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市公交管理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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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城市公交管理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裁定标准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经营权未与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 20000 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进行

2、整改但整改不合格 的 责令改正,处以 250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止运营,处以 30000 元罚款 2 运营企业未配置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 2000 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合格 的 责令改正,处以 35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

3、节 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止运营,处以 5000元罚款 2 3 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

4、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合格 的 责令改正,处以 75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逾期未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止运营,处以 10000 元罚款 4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 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5、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以 2000 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根据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但未组织演练的 责令改正,处以 60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逾期未制定应急预案并 未组织演练的的 责令停止运营,处以 10000 元罚款 5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 200

6、00 元罚款 3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部门 较重违法情节 根据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但已造成较大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 250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未按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营,处以 30000 元罚款 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六十四条 城市

7、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进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合格 的 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逾期未进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以 10000 元罚款 7 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 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8、 5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情节 按要求进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罚款 4 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较重违法情节 进行整改但整改不合格 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逾期未进行改正且损坏 严重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 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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