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项目考务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资格认证项目工作有序开展 ,特制订本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各 资格认证项目所授权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社会 培训 教育 机构。 所有认证项目的考务工作需遵照 本规程 执行 。 第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章 考务管理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考务管理原则 1.公正性原则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资格认证项目是对参加 测评、 考试 、评审 人员 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客观评价。 为保 证 项目测评 考试、评审结果的公正,体现有效性和权威性,各项目均实行 统
2、一的 测评、考试 流程 ,使用符合 考试标准要求的场地、资料等,使考试人员在相同的客观条件下参加考试。 2.程序化原则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资格认证项目,从 推广招生、培训考试到 评 审 完成,是一个互为衔接的有机整体,必须遵循一套完整、标 准的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缺少任何操作环节,不得违反任何规定 程序。 3.保密性原则 在各项目考试、评审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可能影响考 试、 评审 结果公正性的因素,均实行保密原则; 试题、评分标准、评审结果等,在未公布前均属保密范围 。 4.相互制约 原则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资格认证项目,严格实施培训、考试、评审、认证四个环节独立运作、 相互制约的机制。即
3、 各 项目 授权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和社会 培训 教育 机构 ,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各项目的授权 要求,组织 考前 项目知识体系的 培训辅导; 各项目专家委员会 负责审核每 次考试命题的确定和试卷的编制,根据各项目设定考试科 目, 依据 参加考试人员的闭卷考试成绩、开卷 考试 成绩及个人提供的 评审 资料 对其进行综合评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负责 各项目的测试、 考试 及综合评估工作 的组织和实施 , 并对成绩合格者进行认证备 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发 各项目资格 证书,确保项目的严肃性、公正性、可靠性。 第五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各 资格 认证项目,采取统一考试的组织形式
4、,即:在一定 区域范围内或某行业范围内,在同一时间,使用统一的考试试卷和评分标准,按照统一的要求 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派主考人员主持, 项目 授权机构协助 组织 考试。 第三章 考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制定考试计划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根据 各项目工作 开展 情况 ,制定考试计划, 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 1 月份,根据各项目授权机构的工作计划,安排本年度考试时间、地点; 2.根据各认证 项目的具体情况, 发 布 考试注意 事项。 第七条 发布考试公告 每年 1 月份各项目网站发布考试公告 。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考试 科目名称; 2.考试具体时间; 3. 考试内容和方式; 4.报名条件
5、; 5.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考试报名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认证 项目 授权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 、社会培训教育机构 依据 认证项目 申报条件和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报名工作。 具体报名 程序如下: 1.考生申报 各认证项目 实行考生自愿申报原则。申报时须填写 XXXX项目考试 申请表, 申请表的填写必 须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需 出具本人身份证、学历 /学位证书、职称 /职业资质证书 复印件 、职位 /职务证明、交纳 4 张 2 寸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 (照片背面写清申请人姓名)。 2.资格审查 在受理申报者报名时,各授权机构须对考生所提交证 件、证明材
6、料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考生所提供的专业工作经历进行审核 。 确保各项目考试申报人员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 所有考生的申报 资料 均须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进行复审后,方可确认其考试资格。 3.项目授权 机构报名登记 考生 申报 工作截止后,各 项目 授权机构应将考生的基本信息录入 XXXX 项目考生基 本信息登录表。该表是考场安排、准考证编制、试卷发放、主 考人员配置的重要依据。 XXXX 项目考生基本信息登录表录制完成后,须于 该 项目 正式考 试 前 20 个 工作日 ,连同考生 XXXX 项目考试申请表(须贴有考生本人近照、 所在单位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及考生个人资料复印件(身份证
7、、学历 /学位证书、职称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上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 证部, 进行资格 复审 。 第九条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 认证的必备证件,也是授权机构通知考生参加各科考试 时间、地点以及注意事项的有效凭证。准考证上贴有考生近期二寸免 冠照 片,加盖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 印章,注明考生 准考证号、姓名、 身份证号 、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 准考证编号由英文大写字母和数字组成,字母为考试地点,数字为 10 位,由年、月、日和考生 编 号组成 。 第十 条 考场设置 1 考场选用 为 30-45 人的普通标准教室 或会议室 ,按单行、单桌安排考生座位,行距桌距之间保持 8
