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意见的公告.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43192 上传时间:2018-07-27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意见的公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意见的公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意见的公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意见的公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意见的公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公开征求 东莞市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意见 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促 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 市 教育 局 起草的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 公开 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 http:/),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2.邮寄至 东莞市鸿福路 99 号东莞市法制局 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邮政编码: 523888); 3.电话 /传真:( 0769) 22831351; 4.电子邮箱: dgsfzj 。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7 年 4 月 7 日 附件 1: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莞

3、工作或生活,需要随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下文简称“随迁子女”)。 第三条( 工作要求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 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教育部门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受理部门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 ;负责 积

4、分制入学“文化程度”和“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为我市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市网建办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技工教育学历”、“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

5、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经费供 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和“在莞参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服务年限”项目和企业投资比例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 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

6、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计部门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随迁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负责积分制入学“献血”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科技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科技方面”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居住年限”和“居所方面”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市志联负责积分制入学“在莞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 民政部门负责入学优惠政策“在军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积分

7、制入学相应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第五条(入学条件) 凡年满 6周岁且不超过 18 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民办学校入学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 校名单。 第七条( 公办学校入学及民办学位补贴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其父或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服务地

8、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具体积分制入学办法见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附件 1)。 (一)工作 原则 1. 积分制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开展。 2. 积分项目按照“谁审核,谁评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入学程序 1. 公布学位。各镇(街道、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春季

9、开学后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进行积分制入学的学位供给数,再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园区)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情况。 2. 网上报名。积分制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 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报名系统(简称“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名信息确认提交后,申请人不能再进行信息修改或资料补充。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报名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当地受理点,由受理点提供网上报名协助或指导。 3. 审核评分。各审核部门在报名系统上收到随迁子女的申请资料后,按照职能

10、分工及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办 2017 XX号)的评分标准,安排专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和评分。 审核部门 在审核评分过程中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或上传的材料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回申请人的材料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4. 计算积分。各审核部门审核评分完毕后,由报名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申请人的最终积分。 5. 查询积分。各部门评分结束后,申请人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可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积分复核。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变更或补充资料。复核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复核申

11、请,系统将自动关闭复核功能。 6. 现场确认。申请人对报名系统的积分结果无异 议后,应尽快到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道、园区)的受理点提交基本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受理点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材料原件,确认其符合申请资格后,将基本申请材料复印件存档,并打印积分信息确认表;申请人确认积分及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各镇(街道、园区)的受理点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不按时到现场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具体确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7. 公布积分。积分确认期结束后,各镇(街道、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系统计算生成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积分和排名 ,接受社

12、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天。 8. 安排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情况。其中,被录取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需自行向申请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八条(优惠政策) 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 随迁子女,可按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向当地镇(街道、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证明

13、材料,申请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的随迁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 3 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随迁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 证并在东莞市工作的随迁子女;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近 5 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

14、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的随迁子女; (六)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 第九条(收费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录取,自行选择在申请地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监护人责任)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15、当履行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申请人在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填写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情况的,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积分制入学过程中一经发现填写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将取消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 3 年内不予受理积分制入学申请。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填写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十二条(纪律监督) 监察部门对在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16、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同等管理) 随迁子女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 条( 政策扶持 民办学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将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XX月 XX 日。我市 2012年 5月 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府 2012 67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