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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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2、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 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

3、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 规 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5、对学院 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 规定学业;4、按 规 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5、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

4、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院的新生,应当持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学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开除学籍。情 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有疑问

5、者,报学院研究处理。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经系同意,报学院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 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事由不注册者,不予安排考试。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机试、口 试、大作 业、论文等,也可多种形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考试方式,应当经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科处批准。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实训课)均实行百分制(取整数)计分,60 分为及格。考 查课程及毕业论文可以按优(90-100 分)、良(80-89 分) 、中

7、(70-79)、及格(60-69 分)、不及格 (0-59 分 ) 记。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测验、作业、出勤等)、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实验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平时成绩直接认定为零分。 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为平时成绩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对实验未单 独考核的课程,平 时成绩占 20%,实验成绩占 20%,期末考试占 60%)。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主管部门制

8、定,各系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或患有慢性疾病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主任和基础部主任同意,报教科处批准后,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第十五条 学院在部分 专业试行学分制,某 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 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 计算。(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90100 优 4.58089 良 3.57079 中 2.56070 及格 1.5059 不及格 0

9、补考及格绩点取 1。(2)学分绩点的计算某一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十六条 学生免修、补考、重修、自修、 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1)免修 学生对某一课程提出免修,应当经过学院考核,取得认可的成绩,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教科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实训课程和课程中的实验部分不能免修),课程成绩以学院认可的成绩和相应的学分记载。(2)补考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向教务部门申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补考。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

10、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应当重修。(3)重修与自修 学生重修应当填写“重修、自修课程申请表” ,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修课原则以插班的方式开设,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如插班学习确有困难,可以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二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 60 分记载,不及格的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对某一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成绩以两个成绩中高的记载。需要自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填写“重修、自修 课程申请表”,向课程开出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系

11、主任同意教科 处批准后,可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 事训练、体育、 实验、实习、社会 调查、 毕业论文以及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自修课程成绩按自修的考试成绩记载。“重修、自修 课程申请表”一式叁份,一份送任课老师,一份存所在系,一份报送教务科。(4)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教务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缓考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向院教务部门申请考试,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次该门

12、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方法评定。补考原则上不予缓考。(5)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由本人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门课程重修。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教科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或考试证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遵守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

13、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处分六个月后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实验、 实训、社会 调查 、生产劳动、军事训练、 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均以旷课论。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15学时以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 15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 3

14、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 50 学时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6)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7)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每天 6 学时计旷课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按每天 6 学时计旷课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学生请假等事宜按以下办理:(1)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 )由辅导员 批准,请假四天以上(含

15、四天)由系书记批准,请假一周及以上经系批准后要报学生处备案,请假二周以上报学院批准。(2)学生一般不准事假。有特殊原因应当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 )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由系书记批准,请假一周及以上经系批准后要报学生处备案,请假二周以上报学院批准。(3)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所在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4)学生的事假条、病假证明在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科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三节 升级

16、、试读与留级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所得学分数是学生升级、 试读、留 级 的根本依据。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或未达试读与留级条件的,准予升级。第二十三条 凡当学年补考后累计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试行学分制的所得学分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 2/3 但大于 1/2 者,给予书面试读警示。第二十四条 凡当学年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试行学分制的所得学分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 1/2 但大于 1/3 者,列为试读。列为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如有违纪行为,予以留级。第二十五条 凡当学年补考后累计有

17、四门课程不及格或试行学分制的所得学分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 1/3 者或连续两次列为试读者,予以留级,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相同学制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下列情况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

18、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等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专业要求。 1 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2 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3 跨文、理科的学生;4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1)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将申请交所在系。所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拟转入系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审批应在第三周内结束

19、,并通知学生所在系。(2)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进入转入专业就读。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3)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1)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 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下一批次招生院校转入上一批次招生院校的;3、 招生 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应予退学的;5、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1)学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同意、经学生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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