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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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财监 200782 号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的规定,现将 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 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 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 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 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 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 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 5、财政

2、检查复核规则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1: 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 于 3 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入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

3、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 财政部门认 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八决定。 第七条 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耐,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被检查人交回的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作为检查证据立巷归档。 第十条 本

4、规则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 1:财政检查通知书 (样式 ) 附 2:送达回证格式 附件 2: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实施财政检 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涉及财政检查询问的,按财政检查询目规则执行。 第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人名称; (二)工作底稿编号和页

5、数; (三)检查项目名称,即财政检查机关所确定的检查项目名称: (四)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六)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盖章 ); (七)检壹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 复核人签名及复核目期。 第五条 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摘要部分的陈述客观真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第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顺序编号,便于索引查阅和归档管理。 第七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八条 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相关或数据响

6、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 第九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是指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可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一)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被检查人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检查人员制作的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 (五)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祝听资料; (六)其他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其他单

7、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 十一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并签名,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述准确、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若被检查人拒绝签署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被检查人签署意见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在形成财政捡查报告之前,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确有必要补充或修改,检查人 员应当另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认定。 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入应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未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须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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