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的管理,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是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针对列入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 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
2、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 除外 ), 依 据 条例 、实施办法、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有关 规定 , 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 2 第三条 实施细则 的 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 宣贯、 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 本规定不适用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 四 条 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 汉语 拼音 XK 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XX XXX。前边两位 数字 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 数字 是产 品品种号。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 批准 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
3、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的 日常 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负责 组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的 起草和 宣贯 等 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负责 研究起草 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 第二章 实施细则 制定 第 六 条 审查部负责 起草 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 产品单元划分、 生 产工艺工3 装设备、 检测计量仪表设备、 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
4、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产业政策、证书打印方式、收费标准、特殊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定会就 实施细则讨论稿的 产品单元划分、抽样规则、产品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业政策、型式试验、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及判定规则等内容 进行 审定。 第 七 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工作部署和 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 需要, 每年定期对已发布的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组织编制 实施细则 制(修 ) 订建议 和工作计划表 (附件 1) 。全国许可证 办公室 审核批准 实施细则 制(修)订 建议和工
5、作 计划,下达 实施细则 制(修)订 任务。 第 八 条 审查部 根据 实施细则 制定计划组织 成立 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全国许可证 审查 中心 备案 。 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 相关 产品 特点 、行业发展 状况 、 国家产业政4 策、 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 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 实施细则 讨论稿 应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模板) 规定的体例和内容 编写, 因产品 特点 需要作出特殊规定 的 , 应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指导下完成有关内容的起草 。 并征求 生产 企业与 相关产品 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 审查部将 实施 细则讨论稿 、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以下简称编制说明) 与征求意见汇总表 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 审查 讨论。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组织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检验单位和技术专家对 实施 细则讨论稿进行研讨,必要时还应当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会议纪要 与 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 2) 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并 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 实施细则 研讨纪要的 审批 意见,组织起草工作组对 实施细则 讨论稿 和编制说明 进行修改,形成 实施细则 审定稿。 第十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 由全国许可证办5 公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7、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组成的 实施细则 审定工作组 ,组织 召开 实施细则审定会。 并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 一 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拟定 实施细则 审定会纪要,整理归纳并形成“ 实施细则 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附件 3),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审定会议纪要、处理意见和征求的意见 , 组织全国 许可证审查 中心 修改 实施细则 审定稿 , 并形成 实施细则 报批稿 , 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公示、审批 并 发布。 第十二条 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对实施细则(审定稿)审议后,报请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司依据法规司审查意见
8、,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请总局批准、发布。 第三章 实施细则 修订 第十 四 条 实施细则实施后,应当根据行业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进步、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升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实施细则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6 过三年。 第十 五 条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启动 实施细则 的 修订 工作。 (一)涉及发证产品的国家产业政策有调整; (二)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三) 因 行业发展 或技术进步,企业的生产制造工艺发生较大 改 变; (四)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化 。 第 十 六 条 实施细则 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变化 以及 国家产业政策
9、调整, 适时 修订。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 实施细则 修订需求信息的收集。审查部 应当 跟踪 实施细则 的实施情况 和 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以及 产品 技术要求的变化, 每年年终 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 下年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计划 。 第十 七 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 实施细则 修订 需求信息, 将实施细则修订需求报告和修订计划上报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 并按照第 七 条至第十一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实施细则 。 实施细则 修订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7 可 对 上述程序 部分简化。 第四章 实施细则 宣贯 第十 八 条 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
10、工作 。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具体组织 对生产许 可证管理工作人员、审核 员 实施宣贯,审查部配合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开展实施宣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 实施 宣贯。 第十 九 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需要提出实施细则宣贯申请报告, 连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 工作 申请书(附件 4)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宣贯会结束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宣贯会纪要。 第 二十 条 除审查要求外, 实施细则 正文 部分 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宣讲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派员宣讲。 实施细则 正文 审查要求 部分 和 实施
11、细则 附件 核查办法由 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 、 从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的 专业 人员 宣讲 。 第 二十一 条 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可以 通过向企业与8 省局发放 实施细则条款释义 文本 的方式 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二 条 本规定由国 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三 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 日 起实施, 原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 200837 号)和关于做好标准修订与生产许可证产品 实施细则 修订衔接工作的通知(许可中心 2009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建议和工作
12、计划 附件 2: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审定会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表 附件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 9 附件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制(修)订 建议和工作计划 实施细则 名称 审查 部 名称 修订建议单位 此栏目适用于 实施细则 修订 建议修订内容 此栏目适用于 实施细则 修订 修订工作计划 讨论稿提交时间 审定稿提交时间 报批时间 起草工作组 工作组 成员 姓名 职务 所在单位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审查中心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讨论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号 章节或条款号 建议修改意见 提出单位 处理建议 处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