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 交易操作规程(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 活动,推进交易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 实施条例 )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 8 部委令第 20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 14部委令第 39 号 ,以下简称平台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结合 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规范( D
2、BJ/T 15-115-2016) 、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 (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标准) 及 交易中心 工作 实际,制定 本 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 ,并 列入广东省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内 的 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 在交易中心从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活动的 交易 相关 主体 应当 遵守本规程,并接受 项目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 条 交易 主体 和行政监督部门 账户 注册。首次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 招标 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 应当 登录交易中心网站2 ( http:/ 账户 注册。 招标人
3、按照“新用户注册 -选择主体 类型 -录入 相关信息 -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通过短信获取用户名、密码 ” 的 步骤完成账户注册。 投标人按照“新用户注册 -选择主体 类型 -录入 相关信息 ” 的 步骤完成账户注册。 行政 监督部门按照“新用户注册 -选择主体 类型 -录入 相关信息 ”完成账户注册。 第四 条 交易主体 办理 数字证书 和 电子签章。 交易 主体 应当 在 账户 注册 后 , 在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 和 电子签章公司驻交易中心办事窗口办理数字证书 和 电子签章。 第五 条 投标人信息登记 和变更 。投标人 在参加交易活动前, 应当 按照 要求 办理企业信息 登记
4、 。 按照 要求 需要 在交易中心 办理 企业信息登记的 , 应当 登录 交易中心 网站自助办理 。 操作 步骤 如下 : 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点击 “ 我是投标人 -新企业库系统 -企业管理 -企业注册或变更 -注册 ” 。 园林绿化、水务工程项目投标人 需要 办理人员变更、人员加解锁和 项目负责人变更事宜的, 应当 按照交易中心相关办事指引的要求 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传 相关材料, 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 条 招标代理 应当 前往 交易中心商务服务窗口 购置 场内 代理工作服 ,并 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穿着 场内 工作服。 第七 条 评标专家信息登记。首次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市级建设工程专
5、家除外), 应当 在评标前 将 本人 的 建设银行 账户 的 复印件 复印件上 应当 注明 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 /卡号 (活期存折、3 储蓄卡均可, 非 信用卡) ,通过现场或邮件(邮箱: )或传真( 传真号: 020-28866153)的 方式提交 至交易中心 专家管理部门 。 同时 , 应当 在评标集合时间 30 分钟 前 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交易中心专家管理部门 办理 指纹和面部图像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 八 条 招标人在开展交易活动时, 应当 按照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履行招标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节 交易申请 第 九 条 招标人 登录 交易中心 建
6、设工程 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通过 交易中心网站 建设工程专栏登录 )创建交易申请, 录入 项目基本信息 , 预约日程安排 , 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料清单)的要求上传电子资料,并提交 资料清单的 纸质资料(电子化备案项目无需提 交 纸质资料) 。 其中,对于 电子化 交易 项目,招标人 还 应当 在交易系统 准确 填写 招标文件范本 号 等重要信息 。 招标人 应当 对其提 交 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 其在 交易系统 录入 的 信息与 提交的 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 条 招标人 应当 前往交易中心确认交易申请和交
7、易活动日程安排等相关信息。 交易活动日程安排 如 有变更 ,招标人 需要 在交易系统 上传 交易活动 日程变更 的 相关电子函件 ,并修改日程安排 。 第二节 发布 招标 公告 4 第十 一 条 招标人 在 发布 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时,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同 时发布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其他相关 资料 的, 招标人 应当 在交易系统 上传 需要 发布的 资料 。 第十 二 条 招标人 需要 发布 项目 补充公告的 , 应当 按照 补充公告发布的相关要求,在 交易中心办理 交易活动 日程 安排 后 发布 补充公告 。 第十 三 条 招标人 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 应当 与
8、在 其他法定媒介发布的 信息内容 一致。 第三节 资格预审 (投标) 申请 第十 四 条 非电子化 交易 项目, 采用 现场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交易主体 应当 按照 以下规 程操作: (一) 投标人 应当 携带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招标人 应当 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 接受 投标人的 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 。 同时 应当 及时 将 投标人的 相关 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并 确保 交易系统录入 的 信息与 接收 的 纸质资料 的 一致 性 。 招标人 应当 接受 资格预审 申请 或投标申请截止时间前已
