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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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系列开题报告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当前建筑市场承包商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业主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买方地位,与工程承包商相比优势地位明显。在实际工程中,业主往往凭借其强势地位,迫使施工单位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而这一方面制度的缺陷又导致一些施工企业损失巨大,引发质量保证金回收纠纷等问题,进一步限制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做大做强和健康发展。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工程质量保修及保证金的相关规定(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相关规定(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相关规定(3)保证金(保修金)的法律性质(二)、工程质量

2、保证金(保修金)存在的相关问题(1)保证金(保修金)发展过程(2)保证金(保修金)的争议(3)施工企业的困境(4)保修金问题产生的原因(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现状(四)、其他地区工程保证金的措施参考(1)国际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措施参考(2)其他省(市)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措施参考(3)其他地市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措施参考(五)、完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系统措施建议(1)明确承包商的保修责任,并明确区分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2)出台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实施细则,切实保护施工单位的权益(3)建立完善的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4)创新工程质量担保方式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分析和研究宁波市政府对本市百余

3、家施工企业“保证金”方面的调研问卷,研究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实施现状,分析其法律性质,并在回顾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产生和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保证金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最后,系统地提出一些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20101124至20101207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20101208至20110114翻译文献、调研分析,拟定论文大纲,写作思路0115至0228研究分析工程质量保修及保证金的相关规定0301至0315研究分析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存在的相关问题0316至0331研究分析工程质量保证金现状,其他地区工程保证金的措施参考0401至0414提出

4、完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系统措施建议0415至0424征求意见,修改定稿,提交论文0425至0506答辩准备,参加答辩等五、主要参考文献1袁东欧,郑小红探索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J财会学习200912,P39402廖琼伟浅谈公路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J广西审计20026,P63633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调查组建筑工程保修金管理亟待规范N中国建设报201007314徐善初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定期检测问题的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055白明国际工程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6陈伟坷,黄艳敏工程风险与工程保险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7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1999年第一版8英土木工程师学会新工程合同条件NEC1999年第一版9邓晓梅中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0包列明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11杨德创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广东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12田文水我国工程担保模式及担保组织研究D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13粟敏我国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14李虎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15吕疆红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

6、度的经验与借鉴J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6HYUNGKPARK,SEUNGHHAN,ANDJEFFREYSRUSSELLCASHFLOWFORECASTINGMODELFORGENERALCONTRACTORSUSINGMOVINGWEIGHTSOFCOSTCATEGORIESJJMGMTINENGRG21,164200517ISSAKANDEKUGRIPERFORMANCEBONDSANDGUARANTEESCONSTRUCTIONOWNERSANDPROFESSIONALSBEWAREJJCONSTRENGRGANDMGMT125,4281999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工程管理建

7、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概念的辨析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的建筑物产品特点而形成的一种经济担保法律上称“留质”方式投资方按已完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建筑承包商工程款中暂扣资金作为建筑物质量的担保,用来预防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方面缺陷的工程返修支出,待工程质量超过双方约定的保修年限后,投资方再将暂扣资金全部或支付返修费用后的余款退还给建筑承包商,这种暂扣资金在建筑工程中称之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1)价值量较高,通常达到总价款的510,而利润率水平只有10左右,这说明建筑企业的利润资金几乎形成工程质量保证金。

8、(2)收回期限较长,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都在合同中设有专门质量保修条款约定,并且约定期限长短也不完全相同,一般为12年,也有少数约定时间更长,比如房屋建筑物质量保修条款有主体及基础工程3年,墙面及防水工程5年等。质量保修期计算起点一般为工程整体交付使用之日起,则最早期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回年限相当于建设期再加上质保期。(3)分类、分项约定保修年限,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分类、分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比例计提。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并且在竣工结算后

9、预留保证金。这里的保修金有如下特性双方约定(不约定可以不预留)、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不额外交纳)、工程竣工结算后留置(不事先交纳)、留置时间不超过缺陷责任期。二、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历史来源和现状由于建筑工程产品在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和耐久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保修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工程延续性,为使建筑工程产品在缺陷多发期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修,从而使其在合理寿命期限内安全、可靠、正常发挥功能,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制度。然而,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现行的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制度却未能得到较好的执行;质量保修金数额的大小和保修期的长短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建筑工程保修金

