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 图书、音像制品 和电子出版 物 等 。 国家出版基金 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2 第五条
2、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 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 以及保持 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 的需要 。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资助项目成果按规定标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申报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
3、大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起草相关管理制度及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3 织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绩效考评, 开展 国家出版基金 相关预算管理 工作 ,并 监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受理有关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 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
4、核、汇总、报送,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辖出版单位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报送, 资助项目的质量进度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承担基金办委托的结项验收等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4 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含中央主管单位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基金办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
5、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重点 第十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 应当 坚持党的出版方针 、 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代表我国出版业发展水 平,代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 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具有重要意义 。 重点包括: (一)深入研究阐释党中央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等弘扬主旋律 的优秀出版项目。 (二)具有重要创新价值、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学艺术
6、价值,反映我国现阶段哲学社会科学、文学5 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最 新成果的优秀出版项目。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 价值,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项目。 (四)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出版项目。 (五)国家重大年度主题出版项目。 (六)国家委托重点出版项目。 (七)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国家出版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 遴选学术、出版、财务等方面专家,组建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十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具有高
7、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6 第十七条 基金办根据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选聘。 第十八条 基金办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 基金办每年 6月 30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 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联合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单位
8、和辅申报单位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主申报单位是项目的主承担单位,辅申报单位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7 (四)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侵权等问题。 (五)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地方出版单位须通过所在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可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 。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初核。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将
9、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基金办。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通过中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的,比照办理。 (二)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核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复核并报基金委审定。通过复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8 初评专家组, 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项目。 (二)复评。由初评专家组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终评程序项目。 (三)终评。基金办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若干名出版专家、财务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经基金委部门联系会议(特邀部分专家列席)集体审议,基金委成员单位会签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每年 12 月 31 日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资助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章 拨款与支出 9 第二十七条 年度资助项目公告后,基金办应及时与主管单
11、位、项目申报单位(联合申报的为主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资助。 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常规项目一般采取先补助、后出版的“事前补助”方式。当年应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 80%;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款不高于资助总额的 30%;对年检合格的跨年度项目,依据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核定续拨款金额,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拨款手续;资助项目一般须预留资助总额的
12、20%,待项目结项验收合格 后拨付。 国家年度重大主题出版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补助的“事后补助”方式,确定资助项目后一次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10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的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用于 补助 项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费、版权费、翻译费、编校费、专家审稿费、录制费、制作费、排印装费、原辅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 采取“事 后 补助”方式的 资助 项目,资助经费 由项目承担 单位 合理安排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质量进 度、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变更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