9、 经 取号( 或 已 经 排队等候) , 且未离开 受理申请 现场 的投标人 的 相关 申请 。 招标人在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资料时, 不得 在递交申请资料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资格审查工 作 。 ( 三) 招标人 接受 资格预审申请或 投标申请结束后, 应当 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申请汇总表上签名确认,并于当 天 将 广州建设工5 程投标申请汇总表及 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申请表 纸质 资料 提 交交易中心项目受理部门 。其中,电子化备案项目 应当 按照 要求将 资格预审或投标申请相关资料 的 扫描件上传至交易系统 ,无需 向交易中心 提交 纸质 资料 。 项目 申请 资料有封存要求的,招标人
10、 应当 会同交易中心按照本规程 第二十六条 的封标规定 执行 。 (四) 经 项目行政 监督 部门同意延长 资格预审申请或 投标申请截止时间的项目,招标人 需要 办理 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变更事宜 。 (五)招标人 应当 提前 做好 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 的 准备工作。预计 投标 人 数量 较多 时 , 应当 事先知会交易中心,共同做好维持现场秩序 的 准备。 招标人在 接受 资格预审申请或 投标申请期间临时离开 现场 时 ,应当 在 叫 号 显示屏告示 “暂停服务”或 “临时离开” ,并迅速返回 。 第十 五 条 电子化 交易 项目,网上接受 资格预审申请或 投标申请的,交易主体 应当 按
11、照 以下规程操作: (一) 招标人 应当 在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环节,在交易系统完成设定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时间, 其中电子化资格后审的项目,投标申请截止时间 应当 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二)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规定 的时间内, 登录交易系统, 填写 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业绩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 应当 对相关信息 进行电子签 名 和电子 签章 确认 ,完成资格 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信息登记。 (三) 资格预审申请人 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 应当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核对并确认信息无误后 , 应当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进行6 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和 加密 打包 , 并
12、在 资格预审文件 规定的时间 内 在交易系统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第四节 确定 正式投标人 第十 六 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 委员会审查资格 预审 申请文件。 实行 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阶段进行,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组建 资格审查委员会、 评审 资格 预 审申请文件的 操作 规程参 照 本规程 第八节 组建评标委员会 和 评标 的 相关 条款 执行 。 第 十七 条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和 确定正式投标人,交易主体 应当按照 以下规程操作: (一) 非电子化 交易 项目,招标人 应当 在交易系统录入
13、资格预审结果,并 确保 交易 系统 录入 的信息与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电子化 交易 项目,招标人在交易系统导入资格预审结果, 并 核对内容 的正确性 。 需要 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的,招标人 应当 在交易系统 上传或 现场提 交加盖 其 公章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函, 由 交易中心发布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 (二)采用 人工 摇珠 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 应当 至少 在摇珠前 一个工作日将召开摇珠会的时间、地点,摇珠的顺序规定及摇珠机出现故障的处理方法,摇珠随机分配标段的规定, 投标人 迟到或缺席的处理方法等通知 资格预审合格的 投标人 。 7 资格预审合格的 投标 人 应当 按照 招标人
14、通知 的时间、地点参加摇珠会,确认摇珠结果。 (三)确定正式投标人后,招标人 应当 向交易中心提交 加盖 其 公章的广州建设工程正式投标人确定表,同时将纸质 资料 提交 至交易中 心项目受理部门存档。 对于电子化备案项目, 应当 将广州建设工程正式投标人确定表的扫描件上传交易系统,无需 向交易中心 提交纸质 资料 。 第五节 发售 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 第 十八 条 非电子化 交易 项目,交易主体 应当 按照 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 应当 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二) 投标人 应当 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人 应当 在交易系统 记录 招标文件
15、发售情况 , 录入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保证金金额,并 设置好开标模板。 (四)招标人 需要 召开答疑会的, 应当 提前到达预先确定的 会议地点 做好会议的准 备工作 , 组织召开答疑会,并做好 会议 记录 。 (五) 招标文件 需要 澄清的, 招标人 应当 将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投标人,并 及时 提交给交易中心。 第 十九 条 电子化 交易 项目,交易主体 应当 按照 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 应当 在交易系统 录入 招标控制价 。 (二) 投标人 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疑问的, 可以 在规定的时间内