10、是在工程完工后,工程价款确定并在结算时由承包单位按完工工程总价款的25左右从应收取的工程款总额中划出,留存于建设单位的那部分工程款。保修金的清结是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以从建筑单位结算收取的工程尾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0年1月30日开始执行。随后,建设部又在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期满”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修期满”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响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日期的确定。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筑物的耐久性等级确定的,最低的

11、建筑物耐久性等级为三级,其使用年限为2050年。既然国家规定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那么质量保修金就应在保修期满即20年以后再予支付,或者起码是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部分的价值占房屋总造价的比例乘以保修金总额部分,要等到20年以后才能支付。承包人认为对于房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应该对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但不应该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联系起来,其保修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14天内付给承包人。如果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屋面防水在5年内,水电管线和装修工程在两年内,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免费修理对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2、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说,工程质量保修金就应该拖至竣工验收后5年、2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予支付,这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不同,在实际工程中保证金的留存额度和返还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根本原因及影响吴宏通过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的演进过程,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与保修期及其关系探讨中提出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关法规和文件的不系统、不统一是造成工程界对保证金理解上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根据宁波建筑业企业质量保修金的调研小组的报告

13、,保修金留存期限和额度上的规定不统一,加大了建设单位在执行上的随意性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缺乏全面分析,片面强调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设计中的问题和后期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而对建筑工程保修金管理上的问题同样没有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多项规定,照办就可以,没有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对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监管不力,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四、解决建议樊春堂、李根龙等人认为应将建筑工程保修金列入工程造价管理,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工程质量使用效果实现的内在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工程保修行为要给予更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施工企业要学习、理解定额文件,

14、遇到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联系与建设单位沟通。要树立一切为用户着想的服务理念,教育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踏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搞好建筑产品的维护,并通过保修活动来促进企业管理与创新能力的提升,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吴宏建议保修不应仅限于缺陷责任期或者保修期限内。不同时期合同双方应负不同的责任,承担不同的费用。保修期应根据工程情况双方约定,以不超过两年为宜。保修金留置开始时间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而不应是工程决算日。保修金不具有惩罚性,其数额以不超过工程造价的2为宜,对于高造价工程应设定绝对数额封顶。本文旨在研究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减轻施工从而企业负担,减少工程纠纷,

15、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工程合同双方的平等与公平。主要参考文献1袁东欧,郑小红探索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J财会学习200912,P39402廖琼伟浅谈公路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J广西审计20026,P63633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调查组建筑工程保修金管理亟待规范N中国建设报201007314徐善初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定期检测问题的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055白明国际工程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6陈伟坷,黄艳敏工程风险与工程保险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7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1999年第一版8英土木工程师学

16、会新工程合同条件NEC1999年第一版9邓晓梅中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0包列明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11杨德创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广东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12田文水我国工程担保模式及担保组织研究D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13粟敏我国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14李虎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15吕疆红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经验与借鉴J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6HYUNGKPA

17、RK,SEUNGHHAN,ANDJEFFREYSRUSSELLCASHFLOWFORECASTINGMODELFORGENERALCONTRACTORSUSINGMOVINGWEIGHTSOFCOSTCATEGORIESJMGMTINENGRG21,164200517ISSAKANDEKUGRIPERFORMANCEBONDSANDGUARANTEESCONSTRUCTIONOWNERSANDPROFESSIONALSBEWAREJCONSTRENGRGANDMGMT125,4281999本科毕业设计工程管理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STUDYONIMPROVEMENTOFQUALI

18、TYRETENTIONMONEYSYSTEMOFCONSTRUCTIONPROJECTINNINGBO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I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摘要现阶段,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操作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调查了宁波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状,分析了其法律性质,区分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总结了这一制度缺陷对建筑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同时在回顾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基础上,分析了保证金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最后,在借鉴FIDIC和NEC合同条款,以及其它省市质量保证金相关措施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一些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关键

