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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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概念的辨析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的建筑物产品特点而形成的一种经济担保法律上称“留质”方式投资方按已完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建筑承包商工程款中暂扣资金作为建筑物质量的担保,用来预防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方面缺陷的工程返修支出,待工程质量超过双方约定的保修年限后,投资方再将暂扣资金全部或支付返修费用后的余款退还给建筑承包商,这种暂扣资金在建筑工程中称之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1)价值量较高,通常达到总价款的510,而利润率水平只有10左右,这说明建筑企业的利润资

2、金几乎形成工程质量保证金。(2)收回期限较长,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都在合同中设有专门质量保修条款约定,并且约定期限长短也不完全相同,一般为12年,也有少数约定时间更长,比如房屋建筑物质量保修条款有主体及基础工程3年,墙面及防水工程5年等。质量保修期计算起点一般为工程整体交付使用之日起,则最早期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回年限相当于建设期再加上质保期。(3)分类、分项约定保修年限,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分类、分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比例计提。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3、的资金。”并且在竣工结算后预留保证金。这里的保修金有如下特性双方约定(不约定可以不预留)、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不额外交纳)、工程竣工结算后留置(不事先交纳)、留置时间不超过缺陷责任期。二、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历史来源和现状由于建筑工程产品在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和耐久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保修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工程延续性,为使建筑工程产品在缺陷多发期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修,从而使其在合理寿命期限内安全、可靠、正常发挥功能,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制度。然而,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现行的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制度却未能得到较好的执行;质量保修金数额的大小和保修期的长短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着

4、极大的争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2建筑工程保修金是在工程完工后,工程价款确定并在结算时由承包单位按完工工程总价款的25左右从应收取的工程款总额中划出,留存于建设单位的那部分工程款。保修金的清结是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以从建筑单位结算收取的工程尾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0年1月30日开始执行。随后,建设部又在2000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保修期满”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修期满”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响着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日期的确定。发包人

5、认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筑物的耐久性等级确定的,最低的建筑物耐久性等级为三级,其使用年限为2050年。既然国家规定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那么质量保修金就应在保修期满即20年以后再予支付,或者起码是以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部分的价值占房屋总造价的比例乘以保修金总额部分,要等到20年以后才能支付。承包人认为对于房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应该对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但不应该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联系起来,其保修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期满后14天内付给承包人。如果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屋面防水在5年内,水电管线和装修工程在两年内,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

6、缺陷,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免费修理对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说,工程质量保修金就应该拖至竣工验收后5年、2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予支付,这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不同,在实际工程中保证金的留存额度和返还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根本原因及影响吴宏通过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的演进过程,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与保修期及其关系探讨中提出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关法规和文件的不系统、不统一是造成工程界对保证金理解上不一

7、致的主要原因。根据宁波建筑业企业质量保修金的调研小组的报告,保修金留存期限和额度上的规定不统一,加大了建设单位在执行上的随意性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缺乏全面分析,片面强调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设计中的问题和后期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而对建筑工程3保修金管理上的问题同样没有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多项规定,照办就可以,没有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对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监管不力,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四、解决建议樊春堂、李根龙等人认为应将建筑工程保修金列入工程造价管理,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工程质量使用效果实现的内在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工程保修行

8、为要给予更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施工企业要学习、理解定额文件,遇到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联系与建设单位沟通。要树立一切为用户着想的服务理念,教育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踏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搞好建筑产品的维护,并通过保修活动来促进企业管理与创新能力的提升,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吴宏建议保修不应仅限于缺陷责任期或者保修期限内。不同时期合同双方应负不同的责任,承担不同的费用。保修期应根据工程情况双方约定,以不超过两年为宜。保修金留置开始时间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而不应是工程决算日。保修金不具有惩罚性,其数额以不超过工程造价的2为宜,对于高造价工程应设定绝对数额封顶。本文旨在研究和完善建

9、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减轻施工从而企业负担,减少工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工程合同双方的平等与公平。主要参考文献1袁东欧,郑小红探索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J财会学习200912,P39402廖琼伟浅谈公路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J广西审计20026,P63633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调查组建筑工程保修金管理亟待规范N中国建设报201007314徐善初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定期检测问题的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055白明国际工程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6陈伟坷,黄艳敏工程风险与工程保险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7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

10、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1999年第一版8英土木工程师学会新工程合同条件NEC1999年第一版9邓晓梅中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0包列明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11杨德创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广东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12田文水我国工程担保模式及担保组织研究D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研究413粟敏我国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14李虎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15吕疆红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经验与借鉴J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6HYUNGKPARK,SEUNGHHAN,ANDJEFFREYSRUSSELLCASHFLOWFORECASTINGMODELFORGENERALCONTRACTORSUSINGMOVINGWEIGHTSOFCOSTCATEGORIESJMGMTINENGRG21,164200517ISSAKANDEKUGRIPERFORMANCEBONDSANDGUARANTEESCONSTRUCTIONOWNERSANDPROFESSIONALSBEWAREJCONSTRENGRGANDMGMT125,42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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