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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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一月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3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9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1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4九、基金收益分配 .17十、基金信息披露 .17十一、基金费用 .1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0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0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管人的更换 .21十五、禁止行为 .22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十七、违约责任 .2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5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5二十、其他事项 .25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63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3、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邮

4、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陈敏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8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6、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7、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8、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5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40;(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7)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

10、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11、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12、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6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13、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14、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15、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16、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17、理人承担。(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7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8、。(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19、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20、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8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

21、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

22、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23、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

2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9(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 账户按

25、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2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

27、)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

28、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10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29、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如果 银行间簿记 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 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 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30、。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 网下发行业务,基金 /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2.指令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31、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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