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政策业务培训,主要政策依据,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渝医险发 200535号)四、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652号) 五、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六、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3号),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
2、女平等就业而设立的国家规定的五大社会保险之一 。具有强制性的特点。2005年7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覆盖范围和人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这些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我区于2011年9月已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市里下发文件要求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月起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请市管机关事业单位尽快办理参保),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由用人单
3、位到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计算。,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
4、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单位参保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其应转入之月起下达征缴计划。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原单位欠费6个月以内,且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生育生活津贴;(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
5、并发症的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发生生育并发症需办理的手续,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
6、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和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资料,(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乡镇人民
7、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6)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宫外孕费用报销问题,渝人社发201451号规定: 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宫外孕的,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不符合生育政策或其他情形的,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各险种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重复享受。,注意事项,请各单位按期足额缴费,搞好政策宣传,及时报批手续和申报待遇。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下半年将实现在医院实时结算,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妊娠 3月后及时办理生育就医证。网址(政策及表格下载):目前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联系方式:参保业务:李勇军 66233078待遇申报:李贤菊 62295702生育保险QQ群号: 25034115,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