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直 住房公积金 提取 申请 审批表 (一式 二 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人 填 写 单位名称 职工电话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原因 请在申请原因打“” (1)购、建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无房职工,租住普通住房 (4)离、退休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出境定居 (7)完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9)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重大疾病 (11)其他 收款信息 收款人 :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 请提供一类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 ) 申 请 人 本人保证此次用于提取住房公
2、积金的所有材料 及委托行为真实 ,如有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本人同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查本人购房、贷款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 (继承人 )签名 : 受托人签名 : 单位审核意见 提取申请材料已核实,请予审批。 单位审核人: 单 位盖 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中心审批意见 经审核,准予提取金额(小写)¥ 初审人: 中心盖章 复审人: 审批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 职工 申请 提取时, 应当 本人 办理并提供 身份证 、本人一类银行 卡以及提取证明材料 的原件 和 复印件(详见提取 指南
3、) 。 2、 省直 住房公积金 提取 申请 审批表 可在中心领取或 通过 中心网站查阅 、下载 。 网址 :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12329 江西省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微信公众号: jxzfgjj 手机客户端 一、提供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A、购买住房 (一)购商品房 (自合同备案之日起 1 年内办理 1 次提取) 1、经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 2、 房屋总价 20以上的 购房款发票 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收据 ; (二)购二手房 (不动产证下发之日起 1 年内办理 1 次提取) 1、契税完税证明 ; 2、 过户后的不动产证 3、增值税发票 4、房产部门出具
4、的房产交易明细单 ; B、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一)逐月正常还款 (每 12 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 12 个月以上) ; 1、借款合同 (省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 ; 2、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省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 ; 3、还款存折或还款凭证(须有最近 12 个月的还款记录) ; (二)提前结清 (在贷款结清之日起 1 年内办理 1 次) 1、借款合同 (省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 ; 2、还款存折或还款凭证(须有最近 12 个月的还款记录) ; 3、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证明 4、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 C、离、退休 1、离、退休证明 或审批书(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者提
5、供) ; D、户口迁出、出境定居 1、 外地户口本或 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出境定居等有效证明 ;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 人 事 调动函(令)或文件 ; E、死亡 1、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 2、死亡证明 ; 3、 公证部门出具的 合法继承 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存在多个继承或受遗赠人须同时到场办理) F、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 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2、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二、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代他人提取的,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自有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如需同时提取房屋共有人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房屋共有人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上述 C、 D、 E、 F 提取的,个人账户应处于 “ 封存 ” 状态。职工提取后,中心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出具虚假、伪造材料,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