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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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 修订稿 ) (征求 公众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农村集体 资产交易 行为 , 确保农村集体 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 基层社会 和谐稳定,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根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 的实际情况 ,制 定 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

2、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 交易 ,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2 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 整体 合 作改造类项目 ,由农村集体自主改造的,农村集体 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 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

3、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 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 五 )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 六 )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4、 ( 七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 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 3 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细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 资产交易应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 、诚实 守信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 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 七 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交易

5、情况录入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 ,监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 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农村集体交 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中的相关投诉。 第 八 条 九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 4 供指引和意见; (二)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

6、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及时将资产和经济合 同录入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 ,接受实时监管; (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 现场 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 ; (五) 负责审核和监督由辖内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的交易公告和发布工作 ; (六)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七) 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 、变更 等工作,并 提供 经济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八)指导 、监督 辖内交易服务机

7、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 九 条 根据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九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九龙交易中心”)和各社区(行政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交易站”)。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5 (一)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 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 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五) 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六) 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

8、录等资料档 案; (七) 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 (八) 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 心 作为区交易中心,履行区交易中心职责。 九龙镇政府负责组建九龙交易中心,并确保九龙交易中心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九龙交易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九龙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 经联社负责组建农村集体交易站,并确保农村集体交易站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有条件的镇(街)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 各农村集体交易站使用。

9、农村集体交易站组成人员由经联社理事会、监委会相关人员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 十 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 心 指导农村集体将交易项目如实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 实现 各 6 级交易服务机构数据 资源共享 ,并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异常情况实施 实时监管。 第十 一 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镇(街 )和 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包括 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 ,下同) 的指导和监督。 经联社要 协助、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站和辖区内各经济社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工作;对经济社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审核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

10、配合镇(街)处理 涉及交易工作的 投诉和纠纷 , 协助镇(街)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工作等。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保证金 第十 二 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 三 条的规定,进入相应层级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子公开竞价、 现场公开竞价、现场书面竞价、协商谈判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电子公开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按照第十 五 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公开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

11、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按照第十 五 条 7 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书面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报价资料,并在交易现场统一开启报价资料,按照第十 五 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协商谈判是指符合项目 报名 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 和交易规则 的 竞投人 , 通过交易双方公平协商, 按照第十 五 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 三 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除符合第十 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取电子公开竞价、 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并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分级交易:

12、 (一) 区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 1.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 2.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出让或转让项目; 3.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 权; 4.本区行政辖区内单宗项目合同总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5.九龙镇行政 辖区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建筑面积在 8 1000 平方 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6.九龙镇行政 辖区内合

13、同年限在 20 年以上、面积在 100 亩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 10 年以上、面积在 10 亩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 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 7.九龙镇行政 辖区内合同年限在 10 年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 12 万以上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超过 5 年或首年合同金额 在 12 万 元以上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

14、或其他用地等项目; 8.涉及面积大、影响面广或情况复杂的,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认为有必要由区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项目。 (二) 九龙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九龙镇 行政 辖区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 易活动: 1.单宗项目交易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2.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3.合同年限在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面积在 10 亩以上、 100亩以下或首年合同金额在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

15、易 9 项目; 4.合同年限超过 5 年、 10 年以下或首年合同金额在 6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 5.涉及面积大、影响面广或情况复杂的项目,九龙镇政府认为有必要由九龙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项目。 (三) 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本社区(行政村)辖区内除按照规定应进入区交易中心或九龙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 严禁将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法降级交易。 第十 四 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

16、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经连续两次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的交易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因上款第(一)、(二)、(三)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须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 10 门备案,并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因上款第(四)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项目涉及的交易条件须与前两次公开交易的交易条件一致,并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

17、)交易管理机构 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组织交易。 第十 五 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照以下竞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 以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一般情况下遵守以下竞得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 ;不能确定优先 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按 照项目的约定,竞得方需向农村集体或其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农村集体或其成员根据竞得方提供的服务向竞得方支付相应费用的,该项目可以需支付的费用作为交易 底价,以“不高于底价,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以 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遵守以下竞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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