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财务总监 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 2012年 2月 23日第三届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是 协会下 设 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单位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组成。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 二 条 为加强 财务总监 专业委员会管理,促进 其 有效开展工作,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章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职责 第三条 制定财务总监执业道德规范,加强财务总监的自律管理, 引导和督促 财务总监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沪、
2、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 四 条 就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进行研究 。 第 五 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 交流及培训活动,促进 财务总监 间 广泛交流与互动,共同提高职业水平。 第 六 条 积极维护 财务总监 权益,努力为 财务总监 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 七 条 开展 财务管理 实务培训,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作能力。 2 第八 条 执行协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 三 章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全体会议 第 九 条 财务总监 专业 委员会全体会议 是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四年 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
3、 财务总监 专业 委员会 全体会议 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 委员 出席;其决议须经 参 会委员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全体会议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 委员 公告。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 财务总监 专业 委员会委员 由 协会会员单位 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担任 。 第十 一 条 委员权利义务 1、 选举或者罢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2、 对工作计划修改的建议权; 3、 执行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全体会议 决议 ; 4、维护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的声誉和 合法权益; 5、 其他 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 十 二 条 委 员调离 工作 岗位或 单位将不再成为
4、 委员 会委员。 由该工作单位新任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继任。 3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 三 条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若干名 。主任 、副主任委员 候选人 可 由片区推荐、委员自荐和 委员间推荐,经协会 秘书处 征询会员单位、监管机构意见后 ,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全体会议 选举产生。 第十 四 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职责 1、组织筹备召开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大会 ; 2、执行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大会的决议,并 向 大会报告工作 ; 3、 制定 具体工作方案 ; 4、组织专题研究 和培训 , 为 做好 财务总监 工作 提供专业性指
5、导 ; 5、 审议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有关规章 ,起草财务总监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规则 ; 6、 收集、整理委员意见和 建议 , 代表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积极反映财务总监呼声、 意见和建议 ; 7、 保持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络 , 及时传导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 ; 8、 履行协会及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 五 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 四 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 第十 六 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 调 离 工作岗位或 单位则不 应 再 担 任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 八 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不符合 财务总监 的任职要求,则自动取消其主任、副主任委员资格。
6、第十 九 条 主任、 副主任委 员 在 一年 内累计两次不参加 主任 委员会议, 则自动取消其主任、副主任委员资格 。 4 第 二 十条 主任或 副主任委员 被取消任职资格后, 应等额 补选,由主任委员会议 提名,提交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大会 选举产生 。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 一 条 建立 主任委员 工作会议制度,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出席 。 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 二 条 主任委员会议至少每 半年 召开一次 ,由主任委员主持 ,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 三 条 主任委员会议 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 第二十 四 条 在协会领导认为有必要时 ,或 过半数 委员提议召开时,可召开临时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大会 、主任委员会议。 第二十 五 条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自以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 六 条 为更好地落实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工作,协会 选派1 名工作人员具体协调组织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 第 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