16、 凭密码 登录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专区 进行提问 , 提问 应当 采用匿名方式 。 8 (四)招标人 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形成 答疑纪要 后 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 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 按照 招标文件 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 提出 异议。 第六节 提交和接收 投标文件 第二十 一 条 非电子化 交易 项目, 交易主体 应当 按照 以下规程操作: (一) 招标人 应当 在 收标开始时间 前 10 分钟到达招标文件规 定的地点,打开倒计时软件,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 。 招标人 应当 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
17、时间到达时关闭 开标室 门禁。 收标结束后, 应当 及时 在交易系统 录入 收标数据。 (二) 投标人代表 应当 在 招标文件 规定 的时间 和 地点 提交 投 标文件 ,并 按照 招标人要求 办理 投标 登记 手续 。 第二十 二 条 电子化 交易 项目,交易主体 应当 按照 以下规程操作: 投标人 应当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 经 电子 签名 、 电子 签章 和 加密打包的 投标文件上传 至 交易系统,并在 招标文件 规定的时间内解密。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活动以联合体主体单位的名义进行,以联合体主体单位的数字证书编制投标文件 , 提交投标保证金 和提 交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 三 条 收
18、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招标人 应当 及时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和 报告 项目 行政监督部门, 并 做好记录。 招标人 应当 核对 提交 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9 的要求,如不符合 应当 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后续工作 。 第二十 四 条 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项目 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 按照 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指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时间和方式。 投标人 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通过 在交易中心 登记 的银行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 ,并 在 开标 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 将 所 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 与 投标项目进行绑定。 招
19、标人在交易系统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后,交易中心将 按照规定 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 五 条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到的项目,交易主体 应当 按照 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 应当 使用身份证读取器、拍照设备 和 签到系统组织到场的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进行签到工作。 如签到者所持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时, 对于房建市政类项目, 招标人 应当 按照 市招标办 的 招标投标指引第 45 期要求执行 ,并将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 其他项目的处理 方 法按照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 投标人的 项目负责人 应当 携带本人身份证 ,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内到达
20、签到 地点进行签到。 完成签到后, 应当 在 项目负责人签到表上签名。 (三)签到结束后,招标人 应当 打印 项目负责人签到结果 表 ,会 同在场的 项目 监督 人员 签字确认。 第 二 十 六 条 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 需要 进行封标的项目,招标人 应当 使用交易中心的封标柜 (封标室) 、封标项目登记卡或标准封条(如10 需要 ),遵守 交易中心的封标室管理制度。 (一)投标文件封存。招标人 应当 会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投标人代表共同见证投标文件从开标室送达封标室,将投标文件放置于 封标柜内,封 标 柜 应当 由招标人加密上锁,并 外贴 经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签字的封标
21、项目登记卡或标准封条(如 需要 )。 (二)投标文件 解封 。招标人 应当 会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投标人代表 (如有) 检查 封标柜和标准封条的完好性,共同见证投标文件解封 ,从封标室送达开(评)标室。 第七节 开标 第 二十七 条 招标人 在评标前 如 需要 通过 人工 摇珠 方式 确定 项目标底下浮率或评标参考价下浮率 和 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 , 应当 在交易中心 见证人员 的 现场 见证下 , 按照 交易中心摇珠操作须知执行 摇珠 操作 。 第 二十八 条 非电子化 交易 项目, 招标人 应当 按照 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 地点 和 规定的 程序 进行开标。 (一)招标人登录交易系统选择预设的开标模板进行开标,在 交易 系统的开标一览表录入开标数据。 (二)招标文件设置有 开标 废标条款的,招 标人 应当 依据招标文件 规定 处理并记录。 (三)招标人 和 投标人 应当 复核开标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 , 由到场的投标人 代表 、招标人、监督 人员 在开标记录表中 签字确认。 (四)采用暗标投票法评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 应当 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