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的主体、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收费、联络信息、办理地址、办理时间等。 本标准适用于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的办理。 2 主体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3 设立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4 号)第八条。 3.3 江西省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二条。 3.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
2、定(赣府发 2014 4 号)附件。 3.5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决定的通知(九府厅发 20143 号)。 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 办理条件 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24号)的要求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GB50433-2008)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投
3、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6 申报材料 6.1 申请报告 1 份。 6.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 8 份、报批稿一式 3 份;报告表送审稿一式 3 份、报批稿一式 3份。 6.3 发改委、规划局等部门同意其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立项批复。 7 办理程序 7.1 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窗口负责人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刻受理;材料不齐全 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齐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7.2 审查 许可科技术审查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许可科负责人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对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
4、进行技术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后,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提交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如专家审查不通过,建设单位应修改达到条件后,重新报审;许可科负责人进行复审,提出审批意见。 7.3 审批 许可科科长签发许可决定。 7.4 办结 申请单位到窗口领取许可文件材料。 8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 20个工作日,报告表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报 告书 10个工作日,报告表 3个工作日。 注: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 行政许可科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9 服务收费 不收费 10 联络信息 咨询电话: 0792-8983439 投诉电话: 0792-8582879 11 办公地址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A区 006窗口 12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