日” 检查活动 ,同时加大对钢筋原材、钢筋连接、混凝土抗压试块、混凝土抗渗试块、混凝土实4体、防水材料、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监督封样抽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市通报、追责问责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二、检测市场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目前,我市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83 家,其中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 16 家,取得专项检测资质的 9家,二者兼有的 58 家。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专业技术人员 230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 470 人,占比超过 20%;中 级职称 819 人,占比超过 35%,本科以上人员1914 人,
6、占比超过 83%。同时,鼓励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建协监【2015】28 号)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2015-2018 年,我市10 家单位获得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AAA 级信用机构,31家获得 AA 级信用机构, 12 家获得 A 级信用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2014 年,我市启动检测资质审批事项网上受理,实行网上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即企业网上申报件预审,预审通过后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统一报送纸质件现场审核,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补证符合要求后,进入受理流程,作出审批决定
7、,完成证书制作和颁发,有关信息上网公示实现即时查询。三、监督机构改革进展情况2018 年 11 月,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的房屋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质安监管总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行政职能划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职能划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同时积极探索改革执法监管机制,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目前,监督机构改革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拟采取:一是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暂
8、由市质安监管总队负责监督,工作模式向检查执法平稳过渡。由原来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改为工程开工建设通知书,对原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验收监督工作拟改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各分部分项验收行为和程序进行执法抽查,只保留对建设单位组织跨区域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条件验收实行监督抽查,对其他危大工程施工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其组织程序和结果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的原则进行
9、执法抽 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移送。二是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外,其他工程按照同级同权原则,各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支队负责6监督管理,市质安监管总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原则,对区管工程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内容既包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又包括各区支队监管工作履责情况。同时,指导区支队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危大工程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联网的开放式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区支队项目监督、创优、安全标准化考评指导,执法检查发现区管项
10、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督办整改或深入调查处理的,由总队向区支队下达执法建议书;发现区支队在工程监督管理履责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应当直接向区支队反馈或下达区支队履职整改意见书;对于区支队存在的较严重问题的,总队可以向区支队下达处理建议文件。四、工作建议“十三五” 期 间,全国工程建 设规模高速增 长,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建设各个阶段和环节齐头并进,面临地铁建设规模放量增长而引发各责任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力量被进一步稀释、摊薄等严峻的建设形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将面临着巨大挑战,建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管人员配备标准,充实监管力量,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建议出台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11、便于各城市开展各项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建立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平台,形成各省市、多部门的联动共享机制,优胜劣汰,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发生。7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交流材料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检查的通知(晋建质函2018596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我站于 2018年 6 月 11 日至 7 月 20 日对我省晋中、长治和吕梁三市的部分常规类和节能类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等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按照市本级、扩权县和普通县(区)统筹考虑和随机抽取的原则,此次共抽
12、查常规类机构 16 家、节能类机构 6 家,合计 22 家机构,其中市区 9 家,扩权县(市)3 家,普通县(区)10 家。本次检查主要是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操作、原始记录及报告、引用标准和盲样检测(常规类检测机构,做热轧带肋钢筋力学性能和结构实体检测;节能类检测机构,做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检测)等。二、检查情况1、多数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与工作状况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保障和支撑不够。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小、乱、差等突出问题。一是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检测项目和类别少;8二是检测市场秩序较乱,存在恶意压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三是检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普遍较差
13、,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2、各市主管部门监管手段不足,查处力度不够。一是人员培训改为自行组织后,对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无有效监管方法;二是对检测机构和检测市场的监督检查开展较少,加之处罚依据较弱,各市普遍存在检查、处罚力度不够等情况;三是日常监管有弱化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各市对扩权县检测机构不再进行监管,只由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监管,客观上弱化了管理。三、检查结果 依照通知的规定,本次检查是对检测机构人员情况、盲样检测和检测资料等的抽查,并依此做出能力验证方面的检查结论。本次检查结论为符合的 1 家,占 5%,基本符合的 11 家,占 50%,不符合的 10 家,占 45%。四
14、、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操作方面检测人员对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熟练,这类机构共有 11 家。2、盲样检测结果方面盲样检测结果不正确的有 10 家。其中保温材料导热系9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有 4 家,占节能类机构的 67%;钢筋力学性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有 2 家,占常规类机构的 13%;实体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有 4 家,占实体类机构的 31%。3、原始记录及报告方面存在原始记录缺失较多、数据无法溯源、签字不全及结论判定不正确等情况的有 10 家。4、引用标准方面存在引用错误标准、作废标准及未按标准检测等问题的有 8 家。 五、处理情况1、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的有关规定,我厅将本次检查纳入对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中,检查结果作为我省 2018 年度动态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相关机构作出动态考核结论。2、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 号部令),我厅于 2018年 11 月 27 日,对 10 家检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共处罚金 20 余万元。六、存在的主要困惑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处罚主要是经济方面,无降级或吊消资质等清除类处理,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减少机构数量,取缔行为不端、能力不足的机构,使10检查的效果大打折扣,未能达到此次检查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