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 龙 江 省 商 务 厅 黑财企 201098 号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 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外贸 资金 管理 细则 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 10 月 18 日印发 AXQY1604 共印 100分 文件 2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 ) 的管理,支持中小企
2、业开拓国际市场, 参照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企201087号),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 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
3、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 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3 统计进出口额在 4500 万美元以下; (二)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六 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 类产品认证;境外
4、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 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投 (议 )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省委、省政府确 定 支持 的境外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建设 等。 第七 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 八 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五 、六 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 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 50 ,重点项目安排 金额 最高不超过 支 持内容所需金额的 70%。 第 九 条 企业按规定向 当地 商务和财政
5、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当4 地 商务 和 财政部门审核后, 联合上报省商务厅 和 省财政厅。省 财政厅对审核通过项目 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 第十 一 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 3 。 第十 二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违反 规定 将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三 条 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 2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 省 财政厅 、省 商务厅。 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 第十 五 条 本细则由 省 财政厅 会同 省 商务 厅 负责 解释 。 第十 六 条 本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