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全 册 ) 项目编号: NBJX2017ZBDL031 项目名称: 中国 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先行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项目 采购人: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7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3 第三章 评定成交的标准 . 7 第四章 合同样本 . 10 第五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 . 14 第六章 商务条款 . 15 第七章 附件 . 16 1 第一章 采购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2、暂行办法 及其它有关办法, 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受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的委托,就 中国 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先行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 ,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 参加 。 一、采购编号: NBJX2017ZBDL031 二、项目名称: 中国 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先行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项目 三 、项目内容 : 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 。 四、预算价: 人民币 200万 元。 五、供应商的 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行业协会 (学会)、 研究机构、咨询机构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
3、或机构 ; 3、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六、 磋商文件发售形式、售价及购买地点、联系电话: 1、磋商文件售价为 每套 3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本项目不提供邮购服务。 2、购买地点: 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100 号华商大厦10 楼 ) 。联系电话: 0574-88130335;传真: 0574-88130335。 注意:购买标书时 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授权人 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副本 复印件,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还需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购买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未提供开
4、票资料的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 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天上午 09:00-11:00,下午 14:00-16:00(北京时间) 。 七、磋商响应文件 递交 截止时间 和递交地点 :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7年 8月 22日 14: 00(北京时间) , 地点为 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100 号华商大厦 10 楼 ) 。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八、磋商时间 和磋商地点: 1、磋商时间 : 2017 年 8 月 22
5、 日 14: 00(北京时间)。 2、磋商地点: 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100 号华商大厦10 楼 ) 。 九 、其他注意事项: 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前必须到“宁波政府采购网( )”上成功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2、未购买竞争性磋商 文件 的供应 商将被拒绝。 十、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2 联系人: 叶老师 联系电话: 0574-87178047 联系地址:宁波市灵桥路 190 号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100 号华商大厦 10 楼
6、联系人:周文渊 电 话: 0574-88130335,13967807429 传 真: 0574-88130335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适用范围 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 本项目所叙述的服务的磋商、评审、验收、合同履约、 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定义 1、“ 采购人 ”系指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 2、“代理机构”系指 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3、“ 供应商 ”系指向 采购人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服务”系指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 研究咨询服务 。 5、“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系指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6
7、、“”系指实质性响应条款。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详见采购公告。 四、 磋商 费 用 1、 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五、磋商报价 1、 磋商报价 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报价范围包括:服务项目的所有内容所产生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课题编制费(含人工费、办公用具费等)、调研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等)、专家论证费(含专家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会议组织费等)、采购代理费、利润、税金等 , 即 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 供应商 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应资料,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
8、一致的,以 总价 金额为准 ,同比例修正合价及单价 。 六、 磋商 保证金 1、按 下述 规定 的时间、形式和金额 交纳 磋商保证金 并到账 ,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 磋商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4 万 元整 ; 磋商保证金形式: 可选择:银行汇票(电汇,须由公司账户汇入)、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 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2017 年 8月 18日 16时 00 分之前 (北京时间 )交纳并到账 (以到账时间为准 ),否则为无效投标。 账户名称: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江北区分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账号: 386010100
9、101023080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原款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成、且付清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后 5 个工作日原款退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 ( 1)磋商响应方在磋商有效期内 撤销或修改 磋商响应文件的; ( 2) 确定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无正当理由拒签 合同 ; ( 3)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成交权的,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没收的磋商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成交权而给采购人造成成交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成交权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承担。 3、磋商保证金的 退还 :
10、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 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磋商有效期 1、磋商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 90 日历 天 。 磋商有效期不能小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 采购人 可与 供应商 协商延缓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 供应商 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 磋商 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 供应商 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八、磋商 响应 文件的组成 1、磋商函(附件一); 2、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和授权代表
11、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 3、报价一览表(附件三); 4、报价明细表(附件四); 5、资格证明文件(附件五): (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 2) 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 副本 复印件 ; ( 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 4)供应商一般情况; 6、商务条款响应表(附件六); 7、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附件七); 8、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及服务 承诺 (附件八); 9、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其他特殊服务承诺(附件九); 10、项目团队 人员组成及经验 (附件十); 11、第三章“评定成交的标准”中“评审标 准(兼磋商小组打分表)”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有 请提供)(附件十 一 );
12、12、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附件十 二 )。 九、磋商响应文件的 编制、密封和标记 1、 磋商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顺序应按 本 须知第八条所叙顺序装订。 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附件”中标明加盖公章或签字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的, 磋商响应文件 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5 书。 磋商响应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 供应商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 磋商响应文件 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正
13、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磋商响应文件须用封袋密封,在封袋上分别注明: ( 1)注明: “磋商响应文件” ; ( 2)采购编号: ; ( 3)项目名称: 中国 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先行示范区总 体方案研究项目 ; ( 4)在 年 月 日 (规定的磋商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 5)供应商的名称: 。 5、供应商必须在包封上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十、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于递交地点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磋商响应文件 , 代理机构 不
14、予受理。 2、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 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 供应商可以对 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书面向代理机构 提出补充和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 补充或修改材料应密封 ,由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 磋商响应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对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 一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如对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疑问,应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 11: 00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
15、澄清,逾期视为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异议。 2、在提 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 竞争性磋商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不受 5 日的期限限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3、供应商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明示收悉意见、盖上供应商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回 复。 十 二
16、、 预算价 1、 本项目设有预算价,预算价 为 200 万 元 , 磋商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作 无效标 处理 。 十三、评审 1、 详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章 “ 评定成交的标准 ”。 十 四 、成交结果通知 1、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后, 代理机构将在 相关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确定成交供应商6 发出成交通知书。 2、确定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 确定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 确定 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签订合同 1、 确定成交供应商在 确定成交通知书 发出后 30 日内,应与采购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
17、应文件 、磋商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等 约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等 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十 六 、 采购 代理服务费 采购 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通知和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不浮动) 向确定成交供应商收取 采购 代理服务费。 十七、特别说明 1、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 解释权归采购人。 7 第 三 章 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评审程序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磋商响应文件; 2、 竞争性磋商不进行公开唱价 。磋商小组在开始磋商时间后对供
18、应商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场告之,不再进入后续程序。磋商小组将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 ,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身 首次报价 , 否则视作无效磋商 ; 5、磋商小组按照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6、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注 : 根据财库 2015 124 号文件规定,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19、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1、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分; 2、每位评委独立逐栏打分,每栏分值不得超出本栏规定的分值范围; 3、 各评分因素分值保 留小数点后 一 位 ; 4、最终得分:计算各评委的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按得分从高 到 低 进行 排序; 5、推荐成交原则:推荐最终 综合 得分 前三名 为成交候选人。最终 综合 得分
20、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最终 综合 得分 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抽签决定 排名 。 不足三家时,按实际数量选择成交候选人。 三、评审标准 详见本部分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 四、评审过程中无效磋商响应文件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被认定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1、以非纸制文本形 式的磋商响应文件; 2、供应商未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材料的; 3、磋商响应文件组成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 8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 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6、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报价的; 7、报价超出预算价的; 8、子包以赠送方式给予的,对一个子包提供两个方案的; 9、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10、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中 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