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扬 州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扬规罚字 2018 16 号 当 事人:扬州市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 路 号,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35899639 。 2016年 11月 10日,当事人向我局申请 1#-5#、 7-22#楼、地下汽车库、门卫 1、门卫 2 及水泵房规划核实。我局经初查,发现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遂于 2016 年 11月 16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 2014 年 4 月、 2015年 7 月向我局领取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
2、程规划许可证( 1#楼商业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2733.51 平方米,其中地上1568.44平方米,含商业 1553.14平方米,保温层 15.3平方米,地下 1165.07 平方米;另虚拟面积 123.77 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 3层,地下 2 层;高度: 14.4 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16862.84 平方米,其中地下 1597.67平方米,底层车库725.46 平方米 ,住宅 14397.01 平方米,保温层 142.7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下 2 层 +地上 1 层车库 +地上 17
3、层住宅;高度:54.79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2 可证( 4#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2072.81平方米,其中地下 407.85平方米,住宅 1646.96 平方米,保温层 18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5 层,地下 1 层;高度: 16.15 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4116.66平方米,其中地下 801.67平方米,住宅 3279.11 平方米,保温层 35.88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5 层,地下 1 层;高度: 16.15 米)、扬规建字第32100
4、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2039.85平方米,其中地下 393.21平方米,住宅 1628.78平方米,保温层 17.86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5 层,地下 1 层;高度: 16.15 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2072.81 平方米,其中地下 407.85平方米,住宅 1646.96平方米,保温层 18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5层,地下 1 层;高度: 16.15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楼住宅副本,许可
5、内容:总建筑面积: 2087.6平方米,其中地下 422.5平方米,住宅 1646.96平方米,保温层 18.14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5层,地下 1 层;高度: 16.15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5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楼住宅副本变更,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16910.92平方米,其中地下 1598.84 平 方米,住宅 14885.88 平方米,物管用房 260.5平方米,稳压设备间 23 平方米,保温层 142.7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下 2 层 +地上 18 层;高度: 54.5 米)、扬规建字第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
6、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积: 4116.66 平方米,其中地下 801.67平方3 米,住宅 3279.11平方米,保温层 35.88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5层,地下 1 层;高度: 16.15 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 面积: 17172.89 平方米,其中地下 1883.81 平方米,住宅15146.38 平方米,保温层 142.7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18层,地下 2 层;高度: 54.5 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建筑面
7、积: 4121.5平方米,其中地下 806.41平方米,住宅 3279.11平方米,保温层 35.98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 5 层,地下 1层;高度: 16.15 米)、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楼住宅副本,许可内容:总 建筑面积:15265.17 平方米,其中地下 1848.72 平方米,底层车库 725.46平方米,住宅 14397.01 平方米,保温层 142.7 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下 2层 +地上 1层车库 +地上 17层住宅;高度: 54.09 米),在 路南侧、 路东侧建设 项目。现经查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
8、进行建设: 1#楼地下二层仅实施一层,层高由 3.9m改为 2.9m,涉及面积为 1185.52; 4#-5#、 7#-9#、 11#、 13#住宅楼南北立面局部窗下墙由深咖啡色石材改为浅黄色石材 , 3#、 10#、 12#、 15#住宅楼 2 层局部 3 层由深黄色石材改为深咖啡色石材,上述石材改变部分 面积为 7141.72 , 建设工程造价为 785589.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1#、 3#-5#、 7#-13#、 15#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 1#楼 地下一、二层平面、剖面和 3#-5#、 7#-13#、 15#楼立面施工图纸复印件各 1份,证明
9、 1#楼地下及 3#-5#、 7#-13#、4 15#楼外立面原规划情况。 2由扬州 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报告及外立面改变部分的情况说明各 1 份,证明 1#楼地下及 3#-5#、 7#-13#、 15#楼外立面改变事实及规模。 3现场照片 3张,证明 1#楼地下及 3#-5#、 7#-13#、 15#楼的现状。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 5委托代理人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 1#楼地下取消一层、层高改变及 3#-5#、 7#-13#、 15#楼外立面局部色彩改变的 经过与基本认识。 6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
10、法、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四次修订)及扬州市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 商品房 石材干挂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物料供应合同各 1份,证明 1#楼地下取消一层、层高改变及 3#-5#、 7#-13#、 15#楼外立面局部色彩改变的处罚标准(地下未建及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为 2000 元 /,外立面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为 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我局于 2018年 5 月 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11、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江苏省5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 1#楼地下未按图施工及 3#-5#、 7#-13#、 15#楼外立面局部色彩改变 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鉴于以上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12、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 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13、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根据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四次修订)第 2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情节严重或违法建设规模在 10%以上且不积极、不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 我局责令当事6 人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315662.92 元(处 1#楼地下未建及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1185.52 元 / 2000 10%=237104元;处外立面色彩改
14、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785589.2元 10%=78558.92 元)。 上述款项 限当事人在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缴至扬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29100089868),或由本局代收后转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 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扬州市规划局 2018年 5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