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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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四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2、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为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总体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智能化】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投放设备等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3、第六条【参与主体】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七条【全民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 引导等工作。 第八条【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政府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

4、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活动。 第十条【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二)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目标,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5、; (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五)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 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八)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九)文广新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 识; (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乡镇易

7、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 (十一)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游客分类投放; (十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主管部门

8、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规划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用地要求】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用地平面

9、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设施建设】 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六条【分类设 施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

10、和投放。 第十七条【设施用途改变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 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

11、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 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收垃圾: 是指以上分类类别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单独分类。 第十九条【分类投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 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

12、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收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 及责任人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

13、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14、(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15、(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报告义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住宅 区分类投放要求】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二十四条【环保要求】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办公,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燃煤使用、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 第五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规定】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 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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