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一 申请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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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一 申请模板 (此处为蒙文) (单位全称)文件 20号 签发人: (单位全称)关于申请办理(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函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 巴什 分局: 因 (申请选址用地原因)需要,我单位拟在(项目位置)选址作为(项目名称)用地,用地性质为,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拟建设规模为、用地性质为,建筑主要功能为,拟 选址意向位置在。 特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办理人: 姓名: - 2 - 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 1. 2. (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 20年月日 (单位全称) 20 年 月 日印发 新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二 报建资料 要求 -

2、 3 - 1.申请文件提供 3份(内容需明确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执行鄂府发 2015-134 号文件。 2.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复印件 2 份。 3.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份。 4.以 最新 1:500-1:2000 地形图为底图绘制的拟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和区位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6.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 础设施项目,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7.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

3、市政类项目。 以上所有相关资料需真实有效,缺一不可,并需提供电子文件(扫描件),提供方式不限,可以刻光盘或 U 盘拷贝。 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包括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除文件原件外 )。 法定依据 - 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

4、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选址申请文件; 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 5 - 建议书批复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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