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106 年 6 月 9 日第 6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彰化縣政府 106 年 7 月 27 日府人企字第 1060239844 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 市 公所(彰化縣員林 市 三民街 18 號) ,並得 視實際需要 設 置本會之 分 會 。 本會 及分會 會址 設置時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彰化縣員林鎮 三民街 18 號) ,並得 視實際需要 設 置本會之 分 會 。 本會 及分會 會址 設置時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員
2、林鎮自 104 年 8 月 8 日改制為員林市,配合修正 。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 下 : 一、彰化縣政府轄區內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經銓敘部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已入會會員退休或對本會有傑出貢獻人員,得經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延聘為榮譽會員(顧問)。惟無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行使權之適用。 三、彰化 縣政府轄區內各機關學校現職教師、技工工友、清潔隊員、臨時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得加入為贊助會員。惟無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行使權之適用。 申請 入會 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審查 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 下 : 一、彰化縣政府轄區內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經銓敘部銓審
3、有案之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已入會會員退休或對本會有傑出貢獻人員,得經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延聘為榮譽會員(顧問)。惟無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行使權之適用。 申請 入會 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審查 通過,並繳納會費。 為增加機關學 校 其他人員對本會之瞭解及認識,增訂贊助會員 。 第 九 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或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第 九 條 會員 或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或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或 會員代增列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之出會條件。 明定 留職停薪期間 收費問題。 2 得經會員 或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留職停薪期 間 可免補收年費。 表大會決議 , 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連續 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