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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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附件: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15 87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海洋能 资金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海洋能 资金 重点支持范围: (一)海洋可再生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海洋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应 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海洋

2、能 资金 主要采用竞争性 方式 分配,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部分公共平台建设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 等 多元投入,支持海洋能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倡导通过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资源推动我国海洋能产业健康发展。 - 2 - 第六条 海洋能 资金 项目建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 条 海洋能 资金 项目海上试验须按照海洋能发电装置海试质量控制管理文件及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洋能资金按照可再

3、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 管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是 海洋能 资金 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部制订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 , 按要求 开展绩效 管理 ;组织制 定 海洋能工作方案,提出 海洋能 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组织海洋能 资金 项目招标、执行情况 与经费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是海洋能资金项目日常管理部门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将海洋

4、能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本地区 海洋经济规划和 海洋功能区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能产业,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协助推动海洋能 资金 项目落地。 - 3 -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海洋能 资金 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实 现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合理、合规使 用经费;接受 监督 检查、 财务 审计、 验收 ,按要求 开展 绩效 管理 等;做好项目成果集成 应用、 转化 和 推广。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和执行过程管理支撑机构的作用 , 开展 项目招标、 过程 管理 和技术支持 。 第

5、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 三 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能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年度海洋能 资金 项目需求调研 和技术评估 ,编制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 四 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 组织编制 年度海洋能 资金 项目 招标技术要求 和 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 五 条 海洋能 资金 项 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 六 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中标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自中标通

6、知书发出之日起 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 4 - 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 七 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0 日前,分别向国家海洋局报送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和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年度报告。 第十 八 条 国家海洋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并印发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计划和中期财务检查计划 ,并定期将海洋能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报告 。 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会议检查两种形式,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 十 九 条 国家海

7、洋局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期财务检查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半年报、年报情况,组织对 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海洋能资金项目 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较大问题的,国家海洋局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国家海洋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 二 十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 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 项目负责人 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 报 国家海洋局 审批 。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 需延期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 报 国家- 5 - 海洋局 审批 。 海洋能资金项目

8、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第二十 一 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 导致海洋能 资金 项目无法继续实 施需终止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 主动 提出项目 终止 书面申请 。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 的,国家海洋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 终止项目 通知 。国家海洋局组织审查 后,根据审查意见 批准 项目 终止 , 报财政部 , 并 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项目经费。 第 二 十 二 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 实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 二 十 三 条 项目 实施 中使用的 所有科 学 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

9、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绩效 管理 工作 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 成果管理 第二十 五 条 海洋能 资金 项目 验收 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 1个月内完成自验收等验收准备工作, 后 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开展正式验收工作 。 具体验收工作按照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6 - 第二十 六 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正式验收后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等)向国

10、家海洋局指定机构归档 。 海洋能 资金 项目取得的数据资料、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保密范畴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涉及海洋领域的,按照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海发 201227 号)、海岛数据资料国家秘密目录(国海办字 2013343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海洋能 资金 项目形成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均应标注“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资助”。 第二十 八 条 海洋能 资金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涉及工程示范的还应根据任务合同书和实施方案做好运 行维护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 九 条 对 海洋能 资金 项目 实施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三 十条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实施的,国家海洋局依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其记入 严重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 海洋能 资金 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海洋能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7 - 第七章 附则 第 三十 一 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 科学技术司 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二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国海科字 2010 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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