19、词建设;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STUDYONIMPROVEMENTOFQUALITYRETENTIONMONEYSYSTEMOFCONSTRUCTIONPROJECTINNINGBOABSTRACTTODAY,THEREAREMANYPROBLEMSINOPERATIONANDIMPLEMENTATIONOFRETENTIONMONEYOFPROJECTQUALITYITBRINGSGREATIMPACTONHEALTHYDEVELOPMENTOFCONSTRUCTIONENTERPRISESTHISPAPERINVESTIGATEDTHECURRENTSITUATIONOFRETENTIO

20、NMONEYOFPROJECTQUALITYINNINGBO,ANALYZEDITSLEGALNATUREANDTHEDISTINCTIONBETWEENTHEDEFECTSLIABILITYPERIODANDTHEWARRANTYPERIOD,ANDSUMMEDUPTHESERIOUSIMPACTSONCONSTRUCTIONENTERPRISES,WHICHDUETOTHESHORTCOMINGSOFTHISSYSTEMITSUMMARIESTHEMAINREASONSFORRETENTIONMONEYDISPUTE,ONTHEBASISOFREVIEWINGEMERGENCEANDDEV

21、ELOPMENTPROCESSOFRETENTIONMONEYPROBLEMFINALLY,INTERMSOFTHECONTRACTDRAWINGFIDICANDNEC,ANDMANYOTHERRELATEDMEASURESABOUTRETENTIONMONEYINOTHERPROVINCESANDCITIES,ITSYSTEMATICALLYPUTFORWARDSSOMESUGGESTIONSANDMEASURESTOIMPROVERETENTIONMONEYOFPROJECTQUALITYKEYWORDSCONSTRUCTIONQUALITYRETENTIONMONEYDEFECTSNOT

22、IFICATIONPERIOD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I目录1引言2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概念解析32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32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323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分4231缺陷责任期4232质量保修期4233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意义5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状及影响分析631宁波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调查结果632对建筑企业的影响6321占用大量资金6322影响企业盈利7323造成合同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8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以及问题分析84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842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分析8421第一阶段,问题不明显9422第二阶段,保证金争议的出现9423第

23、三阶段,进一步造成争议9424第四阶段,问题尚未解决105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措施参考1151国际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措施1152现行法规的实施障碍125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稿中的相关规定1254借鉴其它省市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措施136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与措施结论1661完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相关规定1662创新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方式1763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17631工程质量保修保险18632工程质量保证担保18633建议宁波市推行工程保修期质量保函制度197结论19参考文献21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21引言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24、保修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类似于一般产品保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了。为了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的顺利实施,相应形成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制度。根据2005年1月原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中,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提高工程质量、增强施工企业质量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法规和文

25、件的不系统、不统一,以及相应带来的行业从业人员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导致业主在实践过程中凭借其优势的地位,加大施工方的责任和负担,造成双方合同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现阶段,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操作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给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工程保证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和研究,如廖琼伟(2002)1,袁东欧、郑小红(2009)2,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调查组(2010)3等。3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概念解析2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的保修,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

26、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由此,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27、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外2000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了。22

28、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按完工工程总价款的25左右),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保修金的清结是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以从建筑单位结算收取的工程尾款。保修义务是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行业管理要求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所承包施工工程4合同以内工程质量缺陷的出现时,在缺陷责任期内所应承担维修的义务与责任。由上可以看出,保修金基本可以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商量确定,而保修金的兑现或保

29、修金能够回收程度就难以确定了。它取决于维修义务的真实履行深度,维修费用发生的多少,业主对维修行为的满意程度等等。如此,工程质量修金的回收时间与回收率必然受到了以上因素的影响。23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分23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针对质保金的预留期限而言的,保修金的退还时间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缺陷责任期应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约定。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

30、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可见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

31、约定。232质量保修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作了以下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5实施保修。233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意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

32、一种责任,保修金是一种控制手段。我国在建筑工程中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保修期脱钩,指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是目前工程界还是普遍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混为一谈,不进行区分,容易引起质量保修金回收的争议问题。在合同中保修期一般仍是12年,