8、0 厘米以上间距。考场须张贴座次表和桌号。 2。考场前方或后方墙上应悬挂”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XXX 项目 XXX 省(市) 考场 ” 横幅。 3.将考生须知和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考场规则张贴公布于考场。 第十 一 条 试卷传送和试卷管理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于考前 15 个工作日完成对各地参加考试的人数和考场数的统计。 2.考试试卷由资格认证部统一 负责印制、 管理、分装、分发。派往各考场的主 考人员 领取试卷 时 与资格认证部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 3.试卷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 考官 于考试前 30 分钟 直接带至各地考场; 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考官赴各地监考期间 ,食宿
9、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考试期间,不得 与考试相关 人员 尤其是项目授权机构人员 进行 考 试 工作以外的接触; 5.每科考试结束后,由主 考官 负责封装和 保存试卷。全部考试结束后,由主考官 将试卷 带回并 送往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资格认证部进行试卷 交接 ; 6.主考官 在考试过程 中要做到人 (视线) 不离卷, 上下午考试间歇要做到手不离卷。 切实做到 试卷 安全。 考试期间与项目授权机构监考人员 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7.试卷 及答题卡 正式启封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8.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 或 其他意外事故, 主考官要立即采取有
10、效措施,防止扩散, 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处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考试期间,中国总会计师 协会将设专人值班和 考务 专用电话, 随时 解决考试 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主考官和监考员 职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认证项目的公正性,独立性,每个考场设置一名主考官和一名监考员。 1主考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选派 人员担任,主持一地项目的考试工作。代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监督、检查授权机构 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发现 问题及时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报告 并提出处理建议。 2 主考官负责 查处考试过程 中 出现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直至宣布成绩无效等处
11、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3 主考官 指导 当地项目授权机构及监考 员做好考前准备和考试监考工作。 4监考员由 项目 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协助主考官完成 监考 工作。 5 项目授权机构须在考前指定时间将监考 员基本情况上报中国总会计师 协会资格认证部备案。 6 项目授权机构报送的监考 员应把握以下原则:( 1) 项目授权 机构中层以上领导;( 2)与考试项目没有直接业务关系;( 3)监考 员一经批准, 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 第十三条 主考官、监考 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制作带有本人照片的 主考官、监考员 证, 主考官、监考员均需 佩戴证件 方可 进入考场。 第
12、十四条 主考官、监考 员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国总会计师 协会 认证项目 主考官、监考 员守则,熟悉考试项目,严格监考 程序, 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为主考官、监考员建立 档案,在每次考试结束时,对 主考官、监考 员考务工作进行评审, 表现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 主考官、监考员 资格。 第 五 章 判卷 工作 和考试结果发布 第十六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 负责 组织实施 , 各认证项目的考试试卷 判卷、成绩 登录工作。 1考试 试卷采用统一集中阅卷。 2认证项目中涉及到论文 评审 、综合能力评估等考 试项目,采取项目专家会议形式进行 。 3 阅卷工作结
13、束后,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资格认证部 对所有考生成绩进行登录,成绩登录完成后 统一向各 项目授权 机构 下发该机构 考生 考试结果通知 。 对于全科通过的学员,下发全科通过通知,对 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 下发单科成绩通过通知并 办理成绩保留手续。 第十 七 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依据考生的测试评估结果进行 认证。 第十 八 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各 资格认证项目 考试是有机整体, 中国总会计师 协会资格认证部不 受 理 任何个人或项目授权机构的 单科成绩 查询事宜 。 第 六 章 证书 管理 第十九 条 凡 考 评 成绩合格 者,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下发 通知单, 由各 认证项
14、目管理办公室 发至 项目授权 机构。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颁发 XXXX 资格证书 。 第二十 条 XXXX 资格 证书属持证人本人所有,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如持证人涂改或允许他人涂改、冒用证书,则取消其已获得的证书 。 第二十 一 条 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资格认证项目证书 。对有伪造、仿制、滥发证书等违法行为的部门或 个人,协会有权按 现行 法律、法规 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 条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 授权机构管理不善或有意作弊 ,造成证书管理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 视其情节进行 查处,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项目授权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的 有效性, 资格证书实行签注制度,具体签注条例 详见各项目证书签注管理办法。 第七 章 附则 第二 十 四 条 本暂行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