33、但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一般按分项分部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约定保修期。因此,一方面保修金上升到35,个别有更高的情况;也有按分项分部工程造价占总造价比例分阶段留置保修金的情况。甚至部分建设单位主张保修金带有了质量保证金的特性,即具有惩罚性,承包人基本上不能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回。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为“保修期满”,而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却对应不同的保修期,施工包含各专业工程项目,不可能将此部分质量保修金再对应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保修期限进行拆解,待各部分工程项目保修期到期后再予以返还。当双方引发争议时,易对“保修期满”产生不同的主张,甚至有的发包方认为保修金应在主体

34、结构工程保修期满(4070年)后才能发放,致使保修金的回收期限无限延长,这明显有失公允,有违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实际上没有操作性。由于现行法规对“保修期满”的定义不同,造成对工程质保金预留期限的不同理解,并由此带来保证金回收问题。建议出台相应文件明确区分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特别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虽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专门提出了缺陷责任期概念,并规定了期限,但由于该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业界的理解不一等,质保金问题依旧争议不断。6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状及影响分析

35、当前建筑市场承包商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业主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买方地位,与工程承包商相比优势地位明显。在工程实践中,业主往往凭借其强势地位,迫使施工单位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31宁波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调查结果为全面了解建筑企业质量保修金方面的整体情况,宁波市有关部门对一百余家施工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建筑业企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为310,其中以5的情况居多,占到645。(2)回收期基本为1到5年。以2年居多,占总数的424。(3)2009年度支付的质量保修金占全年产值比例15到15不等;占公司当年净利润13到60不等,其中绝大多数为30左右。(4)2009年

36、度,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当年应到期回收的质量保修金,但未收回的情况。以项目个数计,少则1个,多则18个。其中最高的未回收金额达7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不在少数。质量保证金不能回收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建设单位以质量通病等理由不愿支付;保修期限与保修金退还期限混淆;施工单位本身的质量原因;建设单位倒闭或歇业;业主以经办人已离职等原因推托不管。诸多原因中,最多的是“业主以各种由于拖欠”,其次为“因质量原因存在纠纷”的情况。(5)对于2009年度到期回收的质量保证金是否计息的回答是,“不计息”或“基本不计息”。32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现阶段,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操作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给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很

37、大的影响。321占用大量资金现阶段,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额度和返还期限的规定并不统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预留质7保金的一般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而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不同的额度,体现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上,就会出现数十百万的差额。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在保证金保留额度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宁选五不选三。有些业主随意提高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有的工程甚至高达20,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变相的垫资。以宁波市建筑企业为例,2008年全市建筑施工产值

38、9215亿元,按照5的比例计算,用于保证金的留存金额达到46亿元左右。这个数字比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利润还多,占用了建筑企业大量资金,造成经营困难。工程合同中往往把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混为一谈,保证金返还期限不明确,加大了业主在执行上的随意性,使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工程、采暖制冷工程和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保修期分别予以年限划定,有的规定5年,有的规定2年。据此规定,在保修金返还时,也应按照不同类型工程的保修期,逐一返还。业主往往在返还期限上宁选五不选一。宁波一项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甚至提出,根据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要将该工程几

39、百万元的预留保证金扣押50年。另一方面,现在施工单位的利润率是按照工程直接费的4来记取,如果建设单位有让利要求,施工单位还要割出一块。竣工后再留存5的保修金,施工企业的收益将为零。许多施工企业强烈反映,不尽快制止存在于保修金上的问题,建筑企业将无法生存。而且占用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建设单位一般都不支付利息。随着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利润降至了最低点,在保本或微利经营的形式下,扣押保修金对施工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亏本经营,将企业逼入绝境了。与此相比更为严重的是最近几年经常发生的预留保修金“异化”现金,随意确定预留保修金的比例,有的工程甚至高达20,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变相的垫资。322影响企业盈利工程质量保

40、证金难以收回,是建筑企业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经常面临的问题。业主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甚至借保修期就是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由扣减扣留保证金,不但造成建筑企业利润的流失,也造成其流动资金紧张。建筑企业往往以贷款方式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同时又产生了抵押、担保、付息的成本。16近些年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低价中标成为普遍现象,企业的利润率逐步下降。近10年的行业统计表明,建筑业利润率保持在23之间。2009年,浙江建筑业利润率仅为267。在保本或微利经营的形势下,保证金难以收回往往导致亏本经营,问题的严重性值得重视。8323造成合同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一般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工

41、程价款中扣除,待保修期满,再返还给施工企业。保修金留存于业主账户,业主的优势地位明显,往往造成合同双方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业主经常因工程中的一些小问题,拖延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甚至借故扣除了大于维修费用数倍的保修费用。有的业主把一些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也要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甚至部分业主主张质量保证金应具有惩罚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扣除该部分的保证金,造成施工单位基本上不能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回。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以及问题分析4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是合同的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

42、种,在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中都有应用。但采用扣押工程款、现金方式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不太容易确定。首先,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未涉及第三方出具信用担保,因此不能构成保证担保。其次,保证金不属于抵押和留置己经成为共识,对此并无异议。再则,收受保证金的一方是业主,希望业主双倍返还保证金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保证金只规定了承包商一方的义务,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因此,保证金也不属于定金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2000年12月颁布的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关于动产质押的解释内容中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可以认为,采用扣押工程款、现金方式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符合动产质押的特征,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动产质押担保。42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分析从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主要经历的四个阶段。9421第一阶段,问题不明显1998年施行的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联合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

44、工合同示范文书(GF19990201),其中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规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条款,属于推荐性的,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一般建设工程的合同都采用该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GF19990201)早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发布,当时建设工程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尚没有在法规上确定。当时的质量保修金对应的工程保修期一般为一年,个别为两年。保修金多为工程造价的1及以下,个别有达到3的情况

45、,保修期结束施工企业一般能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回保修金。422第二阶段,保证金争议的出现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先后出台后,规定对包括主体工程、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予以规定,有的为合理使用年限,有的是5年、2年。由于施工合同包含的不同专业工程却对应不同的保修期,不可能将质量保修金再对应不同的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限进行拆解,待各部分专业工程的保修期到期后再予以返还。特别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070年间),保修期满后返还该部分的质量保修金没有意义。显然导致“发

46、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的条款难以操作,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实务上无法依据该条款进行操作。然而,在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出台的同时,一直被广泛采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却没有相应进行修订,而且自1999年颁布后一直没有修订。由此,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的争议开始出现。当双方引发争议时,易对“保修期满”产生不同的主张。这一时期保修金开始引起合同双方的关注,而保修金大多逐步上升到3甚至更多,对保修金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收回的期限越来越长,难度也越来越大。423第三阶段,进一步造成争议2002年9月财政部关于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

47、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102004年10月财政部、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值得注意之处是都未以部长令的方式公

48、布,也就是说,该规定的性质只能定位于政府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强制力。这两个文件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留存额度和返还期限的规定,与工程界普遍采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的约定不一致,进一步造成了工程界对保证金理解上的模糊。这一时期对保修金的争议继续扩大,保证金大多由3上升到5甚至更多,返还期限的争议也未解决,继续存在。424第四阶段,问题尚未解决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专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该暂行办法提出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保修期脱钩,指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

49、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未以部长令的方式公布,只能定位于政府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强制力。也就是说,该文件要想成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层面上的依据,尚需要提升其效力等级,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相对而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出台时间晚,更有针对性,因此借鉴性更高,依据性更强。目前而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主要依据于建设部、财政部的政府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此外,三个政府文件关于保证金表述不统一,模糊性较大。因此,保证金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自主约定,而业主由于处于市场地位的优势,往往造成合同的不公平。此外,目前工程界还是普遍将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混为一谈,不进行区分,容易引起争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被广泛采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往往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第26条中约定,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结算款中留存。一般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5(或另一比例),剩余的5(或剩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问题尚未解决,合同双方关于保证金的争议也继续存在。115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措施参考51国际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措施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保留金的规定比较具体,不容易产生争议,值的我们借鉴,建议与FIDIC合同条件接轨。根据土木工程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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